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望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3-06-09 13:1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内公民越来越注重知情权;在国外作为WTO的一员,我国有遵守“透明度原则”的义务和职责。为了满足国内外需求,我国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概念界定

(一)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不同理解。我国理论界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张成起在《关于审计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指出:“审计公告制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粗线条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说明了国家审计公告的内容、对象及实现手段,但该定义没有体现国家审计公告保密性这一特点。

周国亮在《审计公告制度势在必行》中指出:“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李伟、施家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一文中也同意此种说法。这种说法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包含国家审计公告对象、手段及其期望达到的目的等内容。但该定义将对外公告的内容定位在审计结果上,缩小了概念的内涵,表述不完整。

刘靖君在《完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中指出:“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该说法描述了审计公告的对象、内容、手段等事项,但“以专门出版物的方式”实现对外公告的目的此说法并不全面,还可以借助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告等方式来实现。因此,该定义不全面。

高林在《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中认为:“审计公告制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该说法体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保密性这一特点,并正确理解对外公告的对象。但该说法并没有明确对外公告的内容,仅说“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等有关执法事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中认为:“所谓审计公告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廖洪、王芳在《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于纹在《关于我国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探讨》中均同意此说法。该定义最详细的描述了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体现了公告制度的内容、对象,并明确提出“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体现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特殊职能,有效地区分了国家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关和国外审计机关的不同。但此说法将公告对象仅定位在“社会公众”上并不全面,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向人大等特殊对象报告也是一种对外公告。

(二)本文对该定义的理解。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逐步、分阶段地推广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内外实践情况

(一)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践情况。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起步比较晚,在2002年以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暗含了公民享有对国家财政财务等情况的知情权,说明我国需要建立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最早提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定用的是“可以”,随意性较大,因此该条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这个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2003年7月1日审计署发布《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2004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处罚、处分决定。”2006年中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我国对该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可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外实践情况。西方国家早已普遍实行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但审计模式不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程度也有所不同。

立法模式。美国审计实行的是立法模式,且制度体系发展较完善、成熟。在美国,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美国政府责任评估署不仅要如实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而且具有较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可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独立模式。德国是独立型审计制度的代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院每年向议院(会)及政府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中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做法把审计监督同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模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是中立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早在1958年第259号法令第7条就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庭必须向议会提交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其审计公告理念是:新闻媒介可以帮助审计法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行政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部门是行政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瑞典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这类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比较差。

从西方国家对该制度的探索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推广程度和实行效果受审计体制模式的影响,审计独立化程度越强,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越明显,国家审计公告的透明度越高。

三、审计公告制度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

(一)我国对审计公告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学术界对国家审计公告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就所能搜索到的相关文献中看出,目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我国实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加强,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而且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公开也提出了要求,我国应该而且加快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推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遵循的原则。①授权原则;②独立性原则;③保密性原则;④诚信原则;⑤重要性原则;⑥谨慎性原则。

3、推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障碍。①管理体制影响国家审计公告的独立性;②关于国家审计公告的条款受到限制;③缺乏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④审计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作风建设等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认真实施;⑤外部环境因素对审计公告制有影响。

4、构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思考。①修改《宪法》中审计体制的相关条款,强化审计的独立性;②制定《行政公开法》,将《审计法》中审计结果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③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④加强对国家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⑤优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环境。

国内文献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实行的益处。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却很少有人研究。吴碧峨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中提出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放大了审计风险”的观点,随之提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的措施。此外,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文清在《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中也提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浅析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而且针对产生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取得的理论成果。就所能收集到的关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方面的国外文献甚少,仅能从少量的书籍和期刊中偶然看到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痕迹。如书籍《英、德、意三国审计比较》、《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中德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际比较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文集》和期刊《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公告和审计实务公告序言》,但目前尚未发现专门系统介绍国外审计公告制度的内容。

四、发展展望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公开透明的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审计风险。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范围较广、危害较深,不仅会影响审计机关的形象,而且会影响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实施经济监督的威信。但是,由上面的实践情况和理论成果可以看出,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这个角度来探讨审计风险的还不多,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研究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认为研究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的审计风险问题,应从职业角度重新理解审计风险。因为国家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是一种客户关系,即使国家审计机关在恰当的时机、以正确的方式、公告的审计事项正确无误,但对外披露被审计单位的不良行为或对公众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是可能会给国家审计机关或人员带来风险的。从这个角度理解突破对国家审计风险的传统认识,拓展了国家审计风险的内涵。近年来,国家审计署越来越关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及其实施的影响。另外,理论界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等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系统,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相关领域的研究还存在许多空白,相信在未来这一领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推荐访问:展望 审计 回顾 制度 我国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