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简析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6-11 17: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一、概述

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要求其国内法院依据欧盟法的管理规定保护其权利。在直接效力原则适用之下,欧盟内无处不受到欧盟及其欧盟法的调控。因此,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研究欧盟对成员国内部行政管理上的涉足程度和影响的关键切入点,研究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核心。1

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产生及扩张

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2正式确立,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效力在1976年Defrenne案3中得到扩大。

(一)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产生的原因

在Van Gend en Loos案中,申请人荷兰Van Gend en Loos公司因从德国进口化学物质而被该国相关职权部门征收了进口税,该公司认为政府征收进口税的行为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条“禁止对在成员国之间流动的货物征收关税或者有同等效果的费用”,最终欧洲法院支持了Van Gend en Loos公司对条约的引用。欧洲法院在本案中树立了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直接效力原则:第一,“同时考虑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精神,总体结构,以及用词是非常重要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共同市场,本案解释条约第25条与这个目标是一致的;第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序言不仅提到政府而且提到人民”,欧盟法不仅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还要规制成员国家和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本案荷兰公司作为条约适用主体具有正当性;第三,“欧盟法有意赋予公民权利。这种权利已成为成员国公民法律遗产的一部分,其不仅仅源自条约文本中明确授予的权利也因为条约明确地对公民个人,成员国和共同体机构规定的义务而產生。” Van Gend en Loos公司有权直接援引第25条的权利。

(二)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扩张的进程

欧盟法直接效力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效力在Leonesio案、Grad案中进一步扩大。

1.直接效力原则适用效力的扩张

在Defrenne案后,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直接效力针对的是个人就政府不履行具有直接效力的条款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横向直接效力体现在个人与个人的法律关系上。Defrenne案确定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条款可以在国内诉讼过程中被援引、依赖和实施,无论原告方是控告一个国家还是私人团体。

2.直接效力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

讨论直接效力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一般是在欧盟机构的派生性立法层面讨论的,而执行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等被称为欧盟机构的派生性立法。

(1) 基础条约的直接效力原则

欧盟基础条约的直接效力是以建立三个共同体的条约为核心的原始共同体法,以及后来补充和完善各《欧洲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的条约。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正式确立欧盟基础条约具有直接效力。

(2) 欧盟机构派生性立法的直接效力

欧盟机构的派生性立法是指由欧盟/欧共体机构所制定的旨在实施各《欧共体条约》的法律,主要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等。

① 条例

根据《罗马条约》第189条、《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161条的规定,条例具有普遍意义并可以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直接适用的条件同1963年Van Gend en Loos案确立的基础性条约的适用规则一样,必须清楚明确、必须是无条件的、其实施必须不依赖于成员国或共同体机构进一步的行为。

②指令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89条第3款,指令的对象是成员国,需要成员国在特定期限内以国内法的形式制定一些实施措施来落实指令的要求。欧洲法院在1970年第33号案等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指令也可以直接适用,“一定条件”是指指令所规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相当精确、足以在成员国与其所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关系中产生直接效力”。

③决定

决定是由欧盟部长理事会或欧盟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立法性文件,适用对象是欧盟成员国或公民和法人。决定规定了特定事项的范围,被决定者必须在该范围内行事。决定具有直接适用性,无需成员国采取任何国内法的措施来辅助执行。在Grad v.Finanzamt Traustein案中,欧洲法院认定,决定在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产生直接效力。

④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在欧盟基础条约中被规定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不存在直接效力问题。

综上所述,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是欧洲法院处理欧盟法和成员国法关系的关键原则,欧盟的某一基础条约的规定、条例、指令或决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产生直接效力。4这些直接效力分为纵向直接效力和水平直效力,既适用于个人就政府不履行具有直接效力的条款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也适用于个人与个人的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 方智锋.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D]. 厦门大学, 2002.

[2] Case 26/62,Van Gend en Loos v.Nederland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1963]

[3] Case 43/75,Defrenne v.Sabena,[1976]ECR 455

[4] 谢罡. 浅析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J].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07(1):87-90.

作者简介:孙煜,1994年,女,汉族,在读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200042,国际私法方向。

推荐访问:国法 欧盟 成员 关系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