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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剖析及其重构探讨

时间:2023-06-15 11:1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文章主要针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剖析及其重构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公用事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实际情况,结合ABO重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与探索,进而促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经营模式;出资人代表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常使用三级制经营模式,也就是国资委等部门根据自身具有的出资人义务,通过相应的方式直接对国有公益企业进行管理,并在两者之间创建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以此代表国有资产人,对相应企业行使各种股东权利。而在客观因素影响下,这种模式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问题,使得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较小,所以需要重塑国有资产经营模式。

一、三级制经营模式中存在的不足

(一)国资监管部门出资人缺乏明确性

想要创建企业制度就需要确保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具有良好的约束与分离,也就是创建国家所有、市场化经营的产权机制。因此创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目的就是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主体具有较强“人格化”特征。现阶段,国资监管部门不仅是出资方,也是监管方,这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矛盾,需要利用科学方法将两者职能进行分离。其中较为常见的方法就是国资监管部门仅扮演“出资人”角色。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应代表国家针对出资企业履行相应的职责,而在制度实际设计期间,又让国资委等部门扮演出资人代表角色。这时出现的问题就是国资委作为“干净的出资人”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国有资产运营部门缺乏独立性

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中,国有资产运营部门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与地位。也就是国有资产运营部门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于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模式效率有着直接影响,同时想要确保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良好运行就需要其具有较强独立性。而我国《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中指出,国有独资企业与公司是较为重要的国有资产运营部门。但结合《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中国资委对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具有享有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国有资产运营部门缺少独立性。

(三)ABO模式中存在的不足

所谓的公益事业ABO模式就是授权建设经营模式,其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为项目主体,派遣企业进行相应的公益项目管理服务型工作,与政府购买服务具有较强相似性,也就是政府根据实际需求支付各种管理服务费用。在ABO模式实践应用中发现,这种模式在企业不属于项目主体因素影响下,不可进行项目融资处理,使得公益性项目投资问题得不到良好的解决。

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重构

(一)创建委托代理模式

政府有关部门在委派企业进行公益性项目(ABO事业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政府授权企业承担其自身的主业职责,根据授权针对市场主体资源进行优化与整合,为相应项目提供较为完善的建设、运营以及投资性服务。同时政府需要承担绩效考核、制定规则等义务,并为企业支付相应的授权经营费用,进而符合全产业链服务资金需求。这就是委托代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作用下,政府在进行国有资源授权运营时就有了公益性项目投资权利。如当前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授权ABO 模式进入环卫事业领域,政府委派企业进行公益性建设运营期间,具有完善的授权完成项目支付条件,这可有效防止政府注资与补贴中出现各种问题,进而确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完善。

(二)明确出资人代表

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具有较强综合性,属于一种职能集合体。所以需要将出资人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进行隔离,为政企分离创建良好条件,进而促进国有资产运营效率的提升。以我国城市大型市政交通方面为例进行分析,在行使经营职能权利时,需要政府针对相应国有资产经营企业进行授权,这时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才可行使自身的管理职能。其中管理职能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投资决策,其需要以政府部门制定的市政交通预算编制为核心;其次,投资的实际落实;最后,针对投资的落实情况与国资经营收益等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进行国有资产投资预算编制、投资执行以及投资监管等工作期间,都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出资人的所有职能。这也有效体现出出资人职能属于基础与核心,而投资执行、监督以及预算编制等都应围绕基础进行工作。所以虽然财政部门执行了投资行为、收获了资本收益、制定了預算编制,但是也仅仅执行了部分出资人职能,而剩余部分的职能则受到自身缺少相应能力与条件等因素影响无法全面发挥,这时就需要其它部门的协助,特别是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帮助。这也有效证明了财政部门不能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三)创建国有资产经营企业

创建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可确保政府利用授权方法让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使用国有资产,同时在通过市场化方法,运用商业信托等模式将国有资产交予下级企业进行科学处理。其中被投资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企业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不再有着较强的公法性特征,而是转变为商业性法律特征。这就可使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公权力属性逐渐转变为市场经营对接与承载的主体。在这一载体作用下,国有资产经营会完全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使得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良好解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受到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公用事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存在一定问题,如ABO事业方面为有效完善这一制度,应积极明确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明确出资人代表等方法,确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不断完善,为国有资产收益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凤霞,秦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托法制主体设计及其理论基础[J].改革与战略,2017(12):42-44+48.

[2]孙加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经济界,2017(0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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