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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0 13: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为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规范“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的意见


为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

(二)坚持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2.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4.编制或者调整财政预算;

5.制定或者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措施;

6.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7.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8.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9.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由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2.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旧城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

3.大额规费的减免;

4.符合国家规定的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大额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6.重大国有资产的监管与收益支出;

7.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要求

(一)提出决策建议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班子成员或者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核的部门、单位、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2.提请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遇紧急重大事项或者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以先行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二)拟定决策方案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2.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案方案。

(三)公众参与

1.决策承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提交班子集体审议前,根据决策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说明。

2.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和采纳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论证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2.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从合理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和执行条件,以及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论证。

3.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4.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五)风险评估

1.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特点,依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2.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等级,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评估报告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予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六)合法性审查

1.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制机构对决策的主体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2.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七)集体审议

1.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3.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民团体、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列席。

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以书面提交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5.经表决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紧急情况下,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并陈述理由;其他情况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后再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6.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和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决策的实施与反馈

1.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决策。

3.建立决策事项督查制度,明确机构(科室)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汇报

4.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问题,应当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

五、“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应当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汇报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

六、“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七、其他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意见,对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一步明确细化,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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