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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制度】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19 18:0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制度】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制度】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优秀范文】


区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督办,是指区国土资源分局对交由国土资源所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督促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局是承办单位的督办机关,分局法规监察股是督办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分局交由国土资源所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函告承办单位,同时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一般案件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后,必须在交办规定的时间内,按交办单位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满前5天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案件的办理情况,说明延期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交办规定时限内既不报告办理结果也不说明办理进展情况和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结。在督办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办结的,由督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各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督办机关可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承办单位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督办机关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分决定应当由作出处分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交办案件不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取消其参加本系统当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该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案件经办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第九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按时或者提前办结且质量较好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调查、行政复议等其他业务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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