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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留养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时间:2023-05-13 15:15: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9-01

摘要: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普遍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它的存在,不仅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改造罪犯和封建君主进行统治。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也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儒家传统思想中的孝文化观念。因此通过深入研究这一制度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存留养亲;价值分析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一)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原因

存留养亲制度最早见于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无成年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这项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历史根源。

1.思想原因:受儒家是想的影响,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更以“春秋决狱”,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

2.经济原因:我国古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显得非常重要。由是观之,存留养亲最早在北魏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在北魏时期开始确立,但真正成熟却是在唐代。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在政治上多所改易,就法律方面来讲,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北魏之后,北齐、北周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修订,至唐时,存留养亲制度已经基本定型。

二、存留养亲制度给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启示

(一)存留养亲的价值分析

存留养亲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如此之久,固然是因为它能够适应封建王朝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但是其特有的价值和内涵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1.存留养亲制度客观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

2.孝——存留养亲制度的出发点和对今日之借鉴。

(二)存留养亲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而存留养亲制度虽然在当前的社会中已然消失,但正如前文所述的那样,即便如此,它仍然能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通过存留养亲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规律,即任何制度的设置都应该建立在充分考察社会现实的基础上。 虽然存留养亲制度在现在的社会中已经不复存在,但其产生和发展并非是偶然的,而是顺应了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逐渐完善和进步的。正是因为这一制度建立在充分考察当时社会现实,满足了广大人民的需求的基础上,所以才有了这么巨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持续一千四百年之久。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在制定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时不能仅仅凭着自己的一腔热情和美好的出发点,而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情况,考虑人民的需求,惟有如些才能更好的为法治国家服务。

其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更要求人们对“孝”的理念做深入理解。“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我们都应该将这一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存留养亲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即是使人们能更好的孝敬自己的父母,在当时的条件下,也许考虑的更多是是给予年迈的父母更多物质上的帮助,但在现在的情形下,物质条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满足,即使没有儿女们在经济上的支持,现在的老人们仍然可以自给自足,但是如果没有儿女们在精神上的理解和支持,那么老人们将会面临另外一种困境。因此,在当前社会下,就要求我们对“孝”的含义作更深一层次的理解和发扬,不仅要对老人们给予充足的物质上的保证,还要经常与父母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多花点时间陪伴老人,让他们充分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也许这才是真正的现代的“孝道”。从另一方面说,随着物质生活质量和医药技术的提高,人们的寿命普遍得到延长,因此老人们的数量也日益增加,老龄化社会已悄然来临到我们面前。在这一形势下,我们必须给老人们更多的关爱,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次,存留养亲制度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一定的启发。我国古代虽然规定了可以存留养亲,但条件也相当苛刻,尤其是到了清代以后,存留养亲制度更是趋于完备和严格,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均不予批准。反观今日,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较以前的存留养亲制度相比,现在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多么简陋和模糊。在我们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甚至有个别的法官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然而,我国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无论其适用条件或事后监管措施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十恶”等犯罪绝不留养。从清代来看,适用存留养亲有严格的程序,不得违反,“例如,对于服制内由立决改为监候之案,定案时不准留养,至情实二次改入缓决之后,方准其随时提请留养”。

总之,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它之所以源远流长的根本在于它对礼法伦常的维护,使人得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教化民众,注重亲情,以亲情维系家国同构的社会。存留养亲制度在维系了家庭安宁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为统治者争取了民心 ,从而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留养的核心是以放弃报复刑为目的,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便统治政权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控制,刑罚的让步从统治集团整体获益来说,回报是很大的。今天的法治国家无疑应该摒弃存留养亲制度,但其中一些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如尊重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等,我们可以汲取并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同时,存留养亲制度体现出国家部分放弃对犯罪的惩罚权利,帮助犯罪人完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这对于当前我国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值得我们对其加以深入研究和分析。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出版社

[2] 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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