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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时间:2023-06-07 19:1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新中国建立初期,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中国宗教,与新生的国家政权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而新生的国家政权的巩固,党对宗教问题认识的加深和宗教界对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迫切要求,是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重要条件。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中国宗教界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经过改革,中国宗教在新中国获得了应有的地位,爱国宗教界成了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开始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程。

关键词:新中国 宗教制度 民主改革 经验教训

作者:王晓明,1957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副教授。

新中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指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宗教界为彻底清除中国宗教的半封建和半殖民地残余,在党和人民政府指导下,对旧中国的宗教制度进行的民主改革。

一、新中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旧中国延续过来的宗教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新中国建立前夕,汉地佛寺、道观甚多,信众数量巨大,封建的地租剥削和高利贷剥削广泛存在,寺观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内部形成了一整套与封建统治方式相对应的统治模式、分配制度、经济使用方式和为封建统治辩护的教理和教义,其封建性是十分明显的。解放前,一些宗教界的头面人物实际上是统治集团的重要成员,解放初期,许多散兵、土匪、特务、国民党反动党团员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利用佛道教进行反对新生的人民政权的活动,使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天主教、基督教半殖民地性严重。解放前夕,全国天主教信众约320余万,基督教徒约70余万。传教士与差会和宗主国关系是密切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基督教,天主教中隐藏有帝国主义势力,继续与共产党和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对抗,他们的活动已超出了宗教信仰的范畴,成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的敌人。

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他们某些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的不相适应性越来越突出。藏传佛教在经济上,各寺庙通过占有土地、牧场进行地租剥削和高利贷剥削,并对信众征收宗教税,成了信教群众经济贫困的根源之一;在政治上,实行超经济强制和人身压迫,在宗教信仰方面,强征喇嘛,歧视女性的现象也广泛存在。伊斯兰教教权统治依然存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封建所有制十分严重,宗教负担平均占每人每年收入的20%以上,宗教对妇女儿童的束缚没有解除,少数顽固的宗教上层留恋旧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有了比较完整的科学认识

周恩来在新中国建立初谈道:“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周恩来又指出:“他们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这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明确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原因,毛泽东提出:“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1957年2月,毛泽东提出宗教领域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宗教问题定位为“思想问题”,提出了“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的命题,把宗教界人士划入了“人民”之列,并告诫人们:“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这样就认清了宗教的本质,明确了宗教信仰是人的思想问题,强调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会长期存在,并提出了解决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方式方法。

1953年,在李维汉主持下,中共中央形成《关于过去几年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的报告。这个报告按五性的内容阐述了我国宗教现状。中国五大宗教有众多的信徒,有广泛影响,具有群众性;中国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几乎是全体信奉的宗教,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不可分割,相互影响,具有民族性;中国主要宗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都是世界性的宗教,具有国际性;宗教的构成要素十分复杂,本身又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密切联系,互相影响,具有复杂性;在新中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宗教还有得以存在的社会和认识根源,宗教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具有长期性。中国共产党认为不能把“消灭宗教”作为实际工作任务,这就为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积极引导宗教与新中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理论认识基础。

周恩来向宗教界指出:“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提出了“中国宗教中国办”,要“自力更生办教会”。强调了中国宗教界应该在爱国和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团结,毛泽东说:“我不信教,但也不反对组织佛教联合会,联合起来划清敌我界限。”周恩来也讲:“宗教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鼓励并支持宗教界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运动,周恩来要求宗教团体“要把民族反帝的决心坚持下去,割断同帝国主义的联系,让宗教还它宗教的本来面目”。强调:“我们要通过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清算并且断绝同他们的旧关系,以巩固我们的统一战线。”并明确指出,这种合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政策。这就推动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和中国宗教界的联合与团结。

(三)中国宗教界有要求制度革新和社会进步的优良传统

“五四”运动时期,天主教爱国人士马相伯等主张由中国主教主持教区教务,反对在修院教育中轻视中国文化的倾向。1922年5月,全国基督教大会在上海举行,成立了“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协进会中完全由中国人组成的第三委员会在《教会宣言》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具有“三自”内涵的改革主张。在佛教界,民国初年太虚法师提出教制、教产、教理的三大革命,20世纪20年代又提出“人生佛教”,抗战胜利后,太虚法师为佛教争取最基本的权利,认为佛教也脱不开政治干系,创“议政而不干治”之说,得到佛教界的广泛支持。在道教、伊斯兰教中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认识到传统宗教的积弊,批判其具有封建性和落后性的一面,倡导新的利国利教的宗教生活,积极进行改革的努力。

中国爱国宗教界有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优良传统。1948年,中华基督教全国协进会发表《告全国信徒公开信》,号召倒蒋迎共,受到周恩来的高度评价,1949年9月,基督教界有5位代表参加了新政协。中国佛教会理事长圆瑛法师在新中国建立前夕坚持留在国内,拒绝到台湾和海外去,迎接新中国的建立。藏传佛教的著名领袖格达活佛在长征中曾帮助红军,与朱德总司令结下深厚的友谊。1959年,在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中又积极襄助准备亲赴西藏,劝说当局和平解放西藏问题,被英国特务暗杀,为新中国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湖北武当山紫霄宫住持、道总徐善本积极支持贺龙领导的革命部队,推动鄂西北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抗日战争时期,道教胜地江苏茅山和广东罗浮山的道士与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并肩作战。抗日战争中,马本斋领导的回民支队与日本侵略者进行了顽强的斗

争,为这支穆斯林武装赢得了“打不垮,拖不烂的铁军”称号。解放战争时期,包尔汉与陶峙岳一道领导了新疆的和平运动,为和平解放新疆作出了卓越贡献。

中国宗教本身存在封建特性和“洋教”性,决定了对宗教制度必须进行民主改革;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新中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开展;广大宗教界人士也积极响应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推进了宗教制度民主政策的实现。

二、新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一)汉地佛教、道教的宗教制度改革

在旧中国,寺庙、宫观的经济来源除信徒的布施之外,主要的就是靠寺观所属地产、房产收入,较大规模的寺观都有不菲的土地。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

“征收祠堂、庙宇、寺院、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它公地”“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它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以后,又对庙产作了规定。各寺庙、宫观都积极参加了土地改革,将按人口应分的土地留下后,其余的分给了当地的农民耕种。一般教众留下了足够维持生活的耕地,自食其力,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则由国家无偿给予补助,对于宗教界上层分子和少数留下来继续担任宗教职务的神职教牧人员,进行教育和团结。以后,又对房产进行改革并允许其收取租金。这就废除了封建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和房产所有制。

民主改革中,一切封建性的戒规、戒律统统废除,重新制定符合新中国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在保留传统的管理体制中监院、执事等职务和称谓的基础上,组成了由全体教众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内外大事。人民政府严厉取缔以谋取钱财为目的的迷信活动,各地农村中属于封建迷信范畴的,诸如奶奶庙、火神庙、关帝庙、财神庙等一律加以取消,

散居于乡间从事迷信活动的教徒分得了土地,以往到各处云游挂单的僧道,成为某一固定庙观的劳动力,政府强调出家还俗不受限制,还了俗的出家人依旧可以分得土地。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对反动会道门组织和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封建迷信组织加以取缔。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又宣布清除寺观内的反动势力,把反动会道门作为打击重点之一。佛教界积极参与清除寺庙内反动势力的斗争,道教界自觉与反动会道门脱离关系,并将隐藏在道教界的反动会道门头子交专政机关惩罚。

(二)基督教、天主教的反帝爱国运动

1950年5月,中国基督教界形成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宣言稿,提出肃清教会内部的帝国主义影响,完成过去提倡过的自治、自养、自传的任务,达到基督教革新的目标的改革方针,有40位教会领袖签名列为发起人,到1954年最后公布的数字,签名的基督教徒共有41.7万多人。1951年11月30日,以四川省广元县神甫王良佐为首的天主教人士也发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宣言》,表示要“肃清亲美、恐美、媚美的思想”,“坚决与帝国主义者割断各方面关系”。195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专门就推动基督教、天主教的革新运动作了指导,推动了已经自发地开展起来的宗教革新运动。

与此同时,城市中的土地和房舍除留出足够传教之用外,一律没收,并解决教士的生活必需,农村中的教士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也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规定:接受美国津贴之中国宗教团体,应使之改变为中国教徒完全自办的团体,政府对于他们的自立自养自传运动应予以鼓励。1951年4月,政务院文教委员会通过了《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基督教团体处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就是要帮助基督教解决在割断同帝国主义关系和实行“三自”革新之后而产生的一些困难,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天主教方面,外国教会房屋的产权,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不论转让的手续是否完整,均可确认为中国教会所有,其中一部分收益权经批准可交由爱国组织掌管。各地根据上述处理办法,迅速展开了处理工作,到1954年底全部处理完毕,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实现了自养。

《天主教自立革新宣言》发表后,上海、南京、北京、天津等地区先后掀起了反帝爱国运动,得到全国的支持。1951年6月,人民政府封闭了罗马教廷在中国设立的“天主教中央局”。1951年9月,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驱逐了“罗马教廷”驻华公使黎培理。之后,又一并处置了黎集团的反动分子马迪儒、美国间谍华理柱等人。1955年9月,上海公安机关破获了暗藏在天主教内的龚品梅反革命集团。从1951年开始,各地还轰轰烈烈开展了取缔“圣母军”的运动,彻底摧毁了这个反动秘密组织。

1957年7月,中国天主教友第一次代表会议决定在中国教区实行自选自圣主教。1958年3月,汉口、武昌教区自选了董光清、袁文华两位主教,上报罗马教廷,但罗马教廷不但不批准,反而以所谓“超级绝罚”相威胁。4月13日,上海由中国神职人员为这两位中国教徒自选出的主教举行了祝圣典礼。自选自圣主教完成了天主教向中国教徒自办事业的过渡,标志着中国天主教状况的根本变化。

(三)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宗教制度民主改革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鉴于当时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特殊情况,主张慎重处理,暂缓改革。在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土地改革的过程中,规定在划分成分时,对教长、阿訇等宗教界人士,他们的家庭是地主成分的,其本人可定为宗教职业者,而不定为地主分子;对清真寺的土地、房屋及其它有关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公共土地、房屋,原则上基本不动,如群众要求,上层人物同意,可以酌予处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央一再强调要团结宗教上层人士,并特别重视团结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和班禅,“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中央强调,对教徒的爱国主义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对广大穆斯林群众,要运用各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参加各项爱国活动,对阿訇等职业者,采取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组织他们参加爱国主义学习和活动。

1958年5月,杨静仁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就回族问题作了发言,提出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应遵循的民族和宗教、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宗教和行政、宗教和教育、党内外分开的五个分开原则。1958年底,开始伊斯兰教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涉及五个方面: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禁止寺庙敲诈勒索群众财物,废除寺庙封建管理制度,宗教职业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各地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废除封建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运动。从1959年到1960年底,新疆结合整顿人民公社、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开展了宗教革新。到1960年,伊斯兰教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基本完成。

1959年3月10日,以达赖为首的反动集团发动叛乱,4月28日,中央决定在西藏实行民主

改革。由于牵涉到平叛斗争,民主改革采取“边平边改”的方针,按照“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进行。在寺庙中开展“三反三算”斗争,发动群众起来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算政治迫害账、等级压迫账、经济剥削账。经过“三反三算”,提高了贫苦僧尼的阶级觉悟,增强了群众优势。在此基础上,按照区分叛与未叛的原则,首先区别出参加叛乱的寺庙,对这些寺庙的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对未叛的则采取赎买政策。改革坚决废除寺庙的一切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制度,废除寺庙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废除寺院高利贷、债务和劳役、差役等制度,废除寺院的封建管理制度,调节过多的寺院和僧尼人数,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寺庙的经济、行政和内部宗教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新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从1950年开始到1960年结束,前后经历了约十年时间,其时间之长,涉及面之宽是新中国其他改革无法比拟的,改革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三、新中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历史性成就

(一)宗教在新中国获得了应有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后,天主教、基督教对自身进行了改革,摆脱了帝国主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控制,教育其信仰者自觉服从新中国的政策、法律、法令,从而使天主教、基督教在新中国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获得了新生。在旧中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拥有大量的土地和许多封建特权,新中国建立后,广大宗教界人士在寺庙、宫观内执行土地改革政策,取消封建等级特权,废除宗教仪规、仪制,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宗教达到了反帝反封建的目的,真正成了广大爱国教徒自办的事业。

1956年,中国佛学院成立,为培养佛教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1957年,在中国佛协的指导与协助下,一系列佛学专著被译为英文,一批佛学著作得以出版,佛教文物得到整理和保护。1956年,中国道教界提出“建立专门研究道教教理、学术的机构”的要求,以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批道教著作得到出版,道教人才培养也有进展。1956年7月,《中国穆斯林》在北京创刊,成为全国穆斯林的讲坛和园地。1955年11月,“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在北京成立,学员主要是具有一定阿文和汉文水平的青年满拉和海里凡,伊斯兰经籍的出版和研究也受到了重视。1952年11月,由上海中央神学院等12所神学院合并组成了南京基督教金陵协和神学院,它是为中国基督教会培养教牧、师资人才的神学教育机构,是中国规模最大、影响较广的基督教神学教育中心。

在西藏社会改革、民主改革和宗教改革同时进行。社会改革使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农奴制,人民当家作了主人,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使西藏广大人民有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改变了过去只能信喇嘛教,有些人不能信教的局面,实现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爱国宗教界成了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爱国宗教组织是团结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新中国的组织者。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主义旗帜下,中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教徒加强了团结,相继成立了各自的宗教组织。1953年5月30日至6月30日,中国佛教协会成立。1957年4月,中国道教协会成立。1954年7月,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1957年8月,中国天主教爱国会成立。以后又成立了各级爱国宗教组织。这些宗教组织成了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新中国的重要组织保证。

经过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中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投身于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土改运动中,宗教界清除了自身的封建性残余,广大教徒真正拥有了生产资料,成了国家的主人。在抗美援朝运动中,中国宗教界以高昂的热情投入到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战斗中去,纷纷发表爱国宣言,控诉美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佛教界组织了抗美援朝佛教慰问团奔赴前线,慰问志愿军战士,并捐献了“佛教号”飞机。各地天主教团体组织了“天主教抗美援朝工作委员会”,使天主教爱国力量由分散到集中。1950年11月,上海基督教徒举行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爱国行动大会”,作为参加抗美援朝运动的常设机构,并捐献“基督教革新号”飞机。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宗教界自觉与反动分子划清界限,清除隐藏在寺观、教堂、经院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国民党匪特。新中国建立初的几年里,各宗教团体的教徒还广泛组织了增产节约、统购统销、防汛救灾以及其他爱国运动,并在这些工作中涌现了不少模范和功臣。

1952年的保卫世界和平运动中,中国佛教徒参加了保卫世界和平的签名,能海法师当选为世界人民和平大会中国代表团佛教代表,赴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出席大会。1952年8月,成立不久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费尽波折,组织了穆斯林朝觐团,带领中国教徒远赴印度、巴基斯坦访问,之后还组织了朝觐团赴麦加朝觐。1955年8月,新穆斯林朝觐团赴埃及访问,埃及总统热情接见了朝觐团,还赠送了礼品,中国与埃及继万隆会议以后又实现了宗教互访,推动了两国于1956年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

(三)开始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历程

宗教制度改革为探索宗教与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中国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没有出现对宗教问题简单化和反宗教运动,而是切实保护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因而保证了我国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尊重宗教界人士的意愿,既防左、又防急,如对西藏地区的藏传佛教改革问题,中央也是一再提出缓改、慢改,后来由于发生叛乱而提前进行了改革,但在改革过程中仍严格保证了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及剥削制度等不同性质的问题。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采取“一刀切”,而是区别对待。如在制定对西藏工作的方针时就考虑到“西藏情况和新疆不同,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西藏均比新疆差得多”的实际状况。发挥广大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引导宗教界走自我革新之路,发挥我国宗教界本来就有的自我革新优良传统,发挥中国宗教界在革命战争年代与共产党合作的优良传统,争取爱国宗教界人士主动起来要求革新或积极配合宗教改革。

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相适应”有了政治保障,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清了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政治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且解决了中国宗教“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向宗教界提出“服务于中国人民”的要求。从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党和政府全面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调动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过程中,宗教界主流是坚定地跟着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从中央到地方全国各级人大、政协组织中,均有宗教界爱国人士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标志着宗教界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都是国家的主人。宗教本身已经不再是统治阶级利用的工具,而是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各宗教通过改革,消除了封建宗教特权,摆脱了帝国主义落后势力的控制和影响,通过新中国建立初历次社会运动,宗教界纯洁了队伍,培养了一批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全国性和地方性爱国宗教组织的建立,使宗教界的领导权掌握在进步分子手中。

中国宗教经过几十年的不断进步,如今已经走上了正常化的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宗教已经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团结和谐的力量,广大宗教徒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回想中国宗教界所取得的改革成就,我们更要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要进一步巩固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推动中国宗教在创新的道路上进一步前进。

(责任编辑:黄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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