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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

时间:2023-07-22 16: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7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得到稳定保障,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明显提高,获得的服务更加丰富全面。全社会关爱、支持、帮助残疾人的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提升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进一步落实好享受低保救助的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不低于20%分类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分类救助水平。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到50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二)提高残疾人的福利补贴范围和标准。完善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提标扩面。对于贫困残疾人家庭,在未脱贫前,两项补贴资金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总额。探索建立老年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落实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政策。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研究制定聋人、盲人在通讯、网络、数字或有线电视等方面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残疾人福利补贴按规定不列入低保收入计算范围。发挥国家辅具(东北)区域中心假肢矫形器适配部作用,探索社会化服务方式,完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建立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机制。继续执行为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贫困、就学、就业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投入,“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对我市有需求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探索提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将三、四级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费范围。落实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贫困和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市)区政府全额补贴,个人不再缴费;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农村贫困和重度残疾人新农合参保个人缴费标准1015元,将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凡是由政府全部代缴参保()费用的城乡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取消对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探索制定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落实并逐步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工作。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四)改善城乡残疾人居住条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分配住房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身体条件,在楼层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相关要求,对房屋需要修缮和改造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在现有政策扶持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对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积极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建立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履行法律义务,带头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部门、单位新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加大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进一步明确各项税收优惠及补贴的额度、标准、执行主体及办理流程,鼓励和倡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残疾人就业。

(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制定盲人按摩和工疗机构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机构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监督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继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继续发挥福利企业在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推动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内实现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提供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资金支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供城乡社区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其购买孵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扶持残疾人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残疾人纳入个体创业扶持范畴。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残疾人创业一条街”,为残疾人提供创业场地。研究建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制定残疾人个体经营场所水、电、暖等费用优惠政策。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办理工商执照进行个体经营的,实行扶贫项目见效期制度和救助渐退制度。

(三)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各级政府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纳入市直行业部门五年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纳入“三个一批”精准脱贫攻坚计划,纳入贫困监测体系,市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及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各项扶贫措施应优先扶持残疾人。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精准脱贫考核指标。残联组织的各项扶持资金、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项目,要优先用于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依托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加大争取上级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四)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维护。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全省就业服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各级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机制。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及时发布各类残疾人求职及各单位招聘信息。鼓励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制。依法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贯彻落实国家、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残疾人健康档案,实行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免费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定朝阳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筛查管理、信息管理、康复救助和康复管理联动机制及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扎实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的信息随报与共享机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降低新生儿残疾发生率,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实行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早治疗制度,积极防治孤独症、脑瘫、智力障碍等先天性残疾。组织开展08岁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创新康复服务模式,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整合利用现有的综合服务场地、设施、人员支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助残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探索建立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制度。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完善市、县、乡三级康复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普遍开展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落实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在全市形成以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站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各级各类康复机构指导和转介机制。建立专业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合作及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县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示范站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保残疾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争取国家学前教育项目资金,扩大残疾儿童受益范围。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职业教育,探索制定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残疾人的需求设立残疾考生专用考场,为残疾考生提供“便利”条件和人性化服务;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学生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同时,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发放住宿生活补助,为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发放各种补助资金;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制定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大残疾人培训力度。

(三)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建立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机制。分类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促进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面向低保残疾人发放免费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低保卡,促进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的开展。歌咏、书法、绘画、朗诵、音乐、舞蹈、戏曲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主动设置残疾人便于参与的项目和残疾人主题活动,并提供无障碍设施、手语解说等特殊服务。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多层次的需求。加强国内和省内交流与学习,提升国家辅具(东北)区域中心假肢矫形器适配部作用和服务能力,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加大力度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制作和产业发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市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注重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我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护理及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机构进入残疾人各项服务领域,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建立托养、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等服务模式。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等信息,建立相关规范化流程。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应用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相承接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与使用管理,推进数据研发与应用,形成覆盖全市的综合数据平台。加强市残联网站建设,不断扩大服务功能,按照信息无障碍标准,加强各类网站无障碍建设,将无障碍评测纳入政府网站考评范围,逐步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方式发布。

(七)加大残疾人权益维护力度。贯彻落实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重大问题,制定(修订)有关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构建以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县级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并充分发挥作用。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逐步建设纳入全国统一的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优化残疾人融入社会环境

(一)不断强化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及文体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共创和共享小康社会。

(二)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科技下乡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信息、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积善助残,圆梦行动”系列残疾人慈善公益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辅助就业、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四)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住建、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医院、银行、商场、公园、景区、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开展无障碍县(市)区创建工作,逐步推进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面完成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任务,到2018年,全市完成66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便利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其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对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免收停车费。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鼓励生产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加大残疾人文化科技创新力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无障碍应用水平,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应用的数字化文化产品。

六、切实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的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农村、基层和贫困残疾人倾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专项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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