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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构想

时间:2023-05-21 09:15: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推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和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指导和给予各种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努力贯彻和落实,包括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并保证法律顾问参与学校法律事务有关工作。相关组织积极配合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对接,相关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相关组织也应努力支持。

关键词: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指导保障;贯彻落实;配合支持

中图分类号:G4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6)02-0010-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张和布局,推进教育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提升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河北省教育厅制定和印发了《关于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基本条件、主要职责、聘任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推动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省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学校法律顾问实施模式,作为指导全省工作的《意见》本身内容又比较宏观。如何细化《意见》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可行的实施模式,是决定我省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环节。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参与,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真正地建立和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保障

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需要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如果放任各类学校各自为政往往会导致参差不齐的实施效果和重复实施的资源浪费。而且,在加强指导的同时,也应给予相关保障,促进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在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组织和领导,统筹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具体来说,首先,各地教育局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意见》的贯彻实施,而且该负责人员应该是既懂教育规律、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要建立对于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观测制度,建立以季度、年度为单位的学校法律顾问实施状况记录机制,由专门人员负责汇总、存档,作为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重要资料。再者,要将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各方面的评比、考核当中,对于按照要求贯彻落实的,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敷衍了事甚至不按要求履行的,给予批评和处罚。此外,应按照《意见》的要求,及时推广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示范效应,引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

《意见》指出,“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和水平”。教育法治有与一般法律问题的共同点,也有自身的独特之处。虽然法律顾问队伍人员基本都能够处理日常法律问题,但是涉及教育的法律问题还要注意对于教育规律、教育对象等的把握,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的学习和培训,使学校法律顾问队伍能够适应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在全省层面,可以依托河北省教育学会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专门的学习研讨班,聘请知名专家作有针对性的报告,解决法律顾问队伍困惑的问题,并且汇总优秀的法律顾问研究成果,及时结集出版,将研究成果固定下来和及时推广。各地教育局也要定期组织学校法律顾问开展学习,及时了解国家教育法律变化、省内最新教育规范文件以及其他地方的实施经验,致力于构建地方之间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交流新模式。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各种保障

《意见》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保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要将法律顾问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经费保障是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建设的根本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加强重视的基础上,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同时要注重对于经费的管理,一方面可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经费支持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保证资金投入规模;另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到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当中。除了经费保障,也应提供其他方面的保障,比如对于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在相关事项上给予便利或者优先待遇等等。

二、各级各类学校努力贯彻和落实

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各级各类学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归根到底应由各级各类学校予以落实。当然,必须在高度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要求、合规范地落实,否则可能产生负面的效果。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可以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兼职担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可结合本校实际,选择不同的法律顾问聘任方式”。上述规定,既给各级各类学校指明了法律顾问聘任的方向,也充分考虑其中的差别,给出了必要的灵活空间。从现实来看,高等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有一定的基础,而且随着法学专业的普遍设立,教师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并不少见,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而对于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按照《意见》的要求,既可以采取专门法律顾问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统一法律顾问的方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若干优秀律师组成事务所,统一聘请、统一管理、统一为辖区内学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根据学校情况、法律需求情况可以在法律顾问聘任方式上有所区别,但是共同的要求是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专业素养,熟悉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二)各级各类学校应在薪酬待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照顾

在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各级各类学校应该与之配套,拨付专项经费,推动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落实。首先应该按照文件要求,参考法律顾问事务的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平均顾问费用水平的标准支付顾问费,对于法律顾问代表学校处理的法律事务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薪酬。同时,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为法律顾问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室,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等。当然,法律顾问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处理学校法律事务,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三)各级各类学校应保证法律顾问参与学校法律事务有关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在学校章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允许法律顾问“为学校章程制度和重要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在法律宣传教育的活动中,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并且发挥主要作用。对于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应当为法律顾问取证、会见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出于非正当的目的予以阻拦。真正通过法律顾问参与学校事务,“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相关组织积极配合和支持

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保障,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贯彻和落实外,相关组织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无法让这样一项制度发挥真正的效果。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对接

省内各级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文件精神,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沟通,选派“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专业素养,熟悉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和具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参与到学校法律顾问工作中来,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各律师事务所要本着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接受法律顾问业务,尽到一个社会组织对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同时,律师个人也要在事务所的安排下积极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学校法律工作,积极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助力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相关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协助

相关的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比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应该在学校法律顾问就学校法律事务要求协助时积极协助,同时可以在评选相关先进个人、发放奖励的时候优先考虑学校法律顾问等。

(三)其他相关组织也应努力支持

新闻媒体可以有计划地选取优秀的学校法律顾问代表,通过采访等形式,制作专门的纪录片播放,在较广范围内予以宣传,使学校法律顾问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宣传,使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与优秀法律顾问代表都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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