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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时间:2023-07-09 10: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目标之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上的两位巨人,一个是理想主义者,一个是现实主义者,二者对正义建立的基础和实现的途径观点各异,而对于正义的体现又有着一致的观点。本文指出从其代表作《理想国》和《政治学》研究其正义观,进行比较分析,对于研究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正义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79-02

人是社会的存在,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向是哲学家们思考的重要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是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他们的代表作《理想国》和《政治学》中,都创立了各具特色的正义理论,他们的正义思想不仅迥异纷呈,而且也具有共同性及内在联系性。

探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国》和《政治学》的正义论,不能不述及到古希腊奴隶制的社会特征,因为任何有关正义理论的思考都无法超脱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独特的生活实践。相对于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古希腊的奴隶制具有非等级、反特权的色彩。首先,他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制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方式不同于中国的兼并和联盟,而主要是通过战争来完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打破了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其次,古希腊的城邦奴隶制社会的阶级构成,除奴隶和奴隶主之外,还存在工商奴隶主、自由的手工业者等,而以工商奴隶主为主导的力量的平民阶级对贵族特权的强烈反对,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等级、特权思想,以至于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与中国奴隶制“臣民”概念相对应的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概念。正是因为有大量的具有人身自由的公民对社会政体的不断追求,正义理论的概念才得以在古希腊奴隶社会破土而生。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因此二人的正义思想宗旨是相同的,都主张“和谐正义论”,并区分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

第一,就个人正义而言,柏拉图正义观的的理论基础是他的灵魂说,柏拉图认为,一个人的灵魂是由欲望、激情、理智三种成分构成,由此,他提出了“灵魂和谐正义论”并区分了他们各自的功能。欲望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礼性与欲望部分,以及种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激情是“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理智是“人们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称之为灵魂的理性部分”。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让理性居于主导地位,统帅激情,控制物欲,这是人类灵魂的最佳状态。在柏拉图看来,“正义作为一种包含一切德行,在于每个部分执行自己恰当的职能”。当人的灵魂三种性能在自身内各司其职,为其事达成身心的平衡与和谐状态,就会自动的促成正义行为。这就是说,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其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该安排好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对自己的主宰,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作为对个人的一种道德要求,正义强调的是个人内在的精神状态及个人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和谐有序。它意味着个人能够自觉的使自己的本性与职能相一致,把破坏这种状态的行为作为非正义,把指导这种不和谐的意见称作愚昧无知,具有这种状态的个体成为非正义者。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个人正义的思想宗旨,认为人不是一般的生物体,而是具有灵魂的最高生物体。人的优良状态,是人的灵魂统治身体,人的理性节制情欲,只有这样,才能合乎自然而有益。不仅如此,他还对正义进行了扩展性的论证,他认为善有两种形式:一是事物自身的善,亦即目的善或终极善;二是事物作为达到自身的手段善,即功能善。人所具有的理智思考力,即按照理性的原则行动所具有的理性生活,既是功能善的表现,也是目的善的表现。以为人的生活离不开理性指导,所以,一个有正义德行的人,就是主动的行使自己的理性能力,对激情和欲望给予合理的节制所求得的灵魂善。

第二,在城邦正义问题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是“关系和谐正义论”纵观两位思想家的正义思想,的确如此。柏拉图沿袭了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用“秩序”、“和谐”,解释正义的传统,并且发展了这种和谐秩序的正义思想。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正义就在于等级统属关系的确立,社会成员的恪尽职守。城邦统治者应具有知识,考虑整个国家大事,对国家事务进行安排;城邦的护卫者是统治者的辅助者,他们专门从事战争,保卫城邦的人;各种工匠从事自己的手艺工作,农夫种地,商人贸易。一个理想的国家就是建立在这样俨然有序的等级基础之上的,当社会各个成员都能够做到等级分明、职责清晰、分工有序,这个社会就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之中。虽从现实的可能性来看,有较大的理想成分,但他合乎人性发展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将社会正义问题放在首位,他没有停留在一般问题的泛论上,而是对不同的社会关系给予具体的分析。他与柏拉图一样,看到了人的天赋能力的差异性。人从事的职业及所处的社会地位,源于他们的身体和心智的天然禀赋,即人的心理、理智、身体与能力的不同,如“很明显,人类却是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从公民的人格主题出发,认为人格和社会地位也应该是平等的,因此,维护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是合乎正义的事情。这也是亚里士多德不同于柏拉图正义观的重要一点。

如果把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作比较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他们的思想在正义的价值基础和实现方式上有明显的不同。由于柏拉图主张“秩序正义”与“贤政正义”,所以他的国家理论充满理想性,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而亚里士多德秉持“公益正义”与“法治正义”,他的正义论则更多的强调法治的作用。

第一,關于“秩序正义”与“公益正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分别以秩序正义和公益正义之德的价值基础。柏拉图从人的天赋才能不同和奴隶社会的分工、等级出发,推崇以“社会结构、社会等级和谐”为特征的秩序正义,即“治理者;军人、护士者与辅助者;从事农工商的自由民三大社会集团各自做好自己分内的事,不去干涉别人的事。”柏拉图认为,秩序是社会的整体德行,他的这种以不同集团和谐的秩序状态为正义重要的思想,是他的表象秩序正义观,而他的本质秩序正义则是指理性自然形成的秩序。在他看来,秩序和谐正义的根据是奴隶等级制的利益要求,而根本依据是人的理性及其自然形成的秩序,两者的关系是:等级的和谐是理性的自然秩序在现实生活的具体表现。

亚里士多德没有沿着柏拉图的理性自然秩序论的思路,而是立足于城邦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城邦本身不是终极目的,也不是正义的本质表现,他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基础,亚里士多德明确的指出城邦的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是建立在维护和发展社会的公共利益上,主张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秩序的正义。

第二,关于贤政正义和法治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进行国家管理以实现城邦正义问题上,两者存在分歧,柏拉图推崇的是贤人政治的“哲学王”的统治,而亚里士多德力主法治。柏拉图认为,贤人政治是最理想的政治。他在《理想国》中说,“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目前称之为国王或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的追求智慧,是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柏拉图如此推崇“哲学王”贤人的统治,首先,他认为哲学家能把握事物的本质,不被现象所迷惑,能够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利结合起来,对国家实行智慧统治。在柏拉图看来,社会是理性的自然秩序,所以,正义的国家应该有充满智慧的“哲学王”来统治。从此可以看出,他继承了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道德思维,认为人拥有智慧和知识,就能把握一定的德行要求,就能坚守正义,而忽视了知行会背离社会现实。其次,他看到法律效力的条件性。在柏拉图看来,法律不只是制定和颁布,更是社会成员的遵守和践行。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被社会成员所遵守,那他就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所以,真正的立法家不应该把力气花在法律的制定上,因为秩序不良的国家,法律和宪法也是无济于事。柏拉图只看到不执行法的无效性,而没有看到遵守法的有效性。

亚里士多德不赞成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的思想,而是比较看重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首先,亚里士多德看到人性中感性和情感对公益道德的干扰力。在他看来,人不是神,而是具有欲望,感情的生命体,因此,人在执政的过程中,难免要受到感情的左右、产生偏私,使政治偏离正义产生腐败。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情绪和理智的体现”。其次,亚里士多德看到法律的社会理性的普遍制约性。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产物,而是集中了众人智慧而制定的普遍法则。因此,它没有偏私,而是理智的权衡。再次,亚里士多德看到法律的平等性和价值性。他认为法律不仅制约一般公民,统治者也不能居于法律之上,更重要的是,法律具有价值的目的规定性,必须合乎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正义思想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袭了古希腊传统的正义理念,但亚里士多德又与前人不同,他不仅认为合法即是正义,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合道德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谓正义,他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这种平等有三种形式:一是分配正义,即法律规定的社会利益分配,遵循权利平等和效率平等坚固的道德原则。权利平等是一种人人有份的普遍平等,效率平等是一种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比例,实现付出与得到的效率平等。二是矫正性正义。这与交往活动有关,它不考虑具体的情况,只考虑把单纯算数平等的用于人及相关物。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维护守法者和被害者的利益,目的是恢复已被破坏的合理的秩序。三是交互性正义。人们在交往的活动中,要平等互惠,也就是说,在道德活动领域中,平等的正义是道德行为要获得的回报。道德行为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肯定,否则就是背离道德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社会正义的體现,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正义得到落实。法律乃是社会正义的生命所在,国家离开法律,我们的行为就没有正确的依托。

无论是柏拉图的贤人政治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特色,是非常进步的,我们不能因为柏拉图的主张绝对否定法治,或因为亚里士多德主张而完全排斥贤政,柏拉图只是认为,智慧的贤德统治优于法律的统治,但对无智慧的统治来说,法治也不是最好的办法。同样,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人必须是善良的人,法必须是良法,只不过在克服人性弱点和管理国家效力上法治要优于德治。

但是,在现实的可行性上,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思想,有较多的理想成分,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比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想更具有时效性。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所推崇的法治正义思想更贴近人性,也满足了现实社会治理的应然要求。

注释:

[美]N﹒帕帕斯.柏拉图与(理想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

叶秀山主编.西方哲学史.古代希腊与罗马哲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8页.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4页,第215页,第169页.

参考文献:

[1]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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