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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律师保密权的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23-06-06 15: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世界各国法律几乎都规定辩护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中国也不例外。有些国家在规定辩护律师(下文所称的律师均指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他们一定的保密权利,而中国法律仅仅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律师的保密权。因此,应当具体分析中国存在的有关律师保密问题的立法缺陷,通过学习并借鉴有关国家的先进规定,从而提出完善中国律师保密权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辩护律师;保密权;保密义务;拒绝作证权

中图分类号:D915.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231-02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律师有保密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律师的保密权利。而中国法律仅仅强调律师的保密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律师的保密权,因此,中国应当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做法,赋予律师保密权,完善中国律师权利保障制度。

一、相关概念概述

辩护律师保密权,是指律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掌握或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或者其他人身危险行为,不予泄露的权利。所谓律师保密义务,是指除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有明确规定外,律师应当保守其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中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律师的保密权和保密义务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在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中,对委托人而言,律师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这就要求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而对于律师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言,律师即享有保守职业秘密不向外泄露的权利。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律师的保密权即是律师针对国家司法机关保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秘密的权利,即除在特殊情况下,辩护律师不负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

二、中国目前的立法缺陷

中国关于律师保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行为规范中。从现行的有关规定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无律师保密权概念

律师的保密权和保密义务分别针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外部与内部来具体实现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上具有目的的一致性,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方面,其适用场合不同,具有不同的功能,因此不能以规定律师保密义务来取代律师保密的权利。

(二)保密范围有限且区间模糊

中国《律师法》把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范围限于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不能够真正反映律师职业的特点。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根据中国《宪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我们都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当然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保密范围应针对律师的职业特点加以规定。中国《律师法》没有明确律师保密的时间范围,仅仅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秘密,而“执业活动”又作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三)无相关配套措施作保障

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交流的保障措施,没有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和拒绝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还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场的方式以及理由。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都有侦查人员在场,使有关保密的规定得不到真正实施 [1]。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场的方式以及理由,不仅导致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侵犯律师的会见权,而且导致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这将不利于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中国律师保密权制度的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法律在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上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世界各国相关的做法还存在差距。因此,有必要借鉴各国的先进做法来完善中国律师保密权制度。

(一)确立辩护律师保密权概念

为了更好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及依法履行职责,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的同时享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中国法律应该这样规定,律师对职业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享有保密的权利和履行保密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规定了律师的保密权,就能够正确处理律师保密权和保密义务的关系。从立法层面上改观律师职业过程中遇到的尴尬局面。

(二)明确有关规则使用上的诸问题

1.明确规定律师保密权的内容。在现行的立法中,律师保密权的内容除了包括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外,还需要补充规定具有律师职业性特点的内容,即律师保密权的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此外,保密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案卷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控诉材料、法院内部的研究意见等,这些都是重要机密,不得有意无意向其他人泄露 [2]。

2.明确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对象。一般而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即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负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仅仅在特殊情形下如中国《律师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才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披露执业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信息。

3.明确规定律师保守秘密的期间。应当明确规定律师不仅对于执业期间知悉的秘密要保守,而且对于律师与委托人正在谈判但尚未真正建立委托关系时所获悉的有关委托人的秘密信息甚至对于委托关系结束后也应当对之前获知的秘密享有保密权直至该秘密已经公开为止。

(三)设定相配套的规则

1.废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在场”的规定。对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的秘密权。

2.规定律师拒绝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对律师的办公场所和住宅不得任意搜查,对与律师职业秘密有关的文件和物品不得任意扣押。律师的办公场所和住宅是可能贮存与律师职业秘密有关的文件和物品的场所,有必要在程序上给予特别保障 [3]。在英国,规定与律师职业有关的文件,即使已经落入警察或检察官手中,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它们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1]。

3.规定律师拒绝作证权及其例外。拒绝作证权,是指律师有权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权利。美国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第4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同时确认,除当事人行为严重危及国家安全之外,律师有权拒绝作证。中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对因执业而从当事人处知悉的秘密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还应当规定相应的例外情形,例如涉及重大犯罪的预谋或继续进行将危及国家、社会、他人的重大利益的,律师不得拒绝作证;律师以拒绝作证权为由从事犯罪活动的即丧失拒证权。

4.完善律师保密权的救济机制。应当规定当律师的与保密权有关的权利受到无理由侵犯时,律师能够采取诉讼或复议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保密权是律师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保密权的实现,不仅可以健全律师权利保障的机制,而且还可以使中国律师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可以说,赋予律师保密权已经成为律师制度发展潮流的趋势,而中国法律的规定与这些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赋予律师保密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参考文献:

[1]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78-279.

[2]徐新跃.公证与律师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1.

[3]陈宜,李本森.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9.

On Research a Number of Issues to the Privilege of Defense Counsel

ZHOU Shou-jun

(School of Law,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Abstract: The laws of almost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require defense counsels ought to secrecy the secret which they know in the course of their practice,China is no exception.Some countries provisions 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in their laws also conferred a certain degree of confidentiality rights to defense counsels (here in after counsel referred to defense counsel),however,in China,the law only emphasizes the legal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of lawyers but without provisions a clear legal right to confidentiality.Therefore,we should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defects that relating to 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of defense counsels ,through study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provisions of the concerned countries,thus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regime of privilege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defense counsel;privilege;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the right to refuse to testify[责任编辑 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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