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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长安木材供给模式刍议

时间:2023-07-06 14: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有唐三百年,都城长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可从周边森林消长反映出来。唐代长安木材供给方式多样,既有制度性的专监供应和专材专供,也有非制度性之市场供材和就地取材;取材之地分散,既有关内之京兆岐陇,又有关外之岚胜荆广;供求矛盾突出,供不应求的局面一直存在;管理机构多变,由前期的少府监转而归神策军。唐代京城木材需求旺盛,考验唐朝木材的供应能力;京城木材大量消耗,则考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唐代长安;木材供给模式;制度性供给;非制度性供给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3)01—0125-07

唐代建都关中近三个世纪,必然对其周围自然环境产生影响,但影响几多,不易估量。作为研究历史时期城市与环境的问题之一,长安周边森林分布变化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一个视角,已经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可是,文献记载“少见树木、难见森林”的不完整性,限制了此问题的深入展开。也有学者从长安城薪炭供应量和宫殿建筑用材量等领域进行研究,进而评估森林破坏的环境后果,却无法克服“定性不易、定量更难”的局限性。事实上,环境影响并不是都城用材和森林供材如此简单,还存在木材采于何地、来于何方、如何供给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弄清唐代长安城的用材模式,才能把都市与树木、森林的关系放置于历史进程中考察。所以我们认为长安城木材供应模式研究可以让城市用材量研究与森林变迁研究找到结合点。

实际上,唐代很早就制定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木材使用原则,特别是京城周围更属于禁伐区和限伐区,不仅有时间限制,如春夏不伐木,正月、五月、九月皆禁采捕;也有空间范围之限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既然京城周围采伐树木受到限制,那么京城所需要的木材从何而来呢?

一、唐代京城木材专监供应

隋朝迁都大兴,京城营建和修造工程巨大。唐朝建立后,长安城增修和改造仍在进行,再加上文武百司的正常运转,众多人口的养生送死,均使长安城的木材需求量超过其他地区。以隋末李渊率军进人大兴城为例,唐人刘义节说:“今义师数万,并在京师,樵薪贵而布帛贱,若采街衢及苑中树为樵以易布帛,岁收数十万匹立可致也。”人口骤增带来樵薪供给不足的问题,正反映这种情况。换句话说,隋唐长安既是百司所在的京城,又是人口众多的都会,需要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当然木材也不例外。唐政府如何保证国都的木材供应,尽管史料于此记载简单,却仍有迹可循,如《唐六典》记:

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监……百工等监掌采伐材木之事,辨其名物而为之主守。凡修造所须材干之具,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注文曰:库谷监在部县,就谷监在整屋县,百工监在陈仓,太阴监在陆浑县,伊阳监在伊阳县,皆在出材之所。

又《旧唐书》记载:“百工监在陈仓,就谷监在王屋,库谷监在郡县,太阴监在陆浑,伊阳监在伊阳,皆在出材之所。”据此可知,百工监、就谷监、库谷监、斜谷监、太阴监和伊阳监是唐政府设置于出材之所专司采伐材木的机构,负责为二都供应木材原料。细审上引诸条记事,诸监虽在监名上相同,在内容上存在诸多悬疑。

其一是百工监与其他五监是否存在职责差异。《旧唐书》与《唐六典》都认为“百工等监掌采伐材木”,而《新唐书》却记唐初百工监掌与木材有关的舟车及营造杂作,高宗时百工署掌东都土木瓦石之功,到玄宗时百工署改为监,又《唐六典》云:“旧,将作寺百工署掌营棘葛、枪子、土砖、石作之事。开元十五年,改百工署为监,其职掌各分人诸署,枪子入左校,石作入甄官,棘葛、土砖等入于此署(中校署)。”开元十五年(727)百工监恢复后,其职掌去掉了土、瓦、石等杂项内容,只保留了与木相关的事务,但舟车之务不等于采伐材木。换句话说,百工监与其他五监相比,其职责既有采伐材木,还可能有舟车制造之责,集采伐和制造于一监,稍有不同。

其二是诸监位置问题。上引材料中,就谷监、库谷监、斜谷监的位置,甚至百工监的位置都有疑问,有待新解。最为明显的是就谷监的位置,《唐六典》记在盏厔县(属京兆府),《旧唐书》却记在王屋县(属河南府),有很大差异。顾名思义,监名就谷应该与就谷之位置有关,就谷在陕西盏厔县,就谷监可能在京兆府之盩厔县,但为何《旧唐书》记其为王屋县,存疑俟考。

百工监的位置。诸处记百工监位于陈仓,细审也有可疑之处,《新唐书》云:“武德初,置百工监,掌舟车及营造杂作。”武德年间,百工监始设置,但却只设于陕东道大行台,其位置肯定不可能在凤翔之陈仓县。贞观中废监,到唐高宗重设百工署,却主掌东都事务,也不可能以位于陈仓县的百工监来主掌东都事务。是否唐玄宗开元十五年改署为监时,移置于陈仓县,不得而知。就现在所知的几个设监之县来说,百工署(监)最有可能设在王屋县。

斜谷监和库谷监的位置。宋代孙逢吉在《职官分纪》中引用《唐六典》此段材料时又记为:“斜谷监在鄠县”,此处明确记斜谷监在鄠县,较上引《唐六典》《旧唐书》记“库谷监在郡县”不同,二种说法何者为确?检诸地志,唐代鄠县既无斜谷,也无库谷,二说都难成立。据《新唐书》“蓝田县”条:“有库谷,谷有关。”知唐时库谷属于蓝田县,以库谷命名之库谷监应当距此不远。另据李吉甫记唐鄠县有斜谷:“斜谷城,城南当斜谷,因以为名。斜谷南口日褒,北口日斜。”汉代就有“褒斜材木竹箭之饶,拟于巴蜀”之说法,“既然以斜谷名监,应该在郧县而不是鄯县。诚如是,则库谷监可能在蓝田县,斜谷监可能在郿县,都不可能在鄠县,与上揭诸处记载都难吻合。问题出在哪里?事实上,唐代斜谷监和库谷监的设置是无可置疑的,不仅前引诸书同时都提到二监之名,在永泰二年(766)官品令中也多次同时出现:“《神龙令》有库谷、斜谷监”;又“《神龙令》有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监丞”。说明斜谷监、库谷监在武德年间同时设置,经神龙到开元年间一直并存,只记其中一监肯定是有所遗漏。

如上所述,前引《唐六典》《旧唐书》不仅将就谷监、斜谷监和库谷监的位置记错,百工监的位置也值得怀疑。同时,我们发现还有漏记一监的问题,如《唐六典》《旧唐书》注文提及库谷监,却没有斜谷监的位置;宋孙逢吉所引《唐六典》则是提到斜谷监,却缺少了库谷监的位置,两种记载都存在漏记的情况,即6监只记5监的具体位置,缺少一监。虽然我们仍无法解释《唐六典》和《旧唐书》为何将6监之中4监位置记错的现象,而脱漏一监的情况,似乎在提示此条史料极有可能是在记载或传承过程中因漏记一监而导致诸监与所在县错位。

不管怎样,六监皆在出材之所,其中,库谷监、就谷监、斜谷监三监位于关中,所采木材主要供给长安城,太阴监、伊阳监、百工监三监靠近洛阳,所采木材应主要供应东都洛阳。不管采木六监与所在位置是否相符,也不管是行政中心在长安,还是在洛阳,唐代木材均实行专监供应之法,以保证行政中心对木材的各项需求。

二、唐代长安木材专材专供

唐政府设置专司采伐之六监,以其中三监专门为长安采伐材木,从制度上保证京城的木材供应。实际使用中,还实行按木材类型的对口供给之法作为补充,以确保政权和皇权对于某些木材的特殊需求,如少府监就有以材竹之属按时支送的规定,供其制作车乘之用:

漆出金州,竹出司竹监,松出岚、胜州,文柏出陇州,梓、楸出京兆府,紫檀出广州,黄杨出荆州。

所列漆、竹、松、文柏、梓、楸、紫檀、黄杨等均为宫廷和政府机构制造所需车乘的特殊木料,其供给之法就是视木材种类,按其出产地指定供应,即实行所谓的专材专供之法。事实上,此法也可能是官用木材的通用之法。所引材料中除漆以外,其他诸项均属木材范围。其中,竹出司竹监,据《唐六典》记司竹监掌植养园竹之事,“凡宫掖及百司所需簾笼、筐箧之属,命工人择其材干以供之。(注文曰:隋有司竹监及丞,皇朝因之。今在京兆鄠、盩屋,怀州河内县。)”由此可知,司竹监自隋代就已设置,其竹不仅供百司,也要供宫掖所需。其实,唐代司竹监不仅要供宫廷百司之用,也有其他用途,如《开元水部式残卷》(P.2507)第116行记:“大阳、蒲津桥竹索,每三年一度,令司竹监给竹。”造河桥之用竹量非同一般;另外,制作竹箭竹弩等军用器械也要用到大量竹料。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不仅京兆鄠、盩厔设司竹监,怀州河内县也设有司竹监,从其地理方位来看,也如采木诸监一样,分别供给西京长安和东都洛阳。司竹监设在东都附近者为怀州河内县,从东汉寇恂“伐淇园之竹,理矢百余万”,经魏晋时期“河内淇园竹各置司守之官”,到唐代于此也设司竹监,前后一脉相承。再到北宋前期,河内未设监,只留下关中鄂、盩厔一监,当时河内淇园为何不设监,不得其详。相对而言,京兆鄠、盏厘之司竹监与都城长安的关系尤其明显。此地之竹林早有记载,汉时有“渭川千亩竹”或“鄂杜竹林,南山檀柘”之说,也有司竹长之设,晋代有“司竹都尉治鄠县,其园周百里,以供国用”之载。至隋代有司竹监之名,到唐代此地仍以多竹见载,如初唐颜师古记:“芒竹在盩厔南界,芒水之曲而多竹林也,即今司竹园是其地。”到中唐以后,唐人李吉甫记:“今按,园周回百里,置监丞掌之,以供国用。”其竹仍能达到方圆百里之规模。甚至北宋时司竹监仍有“数十里不绝”之盩厔官竹园。

“松出岚、胜州”记载了京城长安的松木供给格局,表明唐代开元年间京城长安的松木是自岚州、胜州采运而来,这种供应模式不仅在开元时期,甚至于开元之前和中唐以后也基本如此。据敦煌发现的《开元水部式残卷》(P.2507)第125—126行记载:

大阳、蒲津桥船,岚、石、隰、胜、慈等州折丁采木,浮送桥所,役匠造供。

大阳桥、蒲津桥均为造舟为梁的黄河桥,二桥均处在长安通外界之冲要,要保持其通畅每年须对河桥进行维修,需要大量木料补给,唐人李吉甫记:“今造舟为梁,其制甚盛,每岁征竹索价谓之桥脚钱,数至二万,亦关河之巨防焉。”仅竹索价就如此之多,而造舟之木就可想而知了,据《唐六典》记:“大阳、蒲津桥于岚、石、隰、胜、慈等州采木,送桥所造。”此处所记与上引《开元水部式残卷》比较,“大阳、蒲津桥”后漏掉了“船”字,即于岚、胜等州采伐浮送之木材是为了造桥脚船而用的,又《开元水部式残卷》(P.2507)第62-63行记载:

胜州转运水手一百廿人,均出晋、绛两州,取勋官充,不足兼取白丁,并二年与替。

岚、胜二州均近黄河,很明显,胜州置转运水手当与向京城转运所采伐之材木有关。可知“采木于岚、胜等州,浮运于关中”这一木材供应模式应是开元水部式制定之前就已通行的模式。

这种模式到开元以后仍旧存在,如唐德宗时,修造神龙寺却无法找到巨木,提及“人言开元、天宝中,侧近求觅长五、六十尺木,尚未易得,须于岚、胜州采市。”实际上,此种格局也保持到中唐以后,柳宗元《晋问》记载:“晋之北山有异材,梓匠工师之为宫室求大木者,天下皆归焉。”认为万工举斧而入晋之北山,是为宫室求大木,然后,“乘水潦之波,以入于河而流焉”,将所伐之巨木由晋北之山浮河运入关中。唐后期仍见岚胜之木,敦煌P.2511岚州条:

二山名,山在苛岚军西北三百里,上多松木,所谓岚、胜之木是之也。

此件文书末尾题“八年七月戊辰记”,王仲荦先生认为是咸通八年(867)所记,此条记载不见于其他地志,整理者认为是唐人韦澳为宣宗处分时事所作,可知当时以出产“岚胜之木”闻名的岚州仍然以多松木见载。由此可见,中唐以后,岚胜仍以多松见载,京城仍旧需求大量松木,故岚胜松木供给京城的格局一如既往。

“文柏出陇州”涉及到京城长安的另一木材来源,陇州向京城供应木材也见于有关文献,唐人沈亚之《西边患对》记:

岐陇所以可固者,以陇山为阻也,昔其北林僻木繁,故戎不得为便道,今尽于斩伐矣。……虚兵之号,与实十五。又有非战斗而役,入山林伐麋鹿熊麂麝豪豕,是徭者居十之三;穷垒险障,剃繁取材,斤声合叫,不息于寒暑,是徭者居十之四;发蓄粟、金缯、文松、大梓、奇药、言禽、薰臭之具,挽辕于陆,浮筏于渭,东抵成阳,入长安,部署相属,是徭者居十之二。

这段材料是他于元和十二年(817)在岐陇之问采访故老后所写,记录了守边军队的真情实状。驻岐陇之边兵除一半为虚名外,在军营之另一半也是“别有用心”,九成兵士用在非战斗事务上,其中有3/10入山林捕猎,4/10伐木取材,2/10将文松、大梓之类运输入京。尤其是此处所提到的“挽辕于陆,浮筏于渭,东抵咸阳,入长安”,正是岐陇木材转运京城的路线和方式。据《新唐书》“风翔府虢县”条:“西北有升原渠,引淠水入咸阳。垂拱初,运岐、陇水入京城。”史念海先生认为此“岐陇水”应为“岐陇木”之误,可以信从。元人骆天骧《类编长安志》曰:“唐垂拱初运岐、陇木。”明确记为岐陇木,但不知何据。史载武则天曾命御史王弘义于虢州采木,因为役使过度,出现丁夫多死的情况。虢州应是升原渠所在之地,受诏采木无疑是为京城而采。从虢州采木,开渠,到通船栰至汉长安城,说明经水道运岐陇材木人京的格局已经形成。而唐前期岐陇木材由丁夫采伐,通过升原渠、渭水运经咸阳至汉长安城的线路,正与中唐以后由边军采伐,“挽辕于陆,浮筏于渭,东抵咸阳,人长安”之格局相似,但此长安是汉长安城而非唐长安城。

大量的岐陇材木如何由渭水之滨的汉长安城运进唐长安城内,一度引起唐廷重视。唐玄宗天宝二年(743),“京兆尹韩朝宗分渭水入自金光门,置潭于西市之西街,以贮材木”。史念海先生反对徐松之“渭水不能入城说”,认为开通升原渠和引渭水入城之目的,主要是为了运输岐陇之材木,农田灌溉只是次要的。浮渭而来的岐陇之木经漕渠入金光门可抵达西市,岐陇木之入城问题也许可以暂时得到解决。联系前引陈仓设采伐官监的事实,不管其监名是百工监,还是其他监,均说明陈仓所属之岐陇确实是京城长安的一个主要木材供应基地,甚至于到北宋时仍每年于此地采伐大木上万株,供给开封。故京兆尹韩朝宗所谓“以贮材木”,决不仅限于薪炭,诚如沈亚之所记,文柏、文松、大梓等栋梁之材与药材、粮食等物应该是此线的主运之物。

“梓、楸出京兆府”记录了唐代长安城木材供给的又一来源,前揭蓝田库谷监、盏屋就谷监皆位于秦岭北坡,正在京兆范围内。史载,蓝田之材木多有采运人京者,如贞观十六年(642),唐太宗“欲造一殿,仍构重阁,令于蓝田采木,并已备具”,唐太宗造殿之材就取自于蓝田,说明京兆府也是殿堂之材的供应基地,并非如史籍所载大木皆须采自豫章、江南。但实际上,由蓝田运入京城的不限于宫廷殿材,也有公私材木,如《开元水部式残卷》(P.2507)28-30行记:“蓝田新开渠每斗门置长……公私材木并听运下。”由蓝田所开之新渠承担着公私材木运下的责任,从而也说明蓝田不仅是京城宫殿的取材之源,也是京城公私用材的采伐之地。

不仅蓝田新开渠有运木之任务,京城附近诸渠均需承担运木之务,有时会出现运木与灌溉、杂运争水的情况,如《开元水部式残卷》(P.2507)第103—104行记:

虽非采木限内,亦听兼运,即虽在运木限内,木运已了及水上有余,溉灌须水,亦听兼用。

据式文推知,水渠分成采木限内和非采木限内两种情况,如果运木与杂运争水,采木限内优先运木;不在采木限内,也是兼运,运木不能让位。如果运木与灌溉发生冲突时,运木限内是运木优先,只有木运结束或有多余之水时,才可兼顾灌溉。在以农为本的古代社会,灌溉用水竟然要让位于木运用水,耐人寻味,但也从另一方面反应出木材对于京城的重要性。唐朝为了将京兆之梓楸运入京城,在出材之所设有诸采木官监,并屡有凿渠以运薪炭材木之举,如京兆尹黎斡曾于永泰二年(766)自南山谷口“凿运水渠”,此运水渠也应该是运木渠之误。

中唐以后,以采造代替官监,采造山场就成为供材基地,如唐人邢汴曾任山场务判官、山场将、山场务都知官等职。京兆附近也有此类山场,如盩厔山场曾为含元殿采造殿柱,其殿柱的运送过程尤可注意:“伐之倒,以俟三伏潦水涧流,方及谷口,千百夫运曳……急命千百人推曳渭流听下。”据此可知,流水漂浮仍是关内巨木运送的主要方式,因为陆运只能通过千百夫拽一柱,“其下施毂”的办法,其运输成本昂贵,“终日不过三二十里”,“一材之费,已数十万工”的描述也并不为过,也许这就是诸渠运木优先规定的法理所在。

唐中后期,京城长安仍离不开京兆之材,神策南山采造之设便是其证。唐文宗大和元年(827),“左神策军奏当军请铸南山采造印一面。”此采造多指木材供应,如白居易《宿紫阁山北村》所记:“中庭有奇树……持斧断其根。口称采造家,身属神策军。”神策南山采造的职责应是将南山材木采造运输入京,但在木材缺乏之时,军士竟然以采造之名闯入民宅伐树取材,说明京城木材不仅运输困难,采造也不容易。大和四年(831),“左、右神策军奏,当军于凤翔扶风县营田采造,宝鸡县采造,斜谷、南山、吴山,宝鸡、扶风营田共四所,各请铸印,并可之。”此段记载虽然涉及左右神策军的采造之所,却不易理解,推测是因为采造需要营田供粮,故请求赐印。从文意分析,凡有采造之所,就需营田,采造所与营田所基本一致,故不管是赐予营田印,还是采造印,所提到的斜谷、南山、吴山、扶风县,均可认为是两军采造材木之所。神策军为京城采造投入了相当兵力,据宋白《续通典》所记,左右神策军共154 063人,其中左神策军外镇和采造有29 603人,右神策军外镇和采造19 479人,总计有接近5万人参与采造,参与采造的将士数约占左右神策军15万人的1/3,足见唐政府为保证京城的木材供应的确是做到力所能及的程度,而神策军通过掌握南山采伐和控制木材入京也达到掌控京城社会之目的。

为了摆脱神策军掌控材木供应的局面,唐政府也采取过一些措施,如《册府元龟》记唐文宗为限制宦官势力曾经推行收购贮蓄材木的办法供给京城,结果却由于盐铁转运使王播与判度支王涯交结宦官,以及神策军假托商人中纳材木,致使此项措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王)涯与判度支王播交结中尉王守澄,请托中纳材木,至开成元年正月,敕度支自此不得收贮材木。如或宣索,即以其直市供,诸色作料亦如之。先是,度支奏旧管右神策军及诸色人假商人名中纳材木,计支价直三十三万二千四百余贯,所中材木、茶,无至者。御史台推鞫,皆涯、播之中纳。

唐政府欲寻找另一种供给京城长安材木的途径,以打破神策军以采造之名垄断京城材木供给的局面,却因为神策军冒充商人中纳材木,在虚耗数十万贯钱之后,收不到最初取材于他途的效果。随着王涯、王播等人在甘露事变中被杀,宦官掌政者连徒有虚名的限制神策军垄断材木的政策也废止了。京城材木“以其直市供”在神策军掌握京城采造的情况下,也只是神策军控制京城材木供应权的遮羞布。

“紫檀出广州,黄杨出荆州”,此条揭示出京城贵重材木也采用专材专供的模式。紫檀深受唐人喜爱,唐人苏敬如此记载:紫真檀“出昆仑盘盘国,虽不生中华,人间遍有之。”遍有紫檀一辞,说明唐人喜爱紫檀的程度,京城权贵集中,紫檀之器更为奢侈之辈追捧。但苏敬所言紫檀出昆仑国与本条之紫檀出广州并不一致,不仅如此,同为《唐六典》,记中尚署的紫檀来源又有不同,“其紫檀……出广州及安南。”又认为紫檀出广州和安南,比前又多出安南一地。之所以关于紫檀来源多有分歧,是因为记录者标准不同,从出产地的角度,紫檀多产自南海诸国,并非广州所产;从输入地来说,“紫檀出广州”又是指南海诸国之紫檀多由广州输入唐朝。长安紫檀来源亦不例外,原产地在南海诸国,输入地是广州。其运输渠道是由海舶运到广州进行贸易,再通过专职机构运送入京。

京城之黄杨来自荆州,唐僧远年之《兼名苑》记:“黄杨,色黄白,材坚者也。”唐人段成式记录了唐人对黄杨的特殊认识:“黄杨木,性难长,世重黄杨以无火……为枕不裂。”在唐人看来,黄杨有不少优点,材坚色黄白,是良材,尤其黄杨倍受唐人青睐之优点是无火,这是建筑用材、制作器具的极佳材料。至于唐人以之制枕,也是其用途之一。正因为黄杨有如此好处,京城长安专门指定荆州供给其材。唐人李华《含元殿赋》也提及荆杨之材供给京城,如“下荆、杨之材”,为桴为械,经江汉、历河渭,运到长安,“交积于作宫之地”。唐代荆州黄杨之情况不详,但与之相邻且地形气候相同的峡州既有青杨,又见黄杨之记载,如《太平广记》载:“青杨木,出峡中,为床,卧之无虫。”又欧阳修《黄杨树子赋》序记:“夷陵山谷间多黄杨树子,江行过绝险处,时时从舟中望见之,郁郁山际,有可爱之色。”弱欧阳修看到黄杨树遍地的夷陵,唐代称峡州,与作为长安黄杨供应基地的荆州互为邻州,可见黄杨是荆州、峡州的共同物种,或许荆州黄杨特性优于峡州,也未可知。

三、唐代京城木材的制度性供应与非制度性供应

唐政府为保证京城长安的木材供给,推行专监专供和专材专供之法,从制度上保证行政中心对木材的需求,虽前后有所变化,但维持一种行之有效的木材供应制度一直是执政者建制立法的初衷,此可视为制度性供应。但是,现实的不确定性也为京城木材的非制度性供应留下空间,在某些时候,非制度性供应甚至由辅助性措施上升为主要供应手段。

在非制度性木材供应方面,市场供应和就近取材的方式占有相当比例。据《唐六典》,钩盾署掌供邦国薪刍之事:

其和市木橦一十六万根,每岁纳寺;如用不足,以苑内蒿根柴兼之。其京兆、陕、陇州募丁七千人,每年各输作木檀八十根,春秋二时送纳。

唐式规定:“柴方三尺五寸为一橦。”司农寺之木檀分成三个来源:一是京兆、陕、陇州募丁输入,7 000人每人年输80根,达到56万根;一是和市获得,每年16万根;一是利用苑内蒿根柴就近供应,补充前二者之不足。前一种方式属于制度性供应,后二种属于非制度性供应的市场供应和就近取材,这虽然是薪刍的供应格局,而京城木材供应格局与其有类似之处。通过市场获得木材作为制度性供应的补充方式,曾经发挥出巨大作用,如唐太宗时,君臣围绕官私木橦价格争议,就是非常典型的市场供应方式。又开元年间,时任左拾遗的刘彤就提出伐木兴利之建议,得到采纳。木材交易风气渐浓,甚至有人要买尽终南山树。到天宝年间,又有前揭京兆尹置潭于西市以贮材木之事实,需要指出的是,所贮多属岐陇之材木,这些材木贮积于市场,其商业目的显然存在。

中唐以后,京城木材市场受到营建之风的影响,长安百姓有“木妖”之说,其建筑用材多由市场购买。例如,大历十年(775)大兴善寺建文殊阁的木材来源:

破用及见在数如后:四千五百四十二贯五百四十五文,买方木六百一十根半;九百七十四千八百一十文,买椽柱槐木共八百四根……二百一十四千五百文,买栈七百束等用;七百四十六千二百二十五文,买柏木造门窗、钩栏等用。

此次修造所用木材或为施舍,或为购买,购买所占比重较大,方木买入610.5根,占总数685.5根的89%;搏柱买入96根,占总数244根的39%;椽买入844根,占总数2 414根的35%;栈买人700束,占总数的100%。通过统计发现,此次大兴善寺造阁使用木材,市场购买的比例远大于信众施入。我们注意到,就连受唐廷资助的佛寺建筑用材也主要来自市场,其他民用建筑更无须多言。有趣的是,大兴善寺不仅购买了610根方木,还卖掉了剩下的127根方木,扮演了既是买家又是卖家的角色,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唐人对于木材商品属性的认识。正因如此,经营木材甚至成为长安商人迅速致富的手段之一。如唐德宗建中前后,窦义在长安从种榆树开始,靠卖束柴屋椽起家,鬻车轮榆材得利,他投资法烛当薪,为陆博局提供木材,从而成为京城富商。窦义所以能成为富甲一方的商人,其根本原因在于长安木材市场蕴藏着巨大商机,虽说是小说家之言,但亦能透漏出时人对木材市场的些许看法。凑巧的是,诗人元稹《估客乐》也提到“大儿贩材木,巧识梁栋形”。

长安木材交易活跃,也引起唐政府的注意。前引判度支王播、盐铁转运使王涯执政期间也曾有以33.24万贯钱于京城收贮商人材木之举措,其目的就是要依靠木材市场、木材商人的力量来打破神策军垄断长安木材供应的局面。虽然由于神策军士假冒商人从中破坏而无法达到其初衷,毕竟执政者是看到长安木材市场的无限潜力,才会有此决策。因为京城木材市场吞吐量大,某些官员甚至提出征收竹木税之建议,如赵赞于建中三年(782)提议:“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唐德宗后来虽下诏罢免其税,但竹木税能与茶税并列之现象自有其社会现实依据,不须讨论竹木税的征税对象是公、私材木的哪一项,只从竹木税能列入政府救困之策来说,其利益一定非同小可。

就近取材的原则也是唐代木材供应的一般法则,不管是水利堤堰内外种榆柳杂树以充堤堰之用的法令,还是桥道侧近州县采造木材以备用的规定,都强调就近取材。虽然唐代有京城四郊300里不得采捕的成规,但在木材时有所缺的长安,就近取材的原则在唐代长安木材供应格局中也时有表现,如长安城出现专门以种树为业和卖树苗成名者。民众房前屋后植树无疑有利于就近取材,而且经济林和观赏林也有用材价值。如前述以苑内蒿根柴补京城用柴之不足,就是遵循树木自然生长规律的合理用材之法。森林、树木的木材蓄积量在一定范围内是可再生的,有节制的利用属合理采取,而无节制的滥砍滥伐才会导致林源枯竭。

除市场供材和就近取材之法以外,属于非制度性供应的木材供给途径还有很多,诸如馈赠、贿赂等,都可以是京城木材的供应渠道。就木材馈赠而言,既有地方政府为某事的进助,如杨于陵任地方官有“进助山陵材木”之举动。也有个人向政府的捐助,如长庆四年(824),波斯大贾李苏沙进沉香亭子材。还有私人之间的赠送,如任职于出材之乡的岐州司功参军李义琏,因其兄李义琰宅无正寝,遂购买堂材送于京城。各种情况,不一而足。

唐代京城木材供应表现出几个特点:供应方式多样,既有制度性的专监供应和专材专供,也有非制度性之市场供材和就地取材;取材之地分散,既有关内之京兆岐陇,又有关外之岚胜荆广;供求矛盾突出,求大于供的局面一直存在;管理机构多变,由前期的少府监转而归神策军;运输渠道不畅,多以水运为主,天然河道必须辅之以人工漕渠,漕渠开掘困难重重。总体而言,京城木材需求旺盛,考验唐朝木材的供应能力;京城木材大量消耗,则考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不仅有唐一朝受此问题困扰,历朝历代概莫能外,城市与原料供应问题的平衡点应该落在哪里,不仅是对古人的考验,也考验后来者。

[责任编辑 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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