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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俄直接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3-05-23 19:4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相对滞后、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缺失,以及俄在入世之初,各方面法律法規尚处于不断磨合调整阶段等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在俄直接投资的过程中可能或者正在遭遇各种政治、法律乃至文化风险等。我国应该如何应对并用法律保护本国在俄直接投资企业的利益是一个值得深思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企业;直接投资;法律保护;俄联邦

近年来,中俄两国贸易合作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总体发展顺利,特别是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促使我国企业对俄直接投资的步伐进一步加大。然而,伴随着中国企业在俄投资进程的不断加快,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由于俄罗斯各项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政策反复无常及司法、执法部门腐败等问题,使我国企业直接投资遭受了损失。这些惨重损失促使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我国政府应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对我国企业在俄直接投资予以保护?

一、中国企业在俄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主权风险

主权风险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保护其自身利益所采取的不受其他外来法律约束管辖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我国企业在俄投资所面临的主权风险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俄联邦通过税收等手段对我国企业重复征税,例如,当在俄中资企业偿还所欠国内贷款利息时,要缴10%的利息税,而作为收入,这部分利息在国内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二,俄在外汇管理方面,为防止资本外逃,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或文件所列金额对外付款。税后利润或股息汇往境外(中国)时,也要缴纳10%的红利税或股息税。中国劳务人员在俄罗斯办理外汇汇兑业务时,手续极为繁琐,且费用高昂;第三,俄产业政策方面的变化和调整对我国企业投资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政治风险

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社会、法律、政治有关的、人为的且投资者不能控制的风险。其主要来源于东道国社会动荡、罢工、示威、游行、民族偏见、暴力事件以及国家之间重大关系的调整等。我国企业在俄投资面临的这类风险主要包括:第一,征收险,指俄罗斯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我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有关权益遭受损失的风险;第二,转移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货币汇出险。货币转移险的发生是在我国投资进入俄罗斯后,俄罗斯对我国投资的资金出入作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而直接影响我国投资者利益的实现。

(三)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因东道国法制原因而使投资者受到损失的风险。我国企业在俄投资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俄罗斯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尚处于使其各项法律和执法实践与WTO规则相符合的磨合阶段,有些法律法规仍会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之中。第二,俄罗斯实行联邦和地方自治分权管理,俄罗斯的各个联邦主体大都制定有关外国投资方面或涉及吸引外资方面的法律。有些地方政府的政策与俄中央政府的政策相矛盾,给投资者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困难。第三,由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外商投资管理上各有分工,在审批过程中容易造成多头管理、程序繁琐的问题。第四,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执法部门腐败现象屡见不鲜。

(四)文化风险

文化风险是指因东道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不同文化与民族差异而遭受的投资风险。与中国中庸、务实、平和的儒家思想不同,俄罗斯地跨欧亚大陆,同时受东西文化思想的影响,所以中国投资者赴俄经商的行为往往被部分俄民众视为“中国威胁”,时常导致经贸活动过程出现不愉快的情况,也给我国企业造成损失。

二、中国企业在俄投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一)国内法层面

1.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现行国内法规范

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起步晚、规模小,相关立法工作比较滞后,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的的基本法,保护海外投资的重要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没有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海外投资实践的发展。

2. 俄罗斯国内法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及问题

俄罗斯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主要有:《俄联邦外国投资法》、《俄联邦租赁法》、《俄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此外,还有关于保护有价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联邦法、土地法典、税法典和私有化法等。俄罗斯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外商投资法》的“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不切实际的条文已陆续被总统令或其他法律法规所废除,俄罗斯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法规各自为政,与总统令之间也无法协调,造成了俄罗斯外资立法的相互矛盾。俄罗斯外资立法之间的各种矛盾,不仅给外商带来不便,也使法律无法真正有效地执行。”{1}此外,出于对中国日益强大的国际地位的关注,尤其是中国在远东地区的经济、人口、军事等地区优势的增强,俄联邦对中国投资者的态度始终是谨慎的,某种程度上是带有贸易偏见的。{2}

(二)国际法层面

海外直接投资是受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双重规范的。在国际法制度层面,在俄投资一方面会受到我国与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另一方面还会受到国际投资法领域重要的两个多边公约影响,此外 WTO 协议也会对国际投资活动有重要规制作用。

1.双边投资协定

中国与俄罗斯于2006 年签订《中俄政府间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简称《协定》),为中国企业对俄直接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协定》的一个主要条款是,允许一方投资者按照投资接受国的法律规定向该国境内投资。同时,双方应该为对方投资者提供平等的投资条件。《协定》中还规定了俄中双方对对方投资的外汇收益的汇出、争端的解决、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等问题。在协议中保证避免投资被强行没收即划归国有、没收或造成类似后果的其它状况出现,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协议中还强调了在战争和国家出现混乱给投资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等。

2.多边性投资保护公约

中国作为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 MIGA 公约)可为我国投资者对俄投资提供非商业性风险的担保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是组织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常设专门机构。{3}

3. WTO 框架下相关协议内容

中、俄两国都是WTO成员国,虽然WTO 下的协议主要以规范各国的贸易活动为主,但由于贸易与投资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纳入了 WTO 协议之内,因而“WTO 法律框架下的几乎所有的协议都将对国际投资流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4}

(三)中国直接投资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立法存在一些问题,既有体制上的问题,又有立法本身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海外直接投资立法滞后

海外投资是一种复杂的高层次的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到一国的审批管理、海外保险、金融税收、以及海外投资的鼓励与支持等各个方面,具有高度的跨国性、法治性、控制性和风险性等特点。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行,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发展迅捷,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法,用来规范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只是散见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若干行政规章当中,相关的海外投资配套立法比较滞后。此外,现有规范海外直接投资的规章重点也只涉及投资的审批、税收、外匯、国有资产等方面,且存在规范的立足点不高、全球战略性不强等问题。

2.保护主体范围有限

我国关于海外投资的现有国内立法仅规定海外直接投资的合格主体为“享有国际经济合作权的法人”。例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本办法的的投资主体仅限于企业,并不包括境内自然人。”现实中,个体工商户都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自然人排除在国内法设定的投资主体之外,不仅使得自然人的海外投资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得国际法上的保护内容得不到落实。

3. 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缺失

保险制度是保护投资者资产的最后一道屏障,能为投资者解除投资后顾之忧,也是一国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增多,但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设却并未跟进。目前国内法中唯一对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规定的较为直接的文件,是发改委等发布的《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此外再未颁布针对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这与投资活动对该制度的现实需求极不相符。

4.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存在欠缺

首先,条约内容侧重于为外商提供投资利益的保证,创造良好的环境来吸引外资,但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保护却着墨甚少。其次,条约规定往往比较笼统,主要是原则性的保护,而对于具体认定标准和具体操作规则却缺乏明确的规范。

三、加强和完善中国企业在俄直接投资法律保护的设想

(一)制定完善的海外投资的国内立法

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保护的缺失是我国企业目前在俄投资的严重阻碍,故海外投资法制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迅速调整海外直接投资各单行法律、填补空白、完善制度建设,才能更有效应对我国目前对外投资产生的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直接投资信息服务制度

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打造全新的在俄直接投资的信息服务网络,专门负责为在俄投资搜集、提供包括俄国政治、经济、市场、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并为投资企业提供专业咨询,使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应成立在俄投资专门中介机构,负责全面提供俄国投资环境等基础信息,提供介绍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等促进服务。

(三)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目前日益复杂的俄国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该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因此现阶段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是保护我国企业在俄直接投资的重要手段。我国政府应组成专业化的研究机构专门针对俄国投资风险进行研究,深入研究在俄投资的法律环境,从技术层面分析我国投资企业到俄国投资可能遇到的机遇和风险,努力做好在俄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控制工作。

(四)建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虽然推出了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但是还有诸多问题无“法”可依,这是完善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在俄投资风险的重要保障。此外,设立专门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机构,有利于我国投资企业在国际法层面上的代位求偿权的实现。

(五)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缔约实践的完善

作为中国重要对外投资目的地国家,我国应该与俄联邦签订高保护标准的双边投资协定,并根据俄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法治化水平及俄国对华投资潜力等因素规定相应的条款。此外,针对俄地方法规存在与俄联邦法律不一致的问题,在“损失补偿”方面,我国不仅要主张适用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中更优惠者,而且主张在例外情形下俄负有绝对补偿义务,这对保护在俄投资的中国企业意义巨大。

(六)充分利用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完善海外直接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多边投资保护公约虽然在很多方面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不能完全适用,但还是存在诸多优点值得我国去积极利用。因此我国也应该适应世界潮流,充分利用国际大环境对投资的保护,以寻求国内法与国际法制的接轨,实现我国企业对俄直接投资全面而有效的保护。

四、结语

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中国企业在俄投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完善中国企业在俄投资法律保护制度,就不仅是国内法制度的完善,而且包括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健全。从国内法方面讲,应逐步建立中国企业在俄投资法律体系及在俄投资保证制度,加强对企业在俄投资的保护力度。中国海外投资立法必须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吸取世界各国立法模式的长处,构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相配套的完善详尽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不断加强我国企业在俄投资的保护力度。从国际法方面看,我国应不断完善现有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使它们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充分利用中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为我国企业在俄投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护。同时,还应积极促进中国境外投资国际公约的签订,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融入到全球投资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而为我国企业在俄投资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更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在俄投资的发展。

[注释]

{1}参见王哲,李尚公,俄罗斯外商投资法述评,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

{2}参见王卫,俄联邦外资立法与中俄自由贸易关系,学术交流,2009年第7期。

{3}参见陈安,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3页。

{4}参见刘笋,WTO 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参考文献]

[1]吕岩峰,何志鹏,孙璐.国际投资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王立君主编.国际投资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刘笋.WTO 法律规则体系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陈安.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5]梁开银.WTO协议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6]刘慧芳.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007

[7]郑雪平.中国企业对俄直接投资的风险及其防范[J].西伯利亚研究,2010,(10)

[8]李洪江.海外直接投资理论于中国的海外直接投资[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4(6)

[9]王卫.俄联邦外资立法与中俄自由贸易关系[J].学术交流,2009(7)

[作者简介]刘镭,李娜,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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