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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时间:2023-06-11 14: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为了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该制度具有悠久历史,对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法律规避制度之界定及认定、对象和效力等理论分歧入手,分析其在国际私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适用;问题;完善

一、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界定和认定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之界定问题,简而言之即为其性质是什么,这就涉及到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其中最典型的是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系问题。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某国法院因适用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之国外法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该国外法的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领域普遍公认的一项制度。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均通过排除某国外法的适用,来维护本国法律之权威,进而保护了本国主权完整。基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共同点,有些学者即认为法律规避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为包含关系。例如,英国法律即将法律规避界定为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然而,两种制度的区别也显而易见:在行为主体、产生原因、法律后果和保护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综上所述,基于两种制度的种种区别,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的界定问题,应当采独立性质说,其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法律制度。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现状

1.法律规避制度缺乏独立性

例如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本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出现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和效力等基本原理,而仅仅是一笔带过——表面对法律规避的界定出现偏差,并未将该制度预设为一项独立制度,这显然缺乏合理性。我国对于法律规避问题,只是在这些法律中进行了表述,但是该制度的具体应用、构成、原理等,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操作也没有明确的规范,该制度的独立性还有待加强。

2.法律规避的对象确定不科学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之对象应当确定为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外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规范。首先,从实践层面分析,在国际私法纠纷处理中,规避国内法与规避国外法的现象均大量存在,其都挑战与扰乱了国际法律秩序;其次,规避国外法律的适用的深层本质是规避了本国冲突规范,实际上也冲击了本国法律的权威;再次,并非只有实体法关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若非经过冲突规范指引,也无法触及适用实体法层面;最后,将国外法也纳入法律规避的对象范畴是国际私法发展趋势,不少国家或地区以用立法形式将其确定——因为根据对等原则,倘若一国对于规避国外法之行为不加以限制或规范,则被规避之国家在遇此情况时也一般会采用相同的态度,不利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阻碍国际民商事交往顺利开展。

3.“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和私法原则及管辖权的适用规定相悖

在国际私法领域,存在与国内民商事法等私法领域同样的“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前提下,该行为即被允许;倘若想要禁止一种行为,必须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示,以保证法律的可预见性,从而维护私法权威与私法秩序。大多数国家的冲突规范,一般未出现明确禁止当事人自由选择或改变、制造连结点以排除一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条文,则该种行为不应当被禁止。换言之,禁止该种所谓的“法律规避”则违反了国际私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

三、完善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的建议

1.明确法律规避制度的独立性

正如上文对法律规避制度之界定的分析,法律规避与国际法中的其他相关制度虽有极为紧密的联系,但区别更加明显。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制度,其存在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与意义。因此,一方面,在意识层面必须统一认识,树立与巩固法律规避为独立制度之理念;另一方面,各国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之经验,在立法上对法律规避制度的独立性加以肯定。通过立法的手段,在相关法律中设立专章规定该制度,将在法律中一笔带过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并对其对象、效力等基础性概念进行详尽描述,通过这种立法上的规定,能够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大量的实践,能够使该制度在人们的意识中地位得到提升,这也是完善法律规避制度的必要前提和关键。同时,在理论界,要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将法律规避问题作为单独的研究方向,增加其重要性,将其在涉外法律中相对独立出来,提升其独立性。

2.增加规避国外法的效力规定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于规避国外法的行为未做明确规定,这是因为:否定规避本国法的行为效力,可以达到限制适用国外法的目的,而由于规避国外法本身就能够限制国外法的适用,因此对于规避国外法之行为效力未置可否,同样与本国立法者的本意不谋而合。不论从实践层面、理论层面还是国际趋势看,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素的法律规避制度均应当由立法加以规定,不论其对象为国内法还是国外法;并且,完全有必要采纳“规避国外强行法无效”的观点,而对于规避其他类型的国外法时通过综合分析当事人和行为的有关情况,认定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利用法律规避制度性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平衡各国间的利益,从而维护国际私法秩序之稳定。

3.规范法律规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由于当事人能够通过适用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使自身本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规避行为“重获新生”,因此,为了使约束及规范法律规避现象的立法规定发挥实际效力,必须从理论及制度方面理顺其与类似管辖权选择等相关程序性制度之关系。可以从规范当事人选择顺序方面入手,采用立法条文明确管辖权选择与法律适用选择的顺序;此外,可以在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逃避对法律规避行为的制约规范而做出的管辖权选择之效力待定——这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详尽、周密之審查,无疑增加了其工作量,因此,具体落实、操作方面等仍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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