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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行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3-06-21 17: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我国“十三五”规划期,深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提高国有o资本证券化水平成为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作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环,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对于推进我国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知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当前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融资难度,规避风险。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以及改善国有企业的发展前景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企改革;资产证券化;推行;法律问题

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手段。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认为凡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以筹资的行为均属于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即将缺乏流动性但是预计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方法予以出售,从而获得融资,从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国有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的国有资产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為。

2、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将国有企业内部的资产分割重组,销售并发行资产所支持的证券达到融资的目的,前提是利用技术对国有企业资产中现金流的评估,在权益结构维持原状的基础上获取资金。目前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发行总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但重点区域集中在东南沿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局部地区提出了一定时期内的资产证券化改革计划,政策性保障国有企业资产持续增长和相关行业的引领地位。

二、资产证券化在国有企业中推行的意义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由于资产管理办法与内部资产的增加不适应,使得部分资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折旧,较低的流动性使其活力降低逐渐沉淀。沉淀的资产虽然缺少流动性,但也有稳定的预期收益,因而资产证券化改革将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出售势在必行。

1、 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实施资产证券化作为目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是企业固定资产有了流动的可能。推行资产证券化,将国有企业中“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证券化的组合手段,使资产得以优化重组,以达到变现和出售的目的,从而使得资产盘活,相应改善国有企业的债务结构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国企的资产证券化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是国有企业充分进入市场经济的有效方法。资本证券化的施行能够增强资本的流动性,使资本更好的发挥其优势作用。资本证券化的推行分离了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庞大的国有资本分化管理,解决资产僵化问题,将具有可观收益的资产提前变现、盘活,从而提高资本流动性和渗透力,大大降低了资本的闲置和浪费现象,也在流动中增强了企业活力。

2、 降低国有企业融资难度

目前国有企业大部分融资大多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由于贷款的成本较高。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通过重新优化组合,引进中介机构规避风险,这样国有企业资产通过“出售”降低了资产的负债率,提高了资金的周转率。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企业大多进行了改制、兼并、重组等行为,因企业投资信用级别的差异,使得直接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若能够通过特设机构发行具有一定投资意义的证券,以增强资产流动性,吸引各类的投资者购买债券或持有企业股权。这样就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融资,降低筹资难度和风险,企业财务管理难度也随之缓解。

3、 提高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资产证券化促进企业资产盘活,缩短项目的资金回收期,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资金融通渠道,实现更有效的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改革时可以对核心资产、集团整体或跨集团重组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选择适用。国有企业的应收债权等不易融资的资产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日本及中国香港地区的现有经验,认为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时,应考虑其对风险的隔离程度,法律的监管程度,以及对投资者需求的满足程度等。并指出从金融市场的角度看,应研发金融创新产品,建立具有地区特色或产业特色的信贷业务,鼓励上市融资,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等。

三、资产证券化推行的法律策略

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重点从法律、税收、国际经验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是市场参与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法律没有禁止的金融行业创新出的结果,它本身也对法律有一定突破,也给法律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挑战。作为在金融法律方面的行为,在试验过程中给法律法律完善提出了新思路。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法律问题对金融业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只有顶层法律设计以经济发展和社会规范为共同目标,各地区才能在法律明文的框架下开展应对当地产业的地方性法规出台,更好的保障区域内国有企业良性发展,以服务当地产业升级和增加地方收入。

2、建立相应的税收和会计制度

试点开展之初,框架式的法规制定并不全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各项细则,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量不断创新高,标准化合同设计及会计、税收法规的制定都已相对完善,会计法规上确定相应交易的处理规则,具体界定出发起人资产转移并销售的资产。资产证券化环节众多、参与主体广泛,征税的范围和额度需要谨慎考量,才能在利用税收规范运营、调节经济的过程中避免重复征税。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国际化进程加速。意大利为资产证券化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规定特殊目的公司须注册成为金融机构,确立了目的原则和风险隔离原则,并接受意大利央行的监管。从而使特殊目的公司具备了法定的风险隔离功能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使得特殊目的公司比普通公司获得了更大的优势。1998 年,日本颁布的《特殊目的公司法》,开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增加整个市场的流动性起到了推动作用。从国外经验来看,各国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现。2012 年以来我国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断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规模,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的方面立法仍需补充,相应的会计税收应当受到法律保障。

4、政府政策支持并监管

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产品,在过去几十年里收到可观的利润,在产品交易之初,美国政府的支持功不可没。我国政府在鼓励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推动的同时,应从政府机关,带动私人金融机构加入,利用金融市场的力量辅助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在市场和政府合作下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 相要解决山西省信用体系的问题,就要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加入信用评级和监督机制。政府要对每一环节做出监管,覆盖到发起人、交易组织和运营充分监管,这样才能稳定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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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山西省留学基金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法律实证分析--兼论山西省资产证券化的推进策略”(2014-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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