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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3-05-24 08:0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iZ报告》显示,2010年全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80亿美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位居发展中国家、地区首位,名列全球第五位,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只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5.23%,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特点,其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持续增长。中国对外投资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仅27亿美元,到2010年增至590亿美元,年均增速逾55%。2007年以前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为1012亿美元,近三年就相当于过去累积存量的近1.5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的排名也由2002年的第25位上升到2009年的第5位。截至到2010年底,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2588亿美元,境外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

2.香港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平台。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至2009年底在亚洲地区的投资存量达1855亿美元,占比超过75%。而在亚洲地区,则主要集中在香港地区。按投资额计算,截至2010年底,中国境内企业对香港地区直接投资存量占对亚洲直接投资存量的比重逾80%,占对外直接投资总存量的比重也逾60%。此外,对开曼群岛等自由港的投资存量占对外投资总存量的比重也近20%。

3.投资主体中非国有企业的比重不断扩大。2010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9个国家和地区的312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虽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对外投资主体中仍占主导地位,但民营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对外投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量所占比重下降3个百分点,降至66.2%。

4.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形式。目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方式更加多样化,绿地投资、租赁、跨国并购、战略联盟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并存。其中绿地投资最多,租赁较少,并购发展较快。今后对外并购的不断增多将是发展趋势。2003~2007年,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实现的对外直接投资超过200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量的1/3以上,跨国并购金额增长了100多倍。2009年和2010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对外投资分别达到191亿美元和297亿美元,均占当年对外投资量的40%。

5.低比例参股、换股的合作投资不断增多。在国内加工能力盈余而上游资源缺乏的行业,一些中国企业为建立稳定的上下游供货渠道,在不寻求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以低比例参股国外上游企业的形式对外投资合作。另外,为了相互借助对方的社会资源,更顺利进入对方市场,合作双方采取互换股份,相互参股的形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投资方式也不断出现。这两种投资合作方式降低了风险,避免了国外敏感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变化而带来的非商业性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立法严重滞后于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第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始于1979年,但直到1985年方才有了第一个规范对外投资的法规。迄今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系统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现行的有些法规不仅颁布时间较早,而且门类残缺不全,难以适应当前企业对外投资的需要。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各项法规分别由众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这些产生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和目的之下的政策法规难免会有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之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外投资混乱无序的状态。比如,在商务部于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之后的一周之内,国家发改委紧接着于2004年10月9日亦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两者均将境外投资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尽管依照规定,上述两个部门在境外投资的核准过程中各有分工——即通常所说的“商务部审核企业、发改委审核项目”,但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分别向两个部门申报两份繁简不同的文件。这样就可能导致出现一个部门核准,而另一个部门否决的现象,会降低企业效率。

2.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政出多门。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中,多头审批管理一直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目前仍有众多的部门参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商务部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起草对外投资等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国家发改委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对外投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财政部、国资委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协助管理部门,负责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出入、资金投放、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等事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并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综合优势和特点,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同时,商务部授权其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进行一线监督管理。从各自职能上看似乎划分得很清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界限不清,极易造成矛盾。

3.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在我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的比例较大。尤其是大型中央国有企业集团和国家控股企业占主导地位。而从整个世界范围看,海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一般都是以私人企业为主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有关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数据库资料显示,在580家有相关数据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中,私人企业为375家,占企业数目的64.7%;国有企业118家,占20.3%;混合企业87家,占15%。而我国的中央国有企业占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81.8%,地方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只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6.4%。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产权不明晰、产权安排无效率的问题,这种情况导致国有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的时候会出现种种内部问题,我国要发展对外直接投资,鼓励私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必由之路。

4.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缺乏前期研究。对外直接投资比在国内办企业的风险更大,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但我国某些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不够重视,对东道国的资源供求状况、交通运输条件、企业技术装备、投资政策法规等缺乏全面的考察和论证,对境外投资的商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尤其是投资风险缺少深入和客观的分析,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决策。有些出国考察团不重视收集第一手资料,而是把国外合作伙伴的自我介绍或其提供的二手资料作为可行性研究的唯一依据,结果所获资料不全面和不真实,有的甚至被合伙人坑骗造成损失。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中有1/3盈利,1/3持平,1/3亏损,其中盈利的多为非生产性企业,而亏损的多为生产性企业。造成这种局面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忽视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往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5.双边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不健全。迄今为止,我国已与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海外市场(约占我国境外投资目的国的28%)与我国尚未签订此类协定。而在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其中多数都是同来华投资的发达国家和次发达国家签订的,其主要目的是吸引这些国家的投资,而没有将保护中国境外投资列为重点。这事实上导致双边投资协定演变为我国政府的单方面承诺。即使我国与别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中列有相互保障投资安全的条款,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这些协定仍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在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和双边投资保护机制均不健全的同时,我国对多边投资保险机制的作用也未给予充分重视。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建立的担保机构主要向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给予担保,并提供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虽然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和主要出资国之一,但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却缺乏利用该公约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从而使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尚未有效发挥功能。

三、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对策

1.加大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对外投资法》、《境外投资公司法》等,为境外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其境外投资合法权益;二是继续深化外汇治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治理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由强制结汇制到意愿结汇制的转变,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体系。简化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和环节,取消多头治理制度,建立统一部门进行协调治理;三是加强对外直接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支持。借鉴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政府给予境外投资企业低息贷款和进出口信贷担保、减免营业税、答应延期支付公司所得税、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险等。四是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社会化公共治理和服务体系,比如,建立投资环境的等级评估、预警和应对预案体系、建立与完善境外投资信息系统、鼓励和帮助在境外建立我国跨国企业的地区和行业商会、对预备到境外投资的企业进行相关培训,等等,以降低对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和成本,提高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国际竞争力,保障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顺利进行。

2.组建专门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针对目前对外投资多头管理的状况,建议把海外投资管理机构从众多部门中分离出来,成立一个集外贸、外资、外汇、计划、管理统一于一身的类似于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机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心,由该机构作为宏观管理的政府代表,主要负责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好战略规划,强化监督管理,制订指导政策,确保对外直接投资的各项活动按国家宏观规划健康有序地发展。着力改变“国重民轻”的投资结构。盘点中国30多年的改革进程,与缺乏内在驱动力的国有企业相比,萌生于体制外的民营经济经历了种种艰难困苦,造就了它们强大的生存能力。民营企业的嗅觉十分灵敏,很早则意识到欧美债务危机所带来的并购契机。但是民营企业的“草根性”决定了它们在资金获取与政府支持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成为制约许多有国际化视野的民营企业家们“走出去”的瓶颈。所以,政府要从多方面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改变对外直接投资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力量的局面。中国30多年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民营企业的投资效率普遍高于国有企业。今天这种“国重民轻”的“走出去”结构若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则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久持续发展。

3.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努力规避投资经营风险。境外直接投资是以整个世界作为活动舞台的,其所面临的投资环境具有复杂多变性,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包括政治体制变动风险、汇率风险、国有化风险、法律对抗风险等。由于近年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更加动荡,一些国家政局不稳,恐怖主义活动频繁,甚至爆发内战,海外企业面临被征收及外汇限制等风险,加上美国金融危机和美元快速贬值的影响,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加大了企业跨国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实现预期收益,必须认真做好投资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一是要注意多渠道地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包括内外的咨询机构、行业组织、业内相关企业、当地华人华侨以及我国驻当地的外交机构等提供的信息。二是要全面考察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包括社会政治环境、物质技术环境、自然区域环境、市场资源环境、销售市场环境、金融货币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等。三是要精心选择国外的合作伙伴,力求掌握其财务收支、技术装备、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等状况。四是要采取适当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新建、并购组建战略联盟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只有认真做好投资项目可行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各种利弊得失,才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而可靠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规避境外投资中的各种风险。

4.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利用国际公约规避政治风险。许多发达国家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对外投资,抵御投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相继建立了对外投资保险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北美保险公司(ICNA)、德国的黑姆斯信用保公司(Hemes Kreditversicherungs A.G.)、英国的出口信贷保证部(ECGD)、日本通商产业省的投资保险部等。本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一旦遭遇政治风险,国内保险机构可按合同约定赔偿大部分损失。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由于起步较晚,目前投资保险制度尚还不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主营出口保险业务的同时,兼营境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范围主要限于传统的政治风险,而对近年出现的非传统的政治风险(如蚕食式的征用风险、政治暴力风险、恐怖主义风险、政治势力干预风险等)无暇顾及。在完善本国投资保险制度的同时,我国还要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的功能。迄今为止,我国已与11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其中大多数协定内容主要是保护外商在华投资的权益,而没有将保护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列为重点。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通过外交渠道,积极与有关国家政府磋商,尽快修改有失偏颇的协定条款和已经陈旧过时的内容,将当代国际投资中可能出现的非传统风险也纳入双边投资保护的范畴,使协定内容更好地反映时代变革的要求,更有效地保护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我国还要积极利用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来规避政治风险,使其真正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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