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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界首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2 18: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界首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界首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界首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和《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操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乡镇街道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各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资金拨至乡镇街道专户。项目开工后,由村级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也可以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个人,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

村民筹资、以资代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应及时解入乡镇街道财政所一事一议专户,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分村专账核算。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办理清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退还筹资人。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界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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