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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检察制度简介

时间:2023-06-07 18:00:05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文莱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以及相应的机构和职权规定的非常明确。文莱检察刺度具有显著的伊斯兰特色。

[关键词]文莱;检察制度;伊斯兰

一、文莱国家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一)文莱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体制

1.文莱宪法的基本内容

文莱的政治制度基于两大支柱:成文宪法与马来伊斯兰教君主制度。1959年9月29日,文莱颁布第一部宪法。从而确立了《伊斯兰教法》(Syarlah laws)的重要地位,并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救。1959年宪法分别于1971年和1984年进行过重大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设宗教委员会、继承与册封委员会、枢密院、立法院和内阁部长会议协助苏丹理政。2004年9月,立法院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涉及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须经立法院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新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让人民参选从政;将立法院扩大到45人,由委任议员30人和民选议员15人组成;伊斯兰教仍为国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仍以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可作为法庭办案语言等。

现行宪法的一共有11章,87个条文:

第一章是序盲,包括引用和注释两个部分。

2.文莱的宪政制度

文莱实行君主制,苏丹为国家元首,不设议会,政府内阁直接由苏丹任命,立法也通过苏丹以王室文告方式颁布实施。苏丹享有对死刑犯行使赦免的权力。

(1)国家元首

其权力不受议会或司法机构的约束,苏丹是国家的体现,执掌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也是伊斯兰首脑和文莱皇家军队的统帅。

(2)立法

2004年宪法改革以前,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上作为紧急状态令而公布的,不过附有立法编号,很少作为法令公布。

(3)行政

宪法确立了苏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是国家的元首,同时又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文莱建立内阁制政府,称内阁大臣委员会。内阁大臣由苏丹任命,向苏丹负责,苏丹可随时撤换大臣。内阁的任期一般为5年或其他期限。内阁大臣必须由信仰伊斯兰教的马来族人担任。

(4)司法

从法庭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以及公布法律的详细程度来看,完全可以说文莱是遵从法治的。为外国投资商们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

(二)文莱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

总检察长及其职权

第81条

第1款应设立一个总检察长,由苏丹和最高元首在宪报上刊登公布。

第2款当苏丹和最高元首或政府向总检察长提出时,总检察长应当就所有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事务有关的法律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3款总检察长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起、进行或终止针对某项犯罪行为的任何法律程序,下列情形除外:在伊斯兰法院进行的程序,除非在任何成文法中有与此相反的规定;或在军事法院的程序,除非在任何成文法中有与此相反的规定。

第4款在行使这一权力。总检察长不得受任何人或机构的指挥或控制。

第5款总检察长有权旁听,优先于任何其他人出庭,适用于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法庭或法庭。

第6款总检察长任职期间由苏丹和最高元首决定。但他可以在任职期间的任何时间辞职。

二、文莱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文莱全国只有一个总检察院,即是文莱的检察机关。总检察院设有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助理检察长等IIR~-。总检察长是政府和苏丹的第一法律顾问,协助苏丹起草法律。协调总检察院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同时他也是国家公诉人,在其他高级检察官的协助下,负责向全国所有法院起诉所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对案件的起诉中。总检察长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文莱总检察院下设五个职能部门,分别为:民事部、刑事部、国际部、法律起草部和注册部,共有80多名检察官。

文莱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组成。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文莱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司法建议,并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时还负责法案的起草。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起草法案的过程中要与其他政府部门通力合作。

在文莱。很多时候出庭支持公诉也必须借助律师的力量,律师制度也是文莱检察制度的重要部分,根据文莱的法律。要做律师,首先须是文莱的公民或在文莱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且要在英国拿到大律师资格,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拿到有效的律师资格,或者是拥有马来西亚大学的法律学士资格。文莱本土没有培训律师,主要是由英国或马来西亚培训。要当律师必须要向首席大法官申请,也要得到律政部同意,一旦拿到律师资格必须向法院申请有效的律师执照,并缴纳费用。

律师有超过10年的律师资格的话,可以升为公司的顾问或部门的顾问,如果首席大法官觉得文莱的律师人数饱和了,他有权暂时控制数量。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在文莱提供律师咨询或者服务,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文莱币1000元。在文莱,所有的律师都是律师工会的会员。

三、文莱检察机关职权

根据宪法,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刑事案件的提起和进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以公诉人的名义提起的。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检察官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影响与控制。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对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除了上述职责以外,总检察长办公室为公众提供下述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公司;企业名称;商标;工业设计;发明;委托书;结婚;抵押证券。

四、文莱检察制度的特色

文莱检察制度的特色是其所具有的浓重的宗教色彩。文莱是一个以伊斯兰教教义和思想治国的国家,其国家元首——苏丹都强调将伊斯兰教文化与文莱文化和不容争辩的君主权力相结合的新的思想体系,强调保守的伊斯兰教价值观和文莱马来文化的独特性,因此文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很深的受到了伊斯兰教义的影响。体现在检察制度上。有以下特点:

(一)努力提高和完善社会福利待遇

在文莱,国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文莱公民可免费享受各级教育,政府资助留学费用;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健;提供低息住房,凡公务员和青年农民都可得到一套相当于政府赠送的住宅;公务员甚至可以享受免息贷款购买汽车;高级官员还享有特殊待遇,政府承担他们到麦加朝觐的一切费用等等。

(二)将伊斯兰教作为稳定剂

文莱苏丹及其政府将伊斯兰教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灵丹妙药。一方面通过正面宣传。弘扬正统的伊斯兰教;另一方面不时地谴责、警告伊斯兰教异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穆斯林强化自己的宗教信仰,避免反社会反宗教的行动。在正面宣传和弘扬正统的伊斯兰教方面,文莱官方经常以隆重的方式庆祝穆斯林节日。为了弘扬伊斯兰教文化,文莱在2001年举办了国际伊斯兰展览会,苏丹和其他王室成员积极参与了这项活动,从而对宣传伊斯兰教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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