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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阿富汗公民社会

时间:2023-06-08 08:2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提要] 阿富汗的公民社会是在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形成的,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乡村协会、宗教组织、非政府组织、自愿团体和政党组织以及妇女组织等。公民社会在阿富汗具有浓厚的伊斯兰色彩、跨国性较强、妇女权益的提升从属于民族解放和国家重建工作等特点。公民社会对于维护阿富汗主权和战后经济、社会重建工作、加速阿现代化进程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某些宗教性社会组织对诱发恐怖主义提供了温床,也使其公民社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使其实质具有矛盾的二重性。

[关键词] 阿富汗 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37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1-0084-08

全球化的发展催生了“全球结社革命”(global assoeicational revolution),在全球各个角落,有组织的私人志愿活动风起云涌。这一结社革命的体现者是那些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各种社会组织,人们称之为“公民社会” (civilsociety)。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在2000年,有45 674个公民社会组织在人权、环保、两性平权、国际开发、人道救援、公共卫生以及落后地区开发等领域活动,截至2004年已增加至49471个,且发展势头依然不变。阿富汗作为一个以伊斯兰教为其政治文化载体的国家,伊斯兰教不仅是穆斯林的信仰体系,而且是他们法律、政治和日常生活的准则。在这一落后的穆斯林国家里长期以来存在着支持慈善捐赠的伊斯兰传统以及根源于封建父权制的族长会议传统。因此,在阿富汗,最早的公民社会组织是伊斯兰和部落色彩极为浓厚的草根团体。而真正西方意义上的世俗的公民社会组织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苏联入侵阿富汗以后才出现。特别是90年代的国内战乱和新千年的第一战后,尤其是战后阿富汗重建过程中,战乱、动荡不断,导致公民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关注民主、人权、民生及两性平权等问题。这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和国内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尽管这些组织发展非常有限,但它们是“伊斯兰世界政治上活跃的公民社会的开端”,在战后阿富汗重建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

关于“公民社会”概念的再认识

在明确阿富汗公民社会的基本情况之前,有必要对“公民社会”的概念进行再探讨。

1999年的一份国际人权报告标题如下:“阿富汗的人权卫士——公民社会的毁灭”。报告中对公民社会的定义过于狭小,仅仅局限于受过现代高等教育背景的圈内,不以知识分子以外的组织为公民社会。故认为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没有公民社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阿富汗的公民社会历史悠久且力最强大,2001年底的大支尔格(Loya Jirga国民会议)中民众大规模参与即是有力证据。

今天我们所使用的公民社会概念源于现代西方民主国家,其特点在于非政府组织及其他形式的自愿结社。后果之一是在非西方社会的传统宗教形式的活动和协会被排除在公民社会的概念之外;此外,建立在“良性本质”的公民社会这一假设也存在一定问题,未涵盖公民社会组织未显现的、甚至是负面的特征(如意大利黑手党、阿富汗的塔利班)。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组织在组织协调与能力上可能做得很好,但从促进社会进步方面造成的危害却很大;最后,公民社会并未划定国界。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地球的面貌,通信与传播缩短了人际间的距离。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在各国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许多国家有大量的境外人口(包括难民),这部分人中也包括从事公民社会活动的组织成员。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主张对公民社会的广泛了解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社会的概念界定及其作用阐述,而是视之为一个纯粹的概念,重点研究其在特定环境中的具体形式。同时,本文认为,阿富汗公民社会必须在自己特定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背景下做出理解,而不应生搬硬套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模式。

阿富汗公民社会历史悠久,与其他穆斯林国家一样,把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捐赠给需要的人(zakat,天课),以及为穷人提供志愿帮助(sadaka,慈善捐赠)都是《古兰经》所倡导的,这既是宗教义务,也是阿富汗社会鲜明的特征。20世纪80年代在反抗苏军入侵的斗争直接或间接促进了阿富汗公民社会组织的产生。90年代以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的治理能力的式微、传统社会关系的弱化,为阿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特别是新千年的第一仗——阿富汗战争后的重建中,人们愈加明显地注意到应对后冷战时期的种种社会危机中,离开公民社会更是寸步难行。

阿富汗的公民社会以慈善救济人道为主,兼具跨国性。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社会组织一样,其资金来源于民间筹措、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捐助,其活动领域涉及宗教、人权,两性平权、教育等领域,发挥着救助性与治疗性、保护性、教育与发展性作用。从组织性来看,既有伊斯兰特质下的政治性非政府宗教组织、政党组织,也存在一些协会组织、行会及慈善机构等,同时还存在着不被多数学者或政府认可的,具有暴力色彩的伊斯兰极端主义的非政府组织。

阿富汗公民社会的基本情况

由于阿富汗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要涵盖阿富汗公民社会全貌困难重重。本文将重点介绍乡村协会、宗教组织、非政府组织、自愿者协会和政党组织以及妇女组织等在现行的社会和政治变革中重要的活动和组织。

(1)乡村协会。在阿富汗,乡村和城市地区的地方一级在协商和施政方面具有坚固的传统结构,存在于阿富汗不同地区尤其是乡村,是一种用于特定领域、发挥特殊作用的低层次的公民社会组织。由于阿富汗常年干旱少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阿富汗农村,其权威主体由三部分构成,马立克村长(malik)、管水员(mirab)和毛拉(mullah)组成。村长负责世俗事务,毛拉作为知识分子负责宗教事务。水资源的匮乏,使得水资源的建设和分配尤为重要。用水者协会存在于阿全国各地。管水员作为一个关键人物,负责组织和维修灌溉系统和水资源分配,并安排定期的协商会议。今天,与乡村协会一词相关的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的阿拉伯的词汇——舒拉(shura)。虽然shura一词的提法新颖,但它却深深根植于阿富汗社会历史中,如支尔格(iirga普什图语)。作为阿富汗人讨论决定本地重大问题的传统方式,支尔格会议通常是部落头人、地主、宗教学者和知识分子等参加,依据“协商一致”原则做出决定,其决定在当地具有一定权威性。

值得注意的是,阿富汗传统的乡村协会与当代受到国际社会援助和扶持的社区(乡村)发展协会(新shura)之间在其组织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见表1)

传统shura主要针对所有成年男性开放,而新shura(乡村发展协会)则吸收不同类型成员

加入,包括妇女和年轻男子;传统shura重视宗教权力,强调经济、社会地位,新shura则重视现代教育,鼓励加强与援助组织的联系;传统shura在解决冲突问题上(如绑架、部族械斗等)作用突出,但在建设方面作用甚微,新shura则参与地方卫生、教育、灌溉、住房等长期项目的建设。当前运作在阿广大城乡地区的新的乡村发展协会大多是国际NGOs在此地的分支机构的延伸。即使如此,我们也不应低估传统shura仍然充当强大的民间社会力量这一事实。

(2)宗教组织。宗教领袖及其宗教组织在阿富汗公民社会中始终扮演着突出的角色。自从阿富汗被伊斯兰化后,坚定支持慈善捐赠就成为伊斯兰传统。在阿整个伊斯兰历史中,“天课”促进了宗教基金的成立,也就出现了不同宗教团体建立的出于慈善目的的自愿组织,并通过伊斯兰基金会、清真寺等向广大穆斯林尤其是穷人提供帮助。苏联出兵阿富汗后,阿政府及其社会服务系统彻底崩溃,伊斯兰组织不仅从慈善救济转向危机救助,而且以合法的形式从事组织抵抗和训练骨干力量。成为“整个穆斯林世界独一无二的、最为重要的政治变革力量”。近观塔利班早期,它的产生就是对军阀混战、民不聊生以及拉巴尼政府的管理无力而做出的反应。在1994-1995年期间,塔利班因其清除军阀以及重建秩序等方面的能力而备受广大穆斯林民众的赞誉和支持。但随着塔利班由乡村转到城市,其长期的权力野心也随之扩大,并且变得愈发激进,结果是民众的怨恨增加,对其的支持也逐渐降低。

抛开塔利班对民主的践踏、人权的压制以及对妇女的束缚等极端行为的评判,仅就从其组织结构而言,塔利班把一些松散的宗教组织联合成一个其骨干成员绝对忠诚且训练有素的无所不包和高度统一的组织。即使是在“9·11”事件后美军推翻了塔利班政权,但并不意味着塔利班在阿社会的彻底消失,相反近年在阿境内频繁发生攻击驻阿联军、绑架外国人、袭击政府要员等暴力事件。种种迹象显示塔利班组织再次整合,活跃于阿国内。这确实值得思考和研究。重要的是塔利班历经从一个由毛拉领导的宗教组织演变为阿富汗公民社会的一支宗教组织力量。尽管我们对其在广大民众心中的正统性认同,以及是否在宗教组织与塔利班之间存在联系知之甚少,但是在阿富汗广大民众心中始终视伊斯兰为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成为这一破碎国家重建和平与统一的关键因素之一。

(3)非政府组织。对阿富汗而言,非政府组织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现象。该国的非政府组织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以巴基斯坦(少数在伊朗)的难民营作为发展基地。20多年以来,阿富汗饱受了苏军入侵、军阀内战和连年旱灾的折磨。由于苏联的入侵而形成的难民流需要大量的援助机构,联合国和与之相邻的巴基斯坦、伊朗却缺少必要的资源和人力而无法独自承担大量的人道救援活动。自80年代以来,不断增长的难民使得非政府组织成了救助和医疗护理的最重要的提供者。“阿富汗医生协会”(SAD)“阿富汗医疗救助”(AMA)以及“阿富汗健康与社会救助组织”(AHSAO)等组织在难民营为阿难民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大量的NGOs在随后的几年里数量、费用激增,组织结构也得到了发展,从而成为难民营非常重要的组织救助者。从80年代中期以来,这些NGOs将其组织活动渗透到阿国内,并扩展了活动空间。在人道、救援、扶贫、人权等领域,NGO参与了应急和重建工作。NGO在过去20多年在对阿富汗的援助项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捐助国政府一直不愿直接与他们认为不合法的政府打交道到有关。

进入21世纪以后,阿富汗NGOs的数量迅速增长。2002年在喀布尔当局备案的就有1020个组织,是一年前的4~5倍。新一届的阿富汗过渡政府成立后,NGOs仍然在援助中充当主要角色。一方面是多年以来国际社会对阿富汗政府低效的运作能力的陈见,使NGOs成为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阿援助的重要选择对象;另一方面是人们越来越明显地看到应对战后阿富汗的和平重建与难民迁返等一系列由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相互交织的工作中,需要一种复合手段。离开NGOs组织的参与,有效应对国家重建是很难实现的。

随着NGOs日益成为阿战后重建的重要参与者,NGOs活动的范围也日益扩大。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下,这些NGOs都致力于降低阿富汗民众的不安全感和苦难,消除性别不平等,清除地雷以及满足长期发展需要等事务。在消除贫困、改善生存状况方面,在联合国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阿富汗的非政府组织“乡村发展委员会”承担r包括改善健康、避难所、淡水供应、卫生和教育设备等工程。阿富汗教育研究机构(AREU)从最底层出发,调研并解决民众的农业灌溉和中小学教育等。和平组织(PEACE)则致力于帮助阿难民的重返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369万阿富汗难民,其中在巴基斯坦100万、伊朗150万、俄罗斯10万、中亚国家3万、欧洲3.6万、北美和澳大利亚1.7万,还有印度1.3万。“9·11”之前至少有90万人从国内迁出。20多年来,阿历届政府鲜有在难民问题上有所作为,NGOs成为这一领域的主要活动者。

在排雷方面,NGOs的作用同样显著。阿富汗是世界上受地雷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估计,占全世界埋藏地雷总数的13%,约1000万颗地雷在阿境内,被地雷放射污染的面积有725平方公里。最严重的地区是在与伊朗和巴基斯坦的交界处。据调查,从1992年起,由地雷导致死伤的阿富汗人约428万多,其中80%是平民,妇女、儿童又占其中的40%~50%。目前阿富汗了解组织(AMAA)、阿富汗新月组织(ARCS)、解放组织(Ansar)等8个NGOs加入了在阿富汗的清除地雷和集束炸弹的行动中。此外,这些NGOs不仅加强了国际组织和国内其他平民机构的协作,而且将与当地百姓、尤其是儿童有关的地雷及其他新型未爆破武器的知识教育纳入其行动计划中。

(4)自愿团体和政党组织。阿富汗的社会可以分为乡村和城市两部分。现代化的发展使得在阿城市中,居民的家族和部落联系受到一定削弱,而职业联系则相应得到了加强。知识分子、中产阶级和产业工人成为日益重要的职业阶层。在社会转型与动荡的60年代“宪政”时期,出现了一批专业组织和自愿团体。塔利班政权倒台之后,各种社会团体迅速复燃,它们包括专业团体、青年社团、学生团体和妇女论坛等。这些组织大都限于大城市。正是这些自愿组织和利益团体的呼吁和努力,促成了2002年6月的大国民议会的召开一且由这些团体支持的候选人赢得了相当广泛的认同。2002年初,一群由医生、律师、专业人员及教师在赫拉特组织专业协会,正如该协会的组织者所指出的,该协会并非是一个政治团体,但可以召集会议、发行报纸,且对当

局政策发表评论。如今,该协会所创办的刊物已由一个地方性的批评声音变成世界人权观察组织在该地的观察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支持尤其是没有多少传统渊源,一些新的专业协会对它们的权限及其组织结构并不清楚。不同时期的当局者,尤其是人民民主党执政期间(1978-1992年),对这些志愿组织和利益团体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致力于将其标榜为政治开明的表现,但在手段上仍旧限制其行动。

在阿富汗的公民社会和国家层面上,一直存在着恢复老政党及建设新政党的活动。1964年“宪法”开启了阿富汗政党活动的新的一页。其后几经波折。塔利班政权垮台后,政党活动再次活跃起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政治自由而激发热情;另一方面是这些政党从波恩会议中受益而得以参与战后重建的政治进程。更有一些政党积极投入对2002年6月的紧急支尔格大会的筹备和执行之中,旨在在即将召开的制宪会议和2004年新一届新府中谋求一席之地和较大的发言权。据统计,在阿富汗首届总统大选之际,有72个政党力量竞相亮相。目前,活跃在阿政治舞台上的政党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拥有军事背景、根据阿富汗法律不予注册的政党。这些政党可从事正常的政治活动,并可推出代表参加总统大选。主要有阿富汗伊斯兰促进会,该党是阿成立时间最久(1972年)、影响力最大的政党之一,属伊斯兰温和派,主要领导人为前总统拉巴尼、已故抗苏将领马苏德。属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派别的阿富汗伊斯兰统一党,其领导人为哈利利。阿富汗伊斯兰运动党则拥有阿北方最大的地方武装力量,该党在阿政坛,特别是在北方地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主要领导人为杜斯塔姆。

第二种阿富汗政党是没有军事背景,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政党,这些政党基本上属于成立不久的新党。主要包括阿富汗人民伊斯兰统一党、阿富汗国民运动党等。

在阿富汗这个被战争分解德肢离破碎的国家要想恢复并实行政党政治并非一帆风顺。自1978年起,在阿的历史中,政党这一概念主要是指有能力反政府的军事力量,并存在着政党竞争转化为武装冲突的经历。因此,考察目前阿富汗的政党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状况及作用,仍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最重要的是阿富汗政党的经验是消极的,且一个和平的政党竞争从未建立起来。

(5)妇女组织。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认为衡量人类解放的天然尺度是妇女的解放程度。长期以来,在阿富汗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的制约,使阿妇女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处于对男人的依附、从属的地位。饱受战火摧残和塔利班性别歧视政策统治下的阿妇女看不到一丝的希望。但是,即便如此,在阿公民社会层面上,以女性为主的社会组织仍在传统社区开展活动,旨在改变妇女生存状况、提升女性意识及社会权益的。成立于1971年的阿富汗妇女解放组织(RAWA)起先是作为阿富汗妇女争取人权和社会公正的独立性妇女组织,致力于普及基本的妇女权益知识和争取建立在民主和世俗价值观上的政权。在苏军占领期间,该组织很快成为包括广泛的政治活动、教育、健康的主要者宣传。流亡地区阿富汗妇女组织数量增加,使妇女成为国内团体的重要角色。2001年12月举行的波恩会议则给了在塔利班严酷统治下的阿妇女一个在公共生活领域寻找并参与阿富汗未来建设、发展的机会。与此同时,阿妇女聚集于布鲁塞尔和沙瓦召开的圆桌会议上,呼吁国际社会支持她们的权利和在国家重建过程中的作用。由于从事不同工作,因而构成不同的妇女组织。具代表性的有阿富汗妇女教育中心(AWN)、阿富汗妇女组织(AWO)、阿富汗难民妇女发展组织(REFWID)等。上述组织活跃于教育、公共卫生、妇女技能及政治地位等领域。这些妇女组织在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不懈努力与资金、技术的支持下,致力于“建立一个相互理解并且广泛支持的阿富汗妇女角色的长期目标”。

阿富汗公民社会的特点、作用

通过对阿富汗公民社会基本情况的透视,我们注意到阿富汗公民社会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显著特点及其正负效用。

从特点上分析,阿富汗公民社会具有浓厚的伊斯兰色彩,公民社会中的NGO跨国性(国际性)较强,妇女权益的提升从属于民族解放与国家重建工作等特点。

首先,阿富汗是一个宗教性很强的国家,这点长期以来反映在其各种宗教机构及附属于此的公民社会组织上。在阿富汗,无论是传统的乡村组织还是现代意义上的NGO,公民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伊斯兰色彩都比较浓厚。在阿历史上,存在着一些传统的社会组织、行会、慈善机构等,活跃于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其中多数是作为清真寺的支系。传统上,富有的穆斯林为建清真寺、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而捐赠土地。苏阿战争和美阿战争则对阿的公民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面对战争的破坏及政府的无能,阿富汗公民社会的各种组织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无论是反苏的政党组织“阿富汗伊斯兰促进会”,还是妇女组织“阿富汗妇女解放组织”,甚至是90年代中期出现的塔利班组织,无不打上伊斯兰色彩的烙印。这些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既有宗教职业者乌勒玛、毛拉,也有伊斯兰知识分子。这些组织通过伊斯兰基金会、清真寺等向广大民众提供教育、医疗卫生、饮水灌溉设施及维护妇女权益等帮助,从而为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公正提供了道德基础和力量源泉。

其次,在近30年以来的阿富汗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中,既为阿富汗的NGO提供了活动空间,也为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阿富汗活动提供了契机。世界银行和亚洲复兴与开发银行都在此有分支机构。国际红十字会、国际危机处理组织、国际妇女权益组织等组织的分支机构活跃于阿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市民组织最初建立在几个境外的难民营,并通过网络技术在阿国内建立了各种组织。因此,阿的NGO的国际性、跨国性背景也愈发突显。

最后,妇女权益的提升依附于民族独立与国家重建。回顾近30年以来的阿富汗,女权主义和民族主义在社会性别观念上的变化、妇女解放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民族独立与国家重建和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和宗教文化的差异性,在阿富汗,双方的关系是既合作义从属,女权运动从属于民族主义运动。民族主义在构建现代阿富汗民族的过程中,阿妇女受到了重视。民族主义者将国家、民族衰弱的原因归根于占人口一半的妇女深受压迫,而不能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中发挥因应有的作用,不能承担起教育儿童的责任。正如埃及的伊斯兰改革主义者侯赛因·阿明所言:“如果人类的另一半生活在恐惧、无知、奴隶状态,我们怎能希望这个国家的发展呢?”正是在民族解放运动的倡导下,阿富汗的女权运动兴起。同样,在争取战后国家各个领域重建进程中,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政党组织,及至NGO等,不管是出于国际支援,还是国内政治需要,均不同程度地打出支持妇女解

放的旗帜。所以从一开始阿富汗的妇女组织争取两性平权的运动始终依附于民族解放和国家重建的旗帜下。

阿富汗公民社会在增强国内民众的价值认同感,规范穆斯林的行为和准则,促进本国政治民主化以及使民众摆脱贫困,争取两性平权,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首先,在维护阿富汗民族国家主权和战后国家再建过程中起了促进作用。苏联入侵阿富汗后,阿富汗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树立起圣战大旗的抵抗组织,它们遍及全国,在城乡各地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各派在战争中得到国际社会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经费援助和难民游击队的训练。它们大体上分为六类。第一类是逊尼派原教旨主义组织,总部设在巴基斯坦的白沙瓦,其实力最为雄厚。后来该类的各派组成了圣战的“七党联盟”。第二类即逊尼派传统主义组织,其领袖均来自著名的宗教家族,包括伊斯兰民族解放阵线(西卜加图拉·穆加笛等)、伊斯兰民族阵线(赛义德·艾哈迈德·盖拉尼)等。第三类是部族和地区性的,主要有努里斯坦圣战者阵线、坎大哈部族阵线等。第四类是总部设在伊朗的什叶派组织,后来组成“八党集团”。第五类是由火焰派分化而来的左派组织,如阿富汗解放组织。第六类为少数民族主义组织和妇女组织。如阿富汗社会民主党、阿富汗妇女解放组织等。上述组织在抗苏战争中得到国际社会的大力援助,既是阿公民社会在民族存亡关头的作用表现,也促进了阿公民社会的成长。

其次,阿富汗公民社会组织加速了阿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其表现是政治民主化、经济工业化、社会生活法制化、城市化等。在阿富汗,伊斯兰教是穆斯林大众价值取向的源泉。伊斯兰教为现代政治提供一整套现成的符号体系。源于欧洲的现代化是以否定和破坏传统的思想制度为特征的。因此现代化进程在阿富汗这样一个奉伊斯兰教为圭臬的国度里更是异质和强加的。马克思·韦伯在考察了基督教、儒教和伊斯兰教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时说,相对而言,伊斯兰教的价值体系最不利于资本主义在这里生根。因此,阿富汗的民主具有特殊性,这就是离不开与伊斯兰教的关系问题。在阿富汗这样一个穆斯林国家,充其量是将适合现代化需要的外来思想观念与伊斯兰相结合,在伊斯兰政治文化的平台上进行现代化的操作。

民主意味着“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即人民当家作主。推动阿富汗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应从阿富汗民族独立、国家重建等社会变革中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考察。尤其是在上述社会变革中国际组织和NGO的介入,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阿富汗公民社会各类组织飞速发展。公民社会组织通过有效的政治参与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等,对阿富汗民主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大国民议会(LoyaJirga)的召开,对于加速战后国家重建,协调社会各种组织起着积极的作用。

再次,公民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方面,推动乡村发展、灌溉,推进两性平权等工作。

现代意义上的阿富汗公民社会组织是在最近30年在争取民主主权、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国家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该时期的社会政党组织更多致力于抗苏活动以赢得日后的政治资本,鲜有关注民计民生的。后者只能由大量的NGOs来承担乡村发展、教育卫生、医疗保障、难民问题、拆除地雷、妇女权益等工作。阿富汗的公共健康组织(PHR)通过大量的实际调研来唤醒公众对公共健康的关注,并将结果汇总提供给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为在阿提供下一阶段的任务提供资讯。阿富汗妇女联盟(NAWO)则通过培训、借阅、分享经验、人力资源开发等使约1万名妇女得到技能培训。受联合国发展组织资助的阿富汗和平组织(PEACE)则通过设立乡村发展委员会,为确保和监督国家建设和复兴打好基础。这一过程包括改善避难所、饮水供应、卫生和教育设施等多项工程。公民社会组织还在展开人道主义援助,拆除地雷、监督鸦片种植等方面既弥补了政府能力的不足,并为阿维护本地和平、降低民众的不安全感和苦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宗教性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对阿富汗恐怖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温床。塔利班利用阿富汗现代化进程中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和差距,以宗教情感来动员信徒、政治不满者、社会失意者、生活无着落者等,在伊斯兰的名义下组成非政府组织,通过杀富济贫来赢得民众的支持,加之有效的组织内部管理,为其政治斗争奠定了社会基础,最后蜕变为以诉诸武力推翻现存世俗政府的伊斯兰极端组织。塔利班政权垮台后,塔利班组织仍通过绑架、制造爆炸、偷袭等恐怖主义暴力手段抗衡现政权。因此,考察阿富汗公民社会,不能忽略伊斯兰极端组织在其公民社会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结语

阿富汗的公民社会尽管有其传统的历史渊源,但从现代正规的表现形式来看则是一个比较新兴的发展领域。在阿富汗这样一个深受伊斯兰文化和传统部落制、封建家长制长期影响的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实质具有矛盾的二重性。一方面,阿公民社会涵盖了社会各种组织,且这些组织有着多样化的起源,起着社会救助、国家建设的服务和倡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阿公民社会中的某些宗教组织、政党组织的暴力性和政党性倾向,影响了公民社会作为第三部门或影子政府作用的发挥。这不但影响了其合法性存在,也使阿政府和公民社会各部门之间以及宗教组织和非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一些宗教组织采取暴力行为抗衡政府,出现了所谓“伊斯兰劫持民主”的做法。总体而言,尽管阿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仍然较底,但战后阿富汗面临着一方面加紧国家经济复兴,另一方面对抗那些危害人民和社会的不安全因素的挑战。这两方面对于阿富汗的和平重建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这两方之间也存在内在的联系。应对上述问题,仅有卡尔扎伊政府远远不够(事实证明也是无法做到的)。阿富汗需要一种复合手段。阿富汗公民社会正是复合手段之一。从口前搜集的资料看,公民社会在这个饱受战争摧残的同家里进行社会和政治重建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离开大量公民社会组织的合作,阿富汗政府有效应对国家和人权危机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同样,随着阿富汗国家社会的逐步稳定与经济的日渐发展,该国公民社会的组织和潜力将日益得到完善和发展。

(责任编辑:张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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