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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7-20 12: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完整版】


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市城区户口,且在我市城区范围内领取残疾军人抚恤金的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统称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参保缴费和待遇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照单位职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统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参保缴费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个人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代收代缴。

(三)残疾军人按上述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用,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三、医疗保障补助

(一)参保缴费补助

1.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的,可向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2.残疾军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的,可向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由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残疾军人在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的基础上可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

1.个人帐户补助:以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乘以个人账户补助率计算,个人账户补助率:45岁及以下为1%45岁以上至退休前为3%,退休人员为6%。个人帐户医疗补助金由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

2.就医补助:(1)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对于年度内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再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2)残疾军人住院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3)残疾军人住院床位费参照我市离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差额部分,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

四、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

(一)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直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系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同步实时结算,参保残疾军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余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由残疾军人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实行个人台账管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每半年或一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医疗补助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残疾军人医疗费用申报表,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照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进行年审及年终结算,根据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五、组织管理

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卫生等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及时提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有关资料,为单位确有困难的或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二)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专款专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定期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六、其它事项

(一)因战因公致残后在民政部门领取残疾抚恤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等伤残人员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有关残疾军人的规定办理。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县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南府办〔2011153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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