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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标题拟制及使用问题探讨

时间:2023-06-09 10: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标题是党政公文(以下简称为公文)应具备的基本数据,是一篇公文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准确规范拟制公文的标题。本文通过梳理某网公文实例,从多方面分析了公文标题拟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旨在明确公文标题准确的拟制方法和规范的标识形式。

关键词:党政公文;标题;拟制

标题是公文的文眼,是公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拟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文的质量,因此,要准确规范拟制公文标题。公文的标题应按照“制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的顺序,即“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发什么文”来编排,制文机关在前,其后多用介词“关于”表示对象,最后是“文种”。近日,笔者对各种公文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发现在公文标题拟制上存在不少问题。

一、随意省略标题成分

(一)随意省略制文机关。如某省厅发的《关于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测试的通知》就省略了“制文机关”,而且这份公文落款部分也没有显示“制文机关”,这就让人很费解:到底制文机关是哪里?是行政机关还是党口?一份公文的制文机关是公文必备的基本数据,它无论是在固定版头上,还是在标题或是落款上,必须显示清楚,尤其是没有固定版头,落款也没显示的,标题就应明确显示出制文机关名称来。根据上述公文内容“制文机关”应该是“中共××省公安厅委员会”。

(二)随意省略文种。多体现在转发、批转类文书中。如某省公安厅的《转发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类转发性公文应使用通知这一文种来行文,准确的标题应该是:《××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事由部分概括不准

(一)概括不精。事由过繁,造成拖沓冗长。如某市局发出的《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一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工作预案〉的通知》中的“预案”名称就显得过繁,可简为《全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一行动工作预案》;又如《关于对全体参加体能测试人员进行所有测试项目动作的示范讲解和细节指导的通知》,事由部分语法表意均没有问题,但表述内容过于啰嗦详尽,应改为:《关于进行体能测试项目讲解指导的通知》即可。

(二)概括不全。事由过简,造成题文不符。如某厅《关于调整刑事案件审核、报捕等工作的通知》,“事由”部分是“调整刑事案件审核、报捕等工作”,可内容里不仅有这两项内容,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移送审查起诉”的内容。因此,这样的标题明显“事由”部分涵盖不全,应写成《关于调整刑事案件审核、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的通知》。

(三)用词不当。如《关于下发省厅党委成员职务及分工情况的通知》,这里“下发”一词是“向下发放”的意思,那么“发放”的应该是一个现成的文书,即在“下发”一词的后面必定是用书名号显示已有的现成的文书标题,而此标题中下发的是“省厅党委成员职务及分工情况”,不是一个已有的现成的文书标题,可见“下发”一词用在这里不妥也没必要,应删去才够准确。

(四)不合语法。1、成分残缺。如某厅发出的《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吸毒成瘾认定资格名单〉的通知》,这里由于“资格”一词缺少相应的谓语,极易让人产生歧义,准确的表达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后面加上“具备”二字,在“资格”后加上“民警”二字。2、搭配不当。如某省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测试的通知》中“开展”与“测试”动宾搭配不当,应使用“进行”或在“测试”后面加上“工作”二字。

三、虚词使用错误

在公文标题中常见的虚词有表示对象的介词“关于”和表示修饰限制的助词“的”。“关于”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的频率极高,某厅2014年网上所发的“通知通报”共116个,其中标题使用“关于”的有105个,占90.5%,可见其在公文标题中的使用频率之高。“关于”主要是引出事由并对公文文种进行修饰限制。常见的问题有三种情况:第一,既无“关于”,也无其他介词造成表意不清。如《××市公安局自学考试报名通知》,因为缺少“关于”,让人误以为是市局内部的自学考试。这里既要在“××市公安局”的后面加上“关于”,也要在“通知”的前面加上“的”字,这样表意才够准确;第二,用“对”来代替“关于”。如《××市公安局对王×违反‘五条禁令’酒后驾车的通报》。发文机关后面由于有介词“对”,严格地讲不够规范,应改为“关于”才更准确;第三是过度使用。这个问题在批转、转发性“通知”上经常出现,涉及层层转发的公文标题上用了几个“关于”,后面也跟着几个“的通知”。正确的处理就是只需保留最原始的文件标题,前加“制文机关”和“关于转发”(批转)字样,后缀“的通知”即可。

四、标点符号使用问题

一般来说,涉及到法规、规章名称等的公文标题要添加书名号,其余的基本不需要标点符号。但下列几种情况中,是可以使用标点符号的:第一,书刊名称可使用书名号;第二,某些表示特定意义的缩略语、专用词语可使用引号;第三,须加注释或补充词语的地方可以使用括号等。

在实际制作中常出现书名号、引号的错用或不用现象。第一,书名号乱用,尤其是特定意义的缩略语、专用词语等应使用引号标识却使用书名号。如《五条禁令》、《八项规定》等;第二,引号乱用。该用书名号却用引号,该用引号却用书名号。如批转、转发、发布法规和规章,标题应使用书名号,可有的却用引号;第三,不用符号。如《关于下发辽宁省公安机关印章刻制业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这里下发的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书,应使用书名号。即《关于下发〈辽宁省公安机关印章刻制业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五、文种使用错误

党政机关公文的文种共有15个,它们都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制作时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逐级行文,并选取准确恰当的文种。

公文文种使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文种的混用、合用的情况。公文的文种除“通知”用来批转、转发文书以外,一般应单独使用,不应混用、合用。但实际使用时却经常能见到混用、合用的情况,如标题上常见的“请示报告”“请示函”就属混用的情况。还有就是文种合用错误。如某市局发出的《关于印发〈201×年全市公安工作报告〉的通知》,“报告”是一个典型的上行文,这里的“报告”是全年的公安工作总结。而“通知”又是一个典型的下行文。如果是需要下级机关了解这一“报告”内容,完全可以改为“总结”,再以“通知”的形式发布,标题可为《关于印发〈201×年全市公安工作总结〉的通知》。

六、排版存在的错误

《格式》明确提出了公文标题的排版要求: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浏览某网公文,标题排版存在的问题较为常见,一是字号字体不规范;二是多行排列有拆开词或词组的现象;三是有固定板头的标题位置没有排布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的位置等。

总之,公文标题的拟制需要作者对公文的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既不可断章取义,也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既要内容概括准确,又要版式排列规范。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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