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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河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20 18: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结合我省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专项经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河北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结合我省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的使用用途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专项经费分为采集动员经费(包括采血样、宣传动员、再动员志愿者)、捐献服务经费、检测费。

二、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采集动员经费和捐献服务经费用于采血样、宣传动员、再动员志愿者活动中的专用材料购置、宣传费用、资料印刷、业务培训等工作支出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务、交通、通讯、误餐、慰问等服务性支出,检测费用于血样的检测。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和支出房租。宣传费支出应有宣传活动方案、支出预算,印刷品应有相关协议、合同、印刷内容及请示批文等手续。

三、专项经费分配标准

(一)采集动员经费:按每人份40元核定。其中采血样费不得超过15元,其它为宣传费和动员费。

(二)捐献服务经费:进行至高分辨阶段非主观原因终止的每例补助300元;进行至体检阶段非主观原因终止的每例补助500元;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的每例补助3000元。

(三)由于捐献者反悔原因停止捐献工作的,不予经费补助。

(四)检测费:根据与省血液中心签订的协议,每份480元。

四、专项经费拨付程序

省红十字会根据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计划和年度采集任务,测算明年采集动员经费和捐献服务经费,按照有关程序,编制第二年预算建议计划;待省人大批复预算后,按照预算调整、下达工作任务;省红十字会根据下达各市任务量及完成捐献量提出经费申请,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按时下达有关市、县资金指标,市、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同级红十字会。

五、专项经费管理职责

省红十字会负责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向各市下达年度采集任务。市红十字会(工作站)按照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河北省管理中心细胞库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动员志愿者采集血样,按时保质、保量上缴血样和登记表。

六、专项经费绩效评价

(一)省红十字会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目标指标值,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专项经费的绩效目标,增加入库量,提高出库率,增加捐献成功例数。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志愿者入库数据,对志愿者及其家属进行再动员、采集血样、高分辨检测、体检、住院采集和干细胞的运送及志愿者回访工作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是否健全规范。

(四)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分级实施。评价方式:采取单位自评、省红十字会评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的方式进行。

绩效问责: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实行绩效问责。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红十字部门分配以后年度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专项经费责任追究

对截留、占用、挪用专项资金,改变项目预算支出用途,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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