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使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化州市司法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市司法局干部人事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使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工作。局政治处负责干部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选拔任用干部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股级)的资格条件
(一)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市府有关规定执行。
1.行政机关单位的应任副股职务满一年以上或任科员职务满三年以上;
2.事业单位的应任干部职务满三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4.原则上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名;
5.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6.身体建康。
(二)任机关党的领导职务,除具备以上任职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五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人选产生
1.民主推荐。由局政治处组织实施。
2.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由政治处牵头,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对候选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提出使用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呈报审批
由局政治处报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局政治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任前公示
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本机关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任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章 干部职工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六条 考核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政治思想品德与工作能力水平评价相结合、组织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干部职工考核评价机制。
第七条 考核评价以机关干部职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评价履行职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情况。
第九条 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局政治处主任任组长,局政治处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工作结合年终总结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个人总结
干部职工本人对本年度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二)民主评议和测评
评议和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在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测评。
(三)确定等次和反馈考核意见
根据民主评议和测评等情况,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本人的考核等次,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市人社局审批确认并反馈考核意见给本人。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应记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干部职工轮岗
第十三条 轮岗对象和条件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除个别特殊工作岗位外,所分管工作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对所分管工作实行轮换。
(二)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轮岗,满8年的,必须轮岗。
(三)其他干部职工在同一科室工作满5年的要有计划的轮岗,工作满10年的,必须轮岗。
第十四条 轮岗范围
(一)机关干部职工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轮岗。
(二)鼓励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纳入轮岗范围: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必须轮岗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轮岗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一)局政治处提出轮岗方案、列出轮岗人员,听取干部职工分管领导及本人意见。
(二)干部职工轮岗一般应分批进行。每次干部轮岗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该室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局机关内部轮岗,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局政治处办理。
(四)干部职工轮岗前,局或有关部门领导要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其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五)干部职工轮岗严格按照编制数进行,不得超编制配备。
第五章 干部交流和调配
第十七条 向外交流
(一)机关干部交流按市委市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局政治处负责统筹协调。
(二)干部本人要求调往外单位工作的,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出的理由和去向,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政治处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选调干部
(一)选调干部的方法
1.调入。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调入干部到局机关工作。
2.考录。对职位出现空缺的,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考的办法进行。
(二)调入干部的基本程序
根据职位空缺的类型,由局政治处提出建议方案,送分管领导审查,报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干部,用人部门(单位)应书面报分管领导审批,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送局政治处备案。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三个月的,应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章 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 新进机关的干部原则上应进行任前培训。培训的内容:机关的基本职责、行为规范、业务、机关工作程序与方法,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坚持学历教育和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申报制度。鼓励在职干部职工参加非脱产的学历教育。参加非脱产学习的干部职工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七章 谈话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务、岗位发生变动、退休以及工作中出现苗头问题时,有关领导要及时与干部本人谈话。
第二十三条 谈话内容
(一)任职谈话:主要是转达组织决定,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二)免职谈话:主要是转达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三)调动谈话:主要是介绍情况,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考核谈话:主要是通知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五)告诫谈话:主要是针对发现问题的苗头,及时提醒,帮助改进;
(六)离退休谈话:主要是肯定成绩,听取本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谈话分工
班子成员由局长谈话;各科室负责人由局长或分管领导谈话;其他工作人员由局长、分管领导或各科室负责人谈话。
第八章 工资福利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的工资,严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干部职工的公休假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费。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考察材料、学历证明、奖励审批表及其他有关档案材料等,要及时送局政治处,经审核,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事信息管理工作,调进调出人员、干部的职务变动等信息,局政治处应通报各科室;发展党员等情况,局政治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在婚姻变动、出入境、直系亲属经商等重大事项上应书面向局党组和政治处报告。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不准超编制配备干部。严格按领导、非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
第三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五湖四海、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准在干部人事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由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监督。对违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凡过去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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