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含政办〔2014〕1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评估办法。第二条为了合理认定评估农村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含政办〔2014〕1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评估办法。
第二条 为了合理认定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由县农委、财政、经办行等部门组成五人专家评估小组,评估人员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专家评估小组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申请对象:
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评估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必须依法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
(三)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
(四)有合法的承包、流转经营协议和手续,有效期限
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期限;
(五) 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六)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种养业须参加保险。
第六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应向专家评估小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包或流转的土地种植、养殖基本情况;
(二) 登记部门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三)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委托人与镇(园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坐落、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方式:
(一)评估程序:镇(园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安排,并协助县专家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方法:专家评估小组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对种植经果苗木花卉,根据作物生产的正常定植标准、作物长势、管理水平、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作价;对种植水稻、小麦等,根据作物产量,市场行情,评估作价;对温室大棚等附着物,根据建造价和折旧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专家评估小组每名评估成员独立评估作价,按照简单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计价结果。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经营权面积×每亩(种植或养殖)净收益(扣除流转租金等)×剩余承包或流转年限。
第九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估作物的品种、面积、地点、坐落;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照片,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认定评估免收评估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含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