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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预警与犯罪防控研究

时间:2023-06-09 10:45:03 疫情防控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犯罪防控的关键是掌握犯罪征兆信息,并利用对征兆信息的超前预判来实现及时预警,以有效扼制犯罪和减少犯罪危害。防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研究犯罪规律、挖掘犯罪原因、掌控犯罪重点和感知征兆信息来提高防控犯罪的效率,促进公安临战处置机制与现代警务发展模式的无缝对接。

关键词:公安;信息预警;犯罪防控;超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09)04-0028-08

Research on Public Security Information Early Warning and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UANG Zi-Jian,LU Dong-qiang

(Fujian Police Academy, 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The key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to collect crime indication information and make the judgment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to achieve a timely warning,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crime. Crime prevention is a complex system. The public security could research crime rule, mining causes of crime, perceive crime information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seamless connection between public security pre-combat handling mechanism and modern police service development model.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information warning;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predictive judgment

公安信息预警是依据一定时空下的犯罪特点和治安情况,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警情信息进行分类、甄别、分析、预判,对可能引发犯罪和导致社会动乱的各种要素及其所呈现出来的危险征兆进行严密监测,对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进行准确预测,捕捉警讯,及时预警,超前防范,形成有效防控犯罪发生和重大恶性案件爆发的一套运行机制。

2008年7月1日,28岁的北京人杨佳,一个无犯罪前科的青年,一个没有经过任何专业训练的人,拿着剔骨刀冲进了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从1楼到21楼,杀死6名警察,砍伤4名警察。这是上海市30年来最严重的袭警事件。袭警行为在警界乃至整个中国民间社会引起了轰动。上海特大袭警案的发生,并非偶然发生和毫无犯罪征兆可言。具有偏执人格和强烈报复意识的罪犯杨佳因对2007年10月涉嫌偷盗自行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审查一事不满,于是伺机报复。作案前曾在周边购买了各种工具,如单刃刀具、催泪瓦斯喷雾剂、防尘面具、榔头、登山杖、橡胶手套、打火机等。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公布的材料,杨佳一开始的攻击目标是闸北区芷江西路派出所。早在2008年6月12日至23日,杨佳就曾来过上海。他在距离芷江西路派出所仅20米的一间旅馆里,用望远镜观察派出所的情况。由于该派出所人员众多和安保严密的缘故,杨佳放弃了上述计划[1]。杨佳袭警案的发生,与公安部门疏于防范、缺乏犯罪征兆预警机制有直接关系。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可以认识和防控的。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的可认识性,犯罪机会和条件的可控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哲学依据。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和矛盾可转化理论,犯罪在一定的空间内,通过有效的防控,就可能出现不能犯或犯不成之现象。长久以来,人类社会从正反两方面积累了大量可资借鉴的防控犯罪的实践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犯罪学研究成果,为犯罪防控提供了丰富、具体的理论指导。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拓展,特别是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崭新的思维方法,概率论、模糊论、非线性数学方程及黑箱方法、灰色理论等为犯罪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手段与方法。因此,只要思路正确,方法得当,举措有力,人类社会是可以通过信息预警和综合防控来减少犯罪。

一、通过研究犯罪规律指导防控

犯罪的社会机理及其发生原因看似繁复但并非秘不可测。任何社会过程与社会结构的存在都非偶然因素作用的结果,它的生成、演化等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任何事物的可控性都是通过正确掌握和利用事物的发展规律来实现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掌握犯罪的规律来防控犯罪。实践表明,在某个地区、某个时期,犯罪主体、犯罪的重点区域、时段、犯罪手段、犯罪类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掌握了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发现其中的规律特点,就能够提高防范、控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

犯罪是可能预测的,也是可以超前预测的。影响犯罪的因素的无限多样性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之间的距离使犯罪预测的难度增大。但事物的发展变化表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使得犯罪预测基于事物的惯性律、相似性、关联性而成为可能。它借助与犯罪有关的过去之事实及今天之数据而推测未来犯罪的趋势、规模、类型、分布和个体陷于犯罪的可能性。诸如,犯罪的时空规律,直接为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和警力的安排部署提供了科学依据;犯罪手段规律,则显示出近些年来我国的暴力犯罪特别是青少年暴力犯罪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关注和警觉。诸如此类的犯罪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就能使我们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而制定防控和治理犯罪的良方。

例如,某市公安局情报信息中心分析人员,就当前盗窃案发情况进行有目的性网络搜索,发现周边城市连续发生多起夜间撬砸汽车玻璃盗窃案。分析人员立即着手收集信息,通过关联分析,认定此类案件有向自己所在城市蔓延的趋势,于是启动预警机制,制定作战计划,决定主动出击,迎头打掉这一犯罪团伙。分析人员反复研究犯罪团伙在各地作案的手段、方式、地点、时间、活动特征等,画出犯罪团伙作案的详细“地图”,总结他们的作案规律,在较短时间内,锁定了高危人群及其地域来源,终于将这一流动作案的犯罪团伙全部抓获[3]。

建立信息预警与评估体系,就是要充分利用上述犯罪规律,通过甄选部份敏感指标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指标系统,针对致罪因素中具有代表性、先兆性的若干变量进行测评和辨识,对犯罪的活跃程度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各类犯罪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进行事先预报、评估、定级,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制和防范,最终确保整个社会始终运行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防止严重危及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局面出现。

二、从犯罪原因入手防控犯罪

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十分丰富,有一元论、多元论、终极原因论和系统原因论等等。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据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近代德国犯罪学、刑法学家弗兰•冯•李斯特认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当时犯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4]

犯罪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起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各种不同因素和矛盾纵横交错、相互依存、互相冲突、综合作用的结果。导致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原因、环境因素和个体原因。

(一)社会原因是孕育犯罪的温床

1.社会原因是指影响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种矛盾和消极社会现象。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普遍性、广泛性、因果性、必然性等特点,决定了一定社会中必然会有一些不特定的个体去实施某种犯罪。

当前,贫富差距拉大、失业问题、城市化、人口流动性增大、破案率下降等因素已成为我国转型期犯罪快速增长的主要社会原因。社会转型期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层趋于复杂并发生变化,一些阶层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下降,另一些群体不断崛起。由于贫富分化加剧,一个拥有数千万人的贫困阶层开始出现。当他们意识到贫困并且将贫困归结于社会时,就可能将不满情绪指向政府和社会。

2. 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往往是多种类、多层次的。物质诱因是行为人通过“发现”自己的相对贫困,“发现”财富的重要,进而产生强烈的对财产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物质诱因成为引发犯罪增长的主要原因,并呈现逐年递增的势头。例如,1999年,山东省押犯中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的罪犯占押犯的比例为69.7%[5]。2002年,山西省在押犯中,犯盗窃罪、抢劫罪两罪的罪犯占在押犯的比例为53.34%[6]。

3.一定的犯罪现象(行为)是由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城市化进程中外来工犯罪的“多米诺效应模型”为:城市化(推动犯罪的初始力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间的时间滞差→有关于外来人口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岐视→与外来人口的贡献不相称的社会地位→刺激事件(工钱被拖欠、被城里人辱骂、良好的犯罪机遇)→心理失衡→犯罪[7](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引发外来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经济问题(占70%,包括无工作、工资被克扣、开销太大)。

英国伦敦地区的社会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所监督的30000名罪犯进行了犯罪原因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罪犯中有48%的人在犯前无业,而伦敦地区的失业率为7.2%;43%的罪犯犯前有酗酒与吸毒的问题;8%的罪犯犯罪前有心理健康问题;22%的罪犯犯罪前有严重的经济问题;25%的罪犯犯罪前没有稳定的住房。这说明犯罪与失业、酗酒吸毒、收支失衡、居无定所、心理健康等因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环境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建筑物、道路、地形、气候等硬环境。从广义上说还可以包括大众防范意识、社区文化建设、法制观念、规章制度、治安环境、社会风气、警方的反应能力、训练及处置水平等软环境。

环境对人的发展具有决定意义。教育则居于主导地位,具有主导作用。犯罪是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环境因素与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个体心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因素是犯罪发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所有的犯罪中都缺少不了自然地理因素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的具体情形是各不相同的。一定的自然地理因素往往与犯罪的一定特点相关,比如犯罪的类型、方式、严重程度、犯罪传统等等(见表2)。

(三)个体原因是导致犯罪内在基础

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在一定社会环境影响下形成的品德、性格、智力、心理、生理特点等导致个体产生犯罪的因素。社会环境对犯罪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在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选择往往是个体“一念之差”的结果和表现。犯罪纵然受众多社会环境因素的共同作用,但犯罪归根结底是个体被决定、被选择的结果。

犯罪是具有人格缺陷的人遭遇到致罪因素[8]。不健康人格的存在是犯罪发生的个体原因之一。而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因素与关系的存在是犯罪发生的客观原因。不健康人格可以表现为不健康心理、心理缺陷、人格障碍、病态人格、反社会人格、犯罪人格。在遇到同样引发犯罪的外因时,具有上述不健康人格中的后者,犯罪的可能性大于前者。由于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因素与关系在犯罪发生中起着扣动枪“扳机”的作用,当客观原因与关系作用于具有价格缺陷的人,犯罪便可能发生。

犯罪的客观原因→缺陷人格→ 犯罪

从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来看,先是由不良心理转变为不道德心理,进而由不道德心理转变为违法心理,再由违法心理转变为犯罪心理。不良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因为犯罪人的心理素质不好或者是心理素质不健全,如意志薄弱、心胸狭窄、盲目攀比、极端个人主义、精神障碍、变态心理等。已经形成的犯罪心理在犯罪人的犯罪决意的选择与驱动下,在外界犯罪机遇的影响和作用下,最后外化为犯罪行为。社会转型期对生活状况不满的失意者,由于不能正确对待社会分化而产生心理失衡,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倾向于采取激烈手段表达自己。虽然失意者中的极端分子只占极少部分,但由于基数庞大,仍不可小视。因此,应针对犯罪心理形成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尽早发现和预测犯罪心理形成的不同阶段,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见表3)。

社会环境因素是导致犯罪的基本因素。社会内部在存在着一个罪因系统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个“免罪系统”,这个系统应当属于社会的免疫和防御系统,它的基本功能是抵制罪因系统的作用,它与罪因系统相互牵制、相互作用的结果决定了现实社会的犯罪包括犯罪的数量、规模、性质、危害程度等等。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深入研究犯罪原因,发现并弘扬社会环境因素中那些能够有效制衡和消减犯罪的积极因素,强化防控犯罪的相关举措,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测和防范犯罪工作。

三、突出重点,实现主动防控

犯罪是与人类共存共生的恶行,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研究和防控犯罪,可以从犯罪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原因、结果着手。防控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文化、教育、舆论、艺术、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的调解、疏导,强化社会控制、环境控制和心理控制。

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巨大,头绪繁杂。如果不分轻重缓急而平均用力,其实施难度将迫使我们停滞不前或导致成效不佳。重点即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重点是防控犯罪工作的核心,抓住重点才能事半功倍。在现实社会中,总有一些关键部位、地段、部门、财产集中场所易受侵害,总存在一些犯罪倾向比较明显的人员。统计结果表明,多数案件发生在易被害空间、易被害时间和易被害群体之中。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470多万起刑事案件中,有370多万起发生在街(路)面[9]。通常情况下,夏季发案率最高,秋季最低。杀人、强奸、抢劫多发生在17∶00~24∶00之间,伤害、盗窃、诈骗多发生在8∶00~17∶00之间。因此,分析影响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以重点人、重点信息、重点物、重点场所、重点时段为对象,有条不紊、周密细致地对人、物、地、事开展防控,加强对死角、通信、照明、出入口的监控及易受侵害部位的防护,就能在现有人力、物力条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防范水平,有效扼制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减少犯罪的危害后果。

(一)对人员的重点掌控

犯罪行为人是实施犯罪的主体。犯罪的防控归根结底是对某些重点人员的防控。具体防控中,可将各类人员按层次进行划分(见表4)。第一层次是高危人员,即具有犯罪嫌疑和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其中,应将受过打击处理的人(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者,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3年)列为重点。第二、三、四层次分别为重点人员、边缘人员和易感人员。第五层次为易被害人员。易被害人员通常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首要侵害的目标。犯罪人选择作案对象,一是被害人对其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对其犯罪可获取较大利益。二是自身容易出现罪错,有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轻率、轻佻、不谨慎、性情暴躁、易与人争斗、贪利、好色等性格和行为的人。三是有特定职务和社会责任或掌握核心机密、负有特殊使命、具有特殊身份者,因其职业和身心特点易于被害。四是防范意识薄弱、防卫能力不足的被害人,犯罪易于实施和得逞,如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

(二)对重要信息的感知

重要信息主要是指犯罪征兆信息。信息预警,归根结底都必须通过信息感知、信息分析研判来实现。当前,公安实际工作中各类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多,要穷尽所有有价值的犯罪信息几乎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信息也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从实战角度看,以下信息应当重点搜集:严重暴力犯罪和危害特别严重的各类犯罪信息(主要包括人际交往的方式、方法、强度、频度的变化,行为内容和行动轨迹,经济状况变化,银行账户上资金的进出情况,电话通话记录,监控录像);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及其犯罪活动信息;重大走私、诈骗、伪造货币犯罪信息;毒品犯罪信息;与国外、境外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勾结进行犯罪活动的信息;重大流窜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重大预谋犯罪的信息;国外、境外国际恐怖分子、黑社会组织成员来华活动信息。

此外,下列信息也值得引起关注,如物证信息、机密信息、网络信息(网络IP地址、上网纪录、QQ号)、违法人员、前科人员信息、暂住人口、失踪人员、网吧上网人员信息、出入境人员、在逃人员、无名尸源、刑嫌调控对象、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被盗抢物品信息、交通违章、非现场执法系统信息、高速公路车辆出入信息、半公开文献(也称灰色文献)、内幕信息、传闻、谣言等。在防控犯罪过程中,一些社会信息有时会派上用场,如邮政汇寄、银行开户与交易、通讯用户、通信信息、劳务市场信息、房产证信息、医院就诊信息等。

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工程。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地搜集重点人、地、物、事、财、单位、组织等基础信息,将大量的“口袋信息”、“纸袋信息”、“脑袋信息”转化为公安网络信息,盯住重点人、监控复杂多发地域和场所、管好作案工具、把住金融供给通道,通过全面掌控信息来获取犯罪征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安作战单元的信息资源共享,为信息预警和犯罪防控提供鲜活的实时信息支持。

以2008年7月1日发生在上海的特大袭警案为例,犯罪行为人杨佳曾因涉嫌偷盗自行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审查处理,并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具有强烈的报复倾向和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属于高危人员,应划入公安机关的监控重点。从对重要信息的感知来看,杨佳具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他曾多次投诉上访,对上海警方的调解与处理心存不满,作案前在周边购买了单刃刀具、催泪瓦斯喷雾剂、防尘面具、榔头、登山杖、橡胶手套、打火机等工具,并多次到现场踩点观察。这些重要信息如果能被警方及早掌握,就可极大提升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三)对重点场所的监控

重点场所主要是指流动人口聚集、治安态势严峻、商业网点密集、道路交通发达、地形环境复杂、防范相对薄弱的高发案地点。防范薄弱的场所,在犯罪动机和欲望刺激、犯罪意识养成、犯罪机会创造、犯罪手段选择、犯罪收益回报等方面,往往为犯罪活动的滋长提供了温床。重点场所一旦发案,往往危害性很大,容易引起交叉感染,具有较强的辐射扩散效应,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强化对重点场所的控制,就等于压缩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与生存空间,等于将其置于光天化日之下。(见表5)

(四)对重点物品的控制

重点物品是指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来实施犯罪的物品或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化学危险品,菌种病毒,放射物品,剧毒药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文物和贵重物品等。对重点物品的控制,关键是了解物品的性质、特征、存放现状,加固防范设施,落实防范举措,切实提高安全系数。

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潜在目标,在安保措施上必须有所侧重。犯罪分子在暗处,我们在明处。我国的大、中城市,人口极为密集,传统的防范手段和设施较为简陋,对犯罪防范处于被动状态,防控难度增大。易燃易爆物品在我国是比较容易获得的东西,管制刀具和高仿真手枪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也是容易获得的。因此,要大力加强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放射性物品、生物、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由上可知,对高危人员、要害目标、重要场所和重点时段(案件多发、易发地段和时间)加强警械性措施和全方位控制,及时掌握、科学分析和准确预判涉及犯罪的人、事、物、时空等信息,有助于公安机关合理分配警力,首先遏制那些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对那些最可能陷于犯罪和被犯罪侵犯的群体提早施行保护。避免潜在的犯罪人成为实在的犯罪人。基于上述思路,我们可以构建一种简便易行、准确高效的信息预警体系,通过这一体系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的防控和实现对社会稳定破坏性较大的犯罪的打击,以减少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

四、通过征兆信息预警实现超前防控

防控犯罪的核心手段是有效情报的获取。防控犯罪的关键因素,是通过对犯罪征兆信息的分析来准确、及时地掌握犯罪分子的意图。传统临战警务是一种被动型、随机型、事后诸葛亮式的执法活动,警察被违法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随机性大。情况往往是:案件已经发生,危害已经造成,警察才接到报案,才组织警力去解决问题。在对待案件的问题上,我们通常只重视对案件本身进行总结,而忽视对“犯罪征兆”进行分析排查。如此一来,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就可能为下一次重大案件埋下隐患,类似的犯罪就可能会不断涌现并呈现出一系列连锁反应。在此模式下,无论公安机关在快速反应上如何投入,如何努力,作用也只能是快速破案,而对可能爆发的犯罪则可能一无所知,无法做到事先防控,对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也无法弥补。相反,信息预警是一种主动出击型警务模式,它强调超前发现犯罪征兆和事件苗头,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它注重标本兼治,主动防控。

(一)把握重点征兆信息

当前,公安机关信息工作面临着信息爆炸的态势,纷繁复杂、浩如烟海的信息让人目不暇接、无所适从。在实际工作中,公安部门所收集的信息中有相当部分是破碎分散、情况笼统且线索模糊、似是而非又真假难辨的。很显然,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各门、各类有关犯罪的情况都做出准确预警。应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调查、收集、跟踪、研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和犯罪征兆信息,准确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及时发布预警情报。例如,可重点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的特点进行动态分析,准确把握多发性侵财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和经济犯罪等主要犯罪的活动规律及演变趋势,及时掌握季节性、区域性、苗头性案件动向,注意分析犯罪手法、发案时空、作案人员、侵害对象上出现的新征兆、新问题,准确评估其危害性,及时提示犯罪主体、高发案区域、时段等要素的轨迹和规律,找准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案件多发的治安“洼地”,指导警力的投向与投量。

仍以2008年7月1日发生在上海的特大袭警案为例进行分析。犯罪行为人杨佳具有强烈的偏执人格,倔强内向,报复心重,冷酷无情,怪僻多疑,时常会揪住一些小事较真,没完没了。三年前,杨母曾经因为一袋搁在楼道里的垃圾与其邻人动起手来。杨佳回家后,踹歪了邻居家的大门,还砸坏了楼梯的扶手。杨佳12岁那年,父母离异,没多久,杨母工作的雪花电冰箱厂也倒闭了,生活状况不太好。导致杨佳有一定心理变态和仇视社会倾向。上述这些体现在杨佳身上比较明显的犯罪征兆,如果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并做好相应的超前预警与防范,就可能防患于未然。

(二)强化信息分析研判

信息分析是实现精确预警的关键环节。信息分析是借助相应的分析工具和方法,对具有情报价值的事件、人员、现象和犯罪征兆进行“全息扫描”,通过统计、解剖、整合、比较、推理、分析、研判,找出其本质特征、内在联系、动态特点和发展演变规律,获得深层次、时效性、预警性、导向性、综合性、精确性、高端性、实用性情报并据以指导犯罪防控工作的过程。

信息分析是对抗双方以信息交流方式进行的智力比拼,是一种“潜对话”和“潜交流”。在人、地、事、物构成的信息链中,人是分析的重点。信息分析的最终归宿是真实具体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物。尽管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借隐蔽作案优势,流窜作案,伺机侵扰防范薄弱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可能不留下犯罪痕迹。因此,要建立高危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与信访、劳动、仲裁、司法等部门建立实时的信息交流与互动机制,对重点对象实施滚动摸排,重点研究那些行为越轨、思维怪异、心理变态、性情凶残、手段暴戾、报复心强、活动隐密、善于伪装,有犯罪征兆的可疑人员,并针对重大节点抽取关键指标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和研判。通过分析犯罪高危人群的症侯特征、活动规律与发展趋势,了解其反社会性格、亚文化心理,更好地防控高危人员的犯罪。

(三)以信息主导犯罪防范和打击工作

公安机关在犯罪防范工作中,必须有针对性地搜集犯罪征兆信息,进而确定重点防控对象和科学划分“高发案类型、高发案地区、高发案时段”等级。要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领导跟着警力走”和“警力资源配置最优、资源消耗最低、警务效益最大”的要求,精确制定勤务级别和警力的投向、投量,始终保持警力投入与“三高”变化的同步浮动,形成“警情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发布→指挥调度→科学用警→精确打击→完善防控”的常态警务工作机制。要有效改变以往发案一高就搞集中统一行动的突击应付型工作方式,告别原先警务运行机制下大规模“严打”行动经常遇到尴尬局面:目的不明,布警不周,盲目被动,打击不力,投入上千警力,只抓了几个人或十几个人。

形象地说,信息预警系统就是一个“1”,当它与公安机关曾孤立存在的刑事案件、指纹、在逃人员、旅馆业、被盗抢机动车、二手手机、网吧实名登记、暂住人口、违法犯罪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常住人口、机动车、驾驶员、出入境管理等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链接后,就好像在“1”后面加上了若干个“0”,其科技倍增效应和防控能力令人震惊。

信息预警系统的构建,将引发一系列全新的警务变革。能促使基层民警对每一条犯罪征兆信息的采集和每一个线索的落实变成日常管理防范工作的一部分,有利于警方主动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使警方的决策方式由统计加估计向科学化转变,使犯罪预警和处置方式向集约化转变,使指挥部门能根据灵敏准确的情报信息进行决策部署,实时开展精准、快捷、定向的打防行动,有效增强公安机关统一指挥、整体作战、快速反应的能力,真正掌握斗争主动权,为预防在先、精确制导、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提供了可能。

当前,我国公安工作的整体评价指标正在和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接轨。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这是公安部制定的对公安工作满意度的总体衡量标准。构建信息预警机制的思路,就是围绕防控犯罪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这一中心,通过搜集分析犯罪征兆信息,评估虞犯的犯罪危险性,掌握犯罪规律,及早展开相关预警,进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防范,以有效降低犯罪率,减少犯罪的危害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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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霍志坚.公检法联动严惩街面犯罪[N].人民公安报,2005-03-11.

(责任编辑: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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