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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24 08: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优秀范文】


承德市双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原则,各科室(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执法信息的整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公示。通过网络平台公示的须经主管网络平台的领导审核。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

(二)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规范、执法制度、办理条件和时限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电话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式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在固定办公场所要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清单、工作人员姓名、办公电话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它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包括省、市、区指定网络平台、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文件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等。

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地点的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络平台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办牵头,组织人事科等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本局的职责、权限、依据、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等,形成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法制办负责全局性执法程序、流程图、执法文书样本的公示;

(三)批后管理股、广告审批股按照职责分工,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固定办公场所工作人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公示;负责网络平台的管理等;

(五)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队)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双随机”监管的,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是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整理、公示工作。

第十六条 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由主管科室(队)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对应公示未公示、未按时公示、公示信息错误、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制度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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