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相关对策探讨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相关对策探讨

时间:2023-06-08 13:5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有助于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从而使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我国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出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制度还面临着争议与问题,使得刑法的权威受到损害,极易诱发司法官员对职权的滥用,甚至激化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深入分析并提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刑事和解;法律制度;实践困境;司法制度

在西方刑事司法体系中,由于追求刑罚人道化、轻缓化以及刑事司法的恢复性价值,强调对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利进行维护与平衡,从而促进由于刑事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之恢复,逐渐形成了刑事和解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事双方通过自主沟通,达成协议与谅解,不仅使加害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痛苦,并表示真心悔过、痛改前非,而且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得到抚慰,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对加害人采取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这种刑事司法制度在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关注,过去那种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却无法有效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矫正犯罪并恢复已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体现出鲜明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不仅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有助于促进加害人悔过自新,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被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产生出积极的社会影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刑事和解制度实际运用过程中,也产生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并逐步完善。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

2012年3月,修订并通过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确立起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不仅有助于修复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罚的适用,而且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出现“同罪不同处理”的情况,使法的权威性与公平性受到质疑

根据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赔偿情况成为决定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这会出现“花钱买刑”之嫌疑,使法律的权威地位受到质疑。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一刑事案件种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之后,与此相类似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造成同罪而刑罚适用不相同的情况,这严重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法制精神。而加害人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在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基础上换取从轻处理,就会使人们普遍产生出“以钱买刑”的判断。由于关注到广东东莞中院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的论述,人们开始以“以钱买刑”、“赔钱买命”等质疑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并且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的稳定等表达出强烈的忧虑。在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对被害人所采取的物质赔偿,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却无法真正使被害人的心灵得到抚慰。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完全消除社会对于“同罪不同处理”的担忧,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也大大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

(二)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经济赔偿标准,极易诱发当事双方之间力量的“博弈”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并且赔偿数额与和解效果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如果赔偿数额超过加害人的经济能力,会对加害人造成巨大的生活与精神压力,而如果赔偿数额过低,则无法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因此,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会在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上产生矛盾,甚至冲突。由于当前刑事和解的实现主要建立在经济赔偿基础上,但是,由于缺乏明确而统一的赔偿标准,就会出现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受害人与加害人讨价还价的“博弈”情况。例如,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肇事方和受害方之间的“博弈”,造成有的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只有几万元,而有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害人真诚悔过致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而得到从宽处理,而如果加害人只是试图以给付赔偿为条件来实现减轻处罚这一目的,不仅难以发挥司法制度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而且使刑事和解制度沦为当事双方力量博弈的筹码。

(三)部分司法机关在推动刑事和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司法机关面临着案件多、压力大等情况,在遇到刑事案件过程中,会鼓励当事双方追求和解,使案件尽快完结,往往会推动双方尽快签订赔偿协议,而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在很多时候,加害人可能并没有做到真诚忏悔,而仅仅是为了“花钱买刑”,免受刑事处罚或者得到较轻的处罚。在推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一些司法机关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甚至有部分执法人员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为和解而和解,甚至会对被害人进行压制,迫使其接受和解条件,尽快签订和解协议。这样不仅会带来严重的公权力信任危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司法腐败,无法真正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履约存在较大风险

在当事人双方和解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反复多次的情况。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和解作为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中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加害人没有履行协议,或者被害人出现反悔,都不会强制执行。当法院做出对加害人从宽惩罚的判决之后,如果加害人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那么也不能更改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出修复因为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而且进一步激化当事双方的矛盾,引发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对策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世界刑事司法改革潮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产生出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产生出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必须要进一步确立赔偿标准,拓展和解方式和范围

与诉讼程序不同,刑事和解体现出双方的意愿,赔偿协议应当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实际利益以及精神损害等一并纳入到赔偿范围之内。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因此,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进行规定,而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赔偿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同一地区的补偿标准是相同的。同时,为消除社会对于“花钱买刑”的担忧,除了经济赔偿方式之外,也应当通过立法来拓展刑事和解的方式和范围,包括训诫、社会帮教以及社区公益劳动等,根据犯罪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进行选择。

(二)提高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当事双方的监督

要避免在刑事和解事后出现拒绝履约或者反悔的情况,必须要提高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检查。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当事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之后,由检察机关确认其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加害人事后没有完全履约,被害人在协议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提出反悔,就意味着已经遭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并没有修复,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并没有实现,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发挥作用,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及犯罪事实,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以发挥刑法的惩罚性职能。

(三)建立健全和解听证制度,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效果

刑事和解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由于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和解听证制度,重视发挥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司法机关决定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之后,应该举行听证会,邀请社会人员,特别是与当事人双方熟悉的邻居、同事等参加听证会,通过听证来决定是否采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听证会上,加害人与受害人要向与会人员准确清楚地表达自己愿意和解的意愿,同时,检察机关要详细说明加害人的犯罪情况及推动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由与会人员全面评估加害人的犯罪动机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真诚悔罪等,共同判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

(四)完善受害人救助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决定着被害人能否得到赔偿,而且影响到加害人能否得到谅解。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不同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有些加害人无法提供有效的经济赔偿。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补偿制度,在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国家财政给被害人先行补偿,事后再向加害人进行追偿。建立完善受害人救助补偿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抚慰受害人的情感,而且在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在修复因为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应当深入分析问题,不断积累经验,努力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使其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树德,于同志.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张冬冬.刑事和解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3]李红彬.刑事和解入法后的现状与应对——以 Y 市中院和 10 个基层法院审理的 92 件一审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分析[J].法律适用.2014(04)

[4]阮贵良.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2(11).

[作者简介]刘海舰(1963—),男,河南新蔡人,新蔡县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法学。

推荐访问:和解 困境 对策 探讨 实践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