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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

时间:2023-07-13 09: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减少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



省文化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减少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文化强省为目标,促进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机关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一)为贯彻法律、法规,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实施性规定(草案);

(二)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

(三)编制全省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和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四)编制省本级文化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与安排;

(五)有关全省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和由省级以上财政安排资金的重点文化活动项目;

(六)制定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七)制定全省文化行政执法重大措施;

(八)其他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本机关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科学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第五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厅务会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

第六条 厅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本机关分管厅领导协助厅长决策。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综合协调,建立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章 决策提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题,由厅长确定。本机关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起重大事项议题的,可以提出议题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由厅长指定,厅长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单位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定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负责人。

第十条 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机关各部门、其他组织或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

机关各部门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所需的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事项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事项草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草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制定决策草案的情形,向分管厅领导报送下列资料:

(一)决策事项调研报告;

(二)决策草案及说明;

(三)风险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报告;

(四)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告;

(五)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六)《听证会纪要》;

(七)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报告;

(八)制定决策方案草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草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务会讨论。

厅务会讨论决策草案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厅务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厅务会讨论决策草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草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

(二)决策事项的分管厅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厅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厅长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厅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厅长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按本规定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但在一年内没有审议的,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按本规定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务会讨论决策草案的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厅长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决定施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进行规范性文件登记的,由厅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呈报;需向其他部门报告的,由决策事项执行部门负责报告。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执行部门由厅长指定。

厅办公室会同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的督办、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行部门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抽样调查、适时检查等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厅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分管执行部门的厅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变更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务会讨论。

厅长在厅务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定;紧急情况的,厅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厅长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的,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厅长和分管厅领导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一般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本规定的决策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科学决策。

第三十一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湖南文化网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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