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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研究

时间:2023-07-01 09: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首先阐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模式与优势,其次指出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应用中存在的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股权众筹合法性障碍、法律环境缺失等问题,最后提出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系统、股权众筹合法化、完善政府服务体系等改进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互联网 融资

1前言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开放对称、低成本高效率、自主互动选择、时空灵活便捷等突出优势,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天然的“适配性”。但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安全、规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了争论。首先应明确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有优势。其次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互联网金融既有先天优势,也有成长中的不足。

2相关理论概述

2.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有四个特点。其一是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的运用,数据作为金融核心资产,将撼动传统客户关系及抵押制品在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其二是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与银行的金融服务偏向“二八定律”里的20%的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争取的更多的还是80%的小微用户;其三是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极大地提高了现有的金融体系的效率;其四是金融服务低成本化。

2.2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

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靠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性是很低的。同样,期望国家出台对中小企业有利的金融制度也绝非易事。但通过融资方式的选择却可以一定程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资方式是基于当前中小企业自身以及各融资渠道现状的基础上,建立资金供求关系,增加获得资金机会。互联网融资是应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互联网融资是传统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产物。当前互联网融资模式主要包括电商介入互联网融资模式、P2P模式和众筹模式等。

2.3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优势

一是有助于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互联网金融处理中小客户贷款审核、资金交易具有比较优势,通过线上网络实现资金融通,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除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众筹作为集合大量投资者小额单笔投资的网络平台,在开放选择中扩大服务对象,可以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二是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较小,因而银行处理中小企业贷款时,单位资金交易成本较高。互联网金融由于使用信息化技术,简化了贷款申请环节,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交易成本。

三是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托海量企业交易数据,可以为网络资金融通打造坚实信用基础,具有较强征信功能。同时,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征信手段面临的地域等限制,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这一关键瓶颈。

四是有助于实现中小企业个性化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呈现个性化、差异化特征。互联网金融可以依托信息技术和征信记录,对金融服务和产品进行改造和重构,满足中小企业的个性化融资需求。

五是有助于建立微风险预警机制。互联网金融能利用大数据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并筛选出合格的企业。这一筛选过程有助于风险预警和管理,成为一种微风险预警机制。

3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中的问题

3.1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

P2P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两大方面:一是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资金的风险,二是其虚构债权吸收出借人资金的风险。

首先,P2P网贷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P2P网贷属于新兴产业,其发展历程仅短短几年,进入的门槛较低,因此大部分网贷公司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充分的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与资质,容易产生大量的坏账。另一方面,国内社会信用环境不成熟,征信体系不完善、不开放,P2P网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便捷地掌握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此外,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信息和数据尚未实现共享,这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多个平台的总结款额远远超过其本身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还款。

其次,P2P平台的经营者可能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虚假手段吸引出借人的资金,隐瞒资金用途“拆东墙补西墙”演变成为“旁氏骗局”,最终是出借人的利益受损。

3.2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

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困境就是法律障碍。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企业和投资者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并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可能。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公众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须经证监会等部门核准”。《证券法》该部分规定在法律上对参与单个项目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受投资额度有限的制约,平台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较小,如果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那么项目的融资规模必定非常有限,很难满足项目发展的现实需求,股权众筹平台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受到极大限制,也将会因此失去股权众筹普惠金融的思路。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有可能违反相关行政规定。根据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从事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需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也不得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股权众筹平台所从事的股权推介和股权投资服务并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以证券机构的形式来开展,所以可能触犯该通知规定,缺少获批开展相关业务的法律支持。

最后,1999年央行针对“非法集资”问题出台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未经批准的以发行股票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解释可知,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如果股权众筹平台和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就以发行股票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则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3.3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的缺失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有待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至今尚未出台针对互联网业务的一整套规章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11年9月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人人贷(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的潜在业务风险较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然而在实践中,各地金融机构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也较为松散,仅有少量机构加入中国小额贷款联盟于2013年1月25日颁布的《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4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小企业融资应用中的改进建议

4.1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

一是持续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求P2P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P2P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间接要求其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加大审核P2P网贷平台的发行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以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该收益权凭证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或者附属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者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二是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参与方身份真实性的审核。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放款人,首先必须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提供必要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工作状态和邮箱。借款人还必须签署一份查询其信用报告的授权书;平台还要对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验证,通过小笔金额存入转出操作,验证对方账户的有效性;根据借款种类和金额,平台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来源、职业和工作情况等,若借款人拒绝提供,平台有权取消该借款人的会员资格和借贷申请。验证步骤的状态会显示在借款列表中,越快提供所需验证材料的借款人,获得出借人青睐的机会越多。

三是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首先,提高在平台发布借款需求信息的门槛。新借款人必须年满18岁且拥有超过640分以上的标准信用评分,才有资格在繁荣网平台上申请贷款;而借贷俱乐部的标准为660分,接近美国社会平均信用得分记录。其次,采取了差别化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根据不同的借款类型,如信用卡债务重组、小企业贷款、购车等不同类型,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来源等借款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同,借款人最终享受的利率和期限也不尽相同。再次,开发内部风险评估模型。以繁荣网为例,繁荣网建立了一套新的信用评分系统,通过将繁荣网的信用评分与来自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出具的信用评分相结合,估算各种特征用户的借款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者的信用等级和借款额度、借款利率。

4.2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

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的性质、投资门槛、行业自律作出了规定。具体来看,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管理办法》要求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投资门槛:《管理办法》规定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许多奇表示,股权众筹中所谓的“众”本意是要社会公众,有工薪收入的公众都能够参与这样一种投资,甚至它将来会成为每个人都玩的游戏。按照这样一个规定来看,基本上不是朝这个方向来发展的,所以对于这一块还有待以后众筹模式不断的完善。

4.3完善政府支持和服务体系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应完善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与政策体系,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发展近20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这是信息化时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潮流,政府应针对行业发展动态,不断探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二是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应联合加强中小企业信息资源库建设。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再好,若是没有中小企业的数据库支撑,这些技术无法得到有效应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无从解决。因此,加强中小企业的信息资源库建设至关重要。中小企业信息库的建设思路,可以先由各地政府主导建设,各地率先建设,等到各地数据库建设相对成熟时,再化零为整向全国推进,达到国内资源共享。互联网企业方面,可以考虑以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企业掌握的海量网上交易信用记录以及汇集的各方资源为依据,搭建本地区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借贷等信息进行联网与监管,最终形成依靠互联网技术构建一个信用与服务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5结论

当今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着相对单一狭窄的融资渠道。除了一部分资信良好。资产规模大的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或者债券、股票市场获得融资资金之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只能凭借内源资金或借助民间成本代价高的借贷融资。互联网融资模式给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打开了全新的媒介与方式。本文在阐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原因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与讨论了互联网融资模式的优势,然后从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不足、股权众筹合法性存在障碍、法律规范和政策环境的缺失三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融资存在的突出问题,也从构建完善的互联网借贷信用体系、推进股权众筹合法化、完善政府支持和服务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法。互联网金融既有先天优势,也有成长中的不足,在讨论缺点与不足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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