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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犯罪学发展与传统犯罪治理方式的变化

时间:2023-06-25 18: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从20世纪初开始,一批追求先进思想的志士仁人,面对清末中国国势衰微,落后挨打的局面,开始放眼海外,寻求拯救国家苦难的社会革命及科学发展之路,通过引进学习西方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以求促进我国国力提升,犯罪学理论内容亦是在此阶段传入并逐步发展,在其发展之中亦体现了犯罪治理的变化。

关键词 犯罪学 发展 犯罪治理

作者简介:蒋中慧,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04

一、近代中国的犯罪学发端发展概述

近代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发端于一些学者对于西方犯罪学成果的介绍与研究,然后逐渐从翻译外国著作到自己著书立说,在翻译、出版外国犯罪学专著的基底之上,近代中国犯罪学者开始利用外国成熟的犯罪学理论内容研究当时中国的犯罪问题,并撰写和出版发行了一批犯罪学专著与教材。这些著作在学者姚建龙在其所著的《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一文中进行了詳细的整理。本文以“犯罪学”为主题通过国家图书馆缩微文献平台进行检索共获取30本书目及期刊信息,借助大成故纸堆的平台以“犯罪学”为主题词检索获取书目及文章共37篇,排除年份不详的书目,根据检索结果统计分析,资料多集中于自1920年以后,报刊上登载的内容涉及具体犯罪情况的数据统计、女性犯罪问题、童工与犯罪问题、国外犯罪情况等。学术期刊上刊载的有对于当时犯罪学书目的书评,关于犯罪的构成及预防的探讨,对于战争与犯罪问题的分析,也有关于社会主义与犯罪学的文章刊登在《北京大学学生周刊》,这也是为数不多的谈及社会主义的文章。

当时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具有广泛性,可谓涉及广义犯罪学的范畴,包含犯罪原因、犯罪现象以及犯罪对策的研究,其中社会问题与犯罪也是关注重点。由于西方犯罪学的起步发展受社会学发展的影响,故其在发展成研究体系时亦是由犯罪社会学的发展为其铺垫,所以回看当时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同期也是得益于社会学发展的推动,犯罪学家亦有在社会学领域著书立作者,如学者李剑华,其同时著有《犯罪社会学》。在查找的资料中还有较多的统计数据,较早的有民国八年即1909年的官吏犯罪情况统计,后期较多见的为政府公报、司法公报及监狱统计数据,统计类目较为齐全,如在监人员会进行所犯罪行、所犯罪次数、犯罪罪名、犯罪时间等数据收集,较为全面的数据收集为当时学者进行犯罪学研究提供了有力支撑,在经典的书目中均可见对于犯罪数据的分析,也有将国外数据与国内数据进行比较的研究方法应用。由此可见,自犯罪学引入以来的一段时间内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发展。

不过学者姚建龙也在其文中提到当时的犯罪学研究的不足之处,他认为在定义犯罪的问题上,当时的学者绝大多数认为,“犯罪人”即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安宁的“乱民”,应惩罚其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样的观点与西方资产阶级犯罪学知识只是单一的从犯罪的危害性定义犯罪,将犯罪视为对文化的反抗、社会的危害及对人类的威胁一致,而非运用阶级、历史的观点去分析犯罪问题。缺乏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指导的研究分析,很难全面科学的认识到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问题。所以在讨论影响犯罪的个人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时,一般仅止于对于各种因素的罗列,而未能分析出各种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因素关联后所产生的不同影响。这种历史与认识的局限性使得此阶段的犯罪学只能在某些具体方面去认识和发掘犯罪学的意义,而却未推动此阶段的犯罪学发展走上全面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传统社会犯罪治理的非正式状态

在传统社会,犯罪治理的正式机构并不健全,犯罪治理表现出了非常的特质:首先,国家对犯罪的治理并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机构,因为国家缺乏建立政府强制力量的经济基础,国家常常依靠理念而非是在的经济观念来治理犯罪。其次,道德教化成为治理犯罪的主要工具,传统文化在其中发挥着连接国家与社会、整合基层社会的工具性作用。以道德教化为重心的治理方式可以对国家贫弱的物质性治理资源予以弥补,寻求通过对臣民内心的规训来达到秩序的维持。最后,乡村社会的士绅阶层和宗族组织在整合社会、维护民间秩序的同时,在正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中与传统中国的犯罪治理是一种简约治理,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其原因在于自耕小农是社会的基础,国家只有保持较低水平的税收规模、较低成本的政府运作,才能使这种经济生产得以持续。

小农共同体的存在,专业官僚机构的羸弱,使得非正式化的简约治理存在,伦理教化和士绅阶层的存在是简约治理能够长期施行的关键所在。

三、犯罪学发展与传统犯罪治理的变化

(一)犯罪学的发展推动了犯罪治理思想的变化

学者黄石在其所著的《社会转型与犯罪治理——转型期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研究》一书中总结:“犯罪治理是指在国家治理的体系中,基于秩序和安全的功利追求,整合各类资源应对犯罪的策略体系。犯罪治理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政治问题。”犯罪学的研究自西方引入近代中国,虽诸多学者认为当时的犯罪学发展被打上了深深的西方犯罪学的烙印,也存在诸多不足,但是回归至当时的历史发展之境,处在社会转型开始阶段的犯罪学的研究亦有其长足之处,如犯罪原因及犯罪治理方面的变化。

近代犯罪学的引入及发展阶段即为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开始阶段,传统社会对于犯罪的认定是属于个人问题,对其所以犯罪之原因,多未注意详究,但是当出现虽对犯罪人施以残酷刑罚,但是犯罪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之后,学者们才逐渐意识到犯罪并非只是简单的个人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并开始借助数据分析我国犯罪问题存在的季节差异、地域差异以及犯罪人的性别、工作情况等条件对于其实施犯罪的影响的分析。在犯罪的防治问题上,他们提出刑罚方法、经济救助方法、教育方法、改良监狱制度与改良刑事政策等方法防治犯罪。从其多样化的犯罪防治方案提出中分析可见,伴随犯罪学的研究发展,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犯罪形成的社会根源,故防治犯罪问题亦需回归社会考量。

(二)社会转型推动了犯罪治理正式力量的形成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发生急剧变化,沿续两千多年的单一封建体制被打破,中国逐渐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转化。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犯罪治理的正式力量才开始建立和加强,但正式力量运行的实际效果并未取得统治者所预期的效应,其原因尚在于传统社会结构既已分裂,现代化所需要的社会基础尚未形成。伴随清末新政的推行,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开始走向分裂。1905年新学教育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其标志为正式废科举设学堂。新学教育加速了士绅的社会流动。其中有流向军政警界,依仗阅历参与地方政事,变为新式警官。士绅阶层的分裂和国家全能主义的萌发,以熟人社会存在为前提的传统保甲制,随着清末民初“自治”法令的推行,在文本制度上已被否定。在这一过程中,一批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开眼看世界”,向西方求索“救国”“救民”的真理,近代警察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逐步为国人所了解和接受,并最终作为强国的“第一要政”而被付诸实践的。

犯罪治理不能仅依靠伦理道德、家庭氏族的力量,而是应由专门的国家力量来实现。当时充斥着失业、败家及各色群体性斗争,秩序混乱的社会,使得清政府深刻意识到只靠旧有的治安维护体系已无法解决日新的各种矛盾,必须依靠新式制度进行管理。不仅要建立新式管理体系,也要对应更新管理内容。1901年清政府启动“新政”,决定推行警察制,以取代当时备受诟病的保甲制,随后即按照发布的《地方自治章程》,在重建地方权力结构的基础上,施行了新的警区区划,而将原来的保甲区划予以废置,但是实践中受财力限制,真正将保甲废置推行警察制度的主要限于省城、重要城市或商埠,因为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能够勉强维持改革所需的财力。“新政”推行,法律的修改,监狱的改革推动了犯罪学的发展,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深入,使得对犯罪问题为社会问题的认知加强,从而又推动了社会治理手段——警政建设的发展。

新的警政建设尤其重视警察的社会教化功能。当时对于警察制度的理解,其为社会生活服务的职能要求其职责包含广泛的社会工作,道德领域亦是被纳入了警察管理的范围之内,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方面的能力也是当时警察能力提升的重要方面,在《宪政实施期中警察应有的准备和努力》一文中写到:“最重要最根本一点,是要事事能以身作则,指导民众的生活行动,改良社会的风俗习惯;使一般民众都能成为良好的国民,使一般社会能够健全进步,成为新的社会”。在研究民国时期社会控制时,魏斐德也认为此时的警政变革生动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趋势。当时的学界也有相应的理论自觉,警察作为管理社会、维护安全与秩序的专职人员,是“介于政府人民之间的桥梁,其表现之良否,足以代表政治之良窳,亦政府控制人民与社会治安之工具”,因而有“维持善良风俗之责”,更应有率先垂范的表现。

不过新的警察制尚未完全从集治安、财政于一身的保甲制母体中脱胎。所以在之后保甲制获得了一个历史回旋期,1905年科举制度被废除和1911年帝制被推翻,加速了中国社会传统的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的崩溃,这意味着传统的政治、社会整合机制和犯罪控制机制將不再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这样国民政府就面临着重建新的政治制度和新的价值信仰的任务,以此来整合几乎失控的秩序。南京国民政府从一成立就试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渗透和控制,重建中央政府的权威。进行了新县制改革,并重建了保甲制。在传统的犯罪治理的权力文化网络日渐衰退的过程中,应对犯罪的权力组织网络开始生长。

国家主义意识确已兴起,但是其效果并非快速实现,不过伴随社会转型,新的国家治理方式正在酝酿发展。在国家主义意识兴起的过程中,刑罚的教育观念逐渐生长,这些从晚清以来的刑罚改革、监狱现代化进程中均可窥见。犯罪学的发展与犯罪治理的变化是互相影响的,传统犯罪治理观念的改变得益于犯罪学发展的影响,传统犯罪治理的变化又推动了犯罪学的研究发展,如监狱系统的改良,在新式监狱中犯罪分子被改造成文明的公民。犯人同时也成为了科学研究的对象,由刑罚机构留下的大量数据被进一步分析以更好地解决犯罪问题。

简约治理的式微过程与国家全能主义意识相伴而生。无论是清末民初的近代警察力量的建设,还是国民政府期间的保甲重建,其意图都在于通过组织网络来实现对底层社会资源的汲取和控制。随着国家政权组织的触角深入到乡村基层社会,国家治理犯罪的专业力量日渐强大,民间社会力量在犯罪治理的作用正在改变,犯罪治理迎来了新的时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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