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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问题研究

时间:2023-05-24 10: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外已经是运作相当成熟的投融资工具,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私募形式获得较大规模投资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可作出突出贡献。作为一种特定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其投资功能有独特的个性,而且具有一般金融工具所没有的运行低成本、价值回报高等经济优势。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现有法律仅解决了其存在形式的合法性问题,而基金的运作、监管、退出等基本没有法律保障,为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趋势;法律问题;解决方法

凯雷、IDG、红杉、集富、软银等等国际PE大鳄,在中国轻松就获得几十倍投资回报的资本故事,中国创业板即开,VC和PE有了畅通的退出渠道;股市与房市泡沫,让中国越来越多的高端投资者将目光投向VC和PE;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风起云涌的产业创新与整合,在细分行业里将会出现成千上万家龙头企业。它们将引领所在行业的创新与发展,百度、分众、如家等的成功,不得不提到一个名词——PE。它是无数企业一跃成为行业的领头军。现在PE的发展也越来越受人民的关注。2009年6月11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在天津举行揭牌仪式,宣布正式运营。说明天津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有良好的势头。但是PE的发展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有很多有待改善的地方。PE是一种特有的组织形式,这种架构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其激励机制风靡全球,这种组织形式能够在中国得以飞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这种发展所带来高额回报。金融危机的到来,对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影响巨大,随着近期各地不断涌现的创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将出台的消息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特征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非公开放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投资基金,形成基金资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以“专家理财”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我国,广义的私募融资基金为包含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基金,即对IPO前,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在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多指后者。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如下特点:私募股权基金专注于投资那些成长性企业的股权。其所投资的企业的关键不在于规模大小,而在于发展的空间和前景。第二,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都是由专业人员控制的,包括从基金的筹集、投入到参与一定的管理,一直到最后退出的全过程。第三,属中长期投资,一般可达3-5年或更长,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第四,投资工具一般采取可转让优先股及普通股,债券投资比较少,多为权益型的投资方式。第五,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1PO、售出、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发展

在我国,法律对股票私募发行的规范一直处于空白状态。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的制度对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进行规范。1993年的《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都是以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为基点来设计制定,并没有规定私募基金发行制度,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私募股权发行制度,主要包括:确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私募发行的方式设立(新《公司法》第78条)此外,新《公司法》还为私募股权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空间,如: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缩短了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新《公司法》的出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规范和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对私募股权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只是为私募股权的发展提供了框架性的规范,很多制度还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私募股权的发展壮大还需要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股权方面的各项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只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的私募股权条例才能保证私募股权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规范性。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3中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信托、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居多。而公司型的组织形式最为少见。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有限合伙型组织形式中不同的合伙人直接权利义务清晰,由投资意识良好,具有专业投资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日常的经营和管理,而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负责资金投入,不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运作,只按照合伙的协议获取利益,对公司的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投资者与管理者分离的运作方式使资金和管理能力有机结合,为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发展模式。2007年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修订版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是国际资本能更加高效地注入中国市场。

四、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

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型的股权形式,与我国公司法以往规定的股权形式截然不同,国内的企业对于私募股权的诸多问题了解甚少,如业绩奖惩条例、优先股购股权、共同卖股权等制度规定尚不完善,这也为企业对私募股权制度的遵循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退出机制不完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企业是希望通过投资获得高额的回报,并不希望长期持有企业股份。所以融资、投资和退出是私募股基金投资的三个重要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的投资退出主要是以兼并重组等方式,退出所需周期长,难度也较大,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所期待的初衷不符。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通过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的回收和退出。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机构除了沪深两大证券交易市场外,再无规范的市场,另一方面法律对私募股权的退出的规定也不完善,我国私募股权的退出基本上都是通过境外渠道实现。

五、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关于私募股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为了保证私募股权的稳定发展,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条例和规定。这些条例和制度的制定不应该过多限制私募股权的发展,而应以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主,给私募股权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比如,应依法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运作、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及退出机制,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各种财务等法律制度。

(二)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

首先,明确投资主体范围方面,不应该将投资者的范围只局限于机构投资者,而应该尽可能地放宽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主体的限制,将个人投资纳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主体。尽可能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加快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可以降低机构投资的风险性。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将资本金投资人股到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其次,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防止股权投资基金过多地流入证券市场。

(三)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托管

国外的股份企业中的股权托管发展比较完善,从事股权托管的机构众多。我国目前只有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股权托管机构,地方上建立的股权托管中心多是针对于非上市的法人股,这些地方股权托管中心的股权登记等各方面都不健全,无法跟上企业的上市进程。建立有效的企业股权托管系统是规范股份制企业的有效途径,通过股权托管,可以减少抽逃资金及虚假资本注册,有效地保护产权,提高企业的上市率。促进私募股权制度的发展。

(四)加强部门协调实现联合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涉及领域比较广,既可能有个人之间私下的委托关系,也有公司型的产业基金,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可能涉及跨部门的现象。将来可通过统一的协调机构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在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的前提下,放宽政策监管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放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并不是完全任其发展,而是应该根据资本市场的特点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五)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完善退出通道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不能够顺利实现资本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也会降低其投资热情。没有场外的私募股权交易就难以有企业的成长环境。开辟创业板市场,以立法形式确定其法律地位,才能为企业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总之,有限合伙独具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在实践中种种需要面对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限合伙目前还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形式,但必然是其发展的重要形式。只要结合实践理性操作,就能充分施展有限合伙的优势,使其健康成长,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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