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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亳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推进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23 08: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推进办法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安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亳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推进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亳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推进办法【精选推荐】



亳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推进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65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亳州市本级推进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 特许经营模式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TO(建设-移交-运营)、D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ROT(改建-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O&M(运营管理)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亳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水务、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本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交通、水务、环保、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准备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中,筛选适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分别建立各自特许经营项目储备库,并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对于已建成项目,也可以由项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

协调小组每年应当从特许经营项目库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年度实施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针对具体项目,由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发展需求,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特许经营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资金安排)、合同结构、监管框架等。实施方案应畅通公开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需要市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建立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会同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共同进行可行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明确授权范围。

实施机构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殊原因不能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或谈判文件中应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实施机构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招标各个环节,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第十条 实施机构应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定价目录制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合理价格和调价机制。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投资、贷款、证券、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渠道进行融资。允许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将特许经营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作为发放贷款的质押,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等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有关义务,实施机构应当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需要市政府提供可行性资金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款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十五条 符合划拨条件的非营利性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不得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经营性用地项目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项目土地的使用年限与特许经营年限一致,特许经营年限期满,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土地移交政府。

第十六条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要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第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市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绩效评价,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推进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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