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考文秘网>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研究

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研究

时间:2023-06-08 14:35:05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做有罪答辩,以减轻败诉风险,从而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指控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及其律师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本文认为辩诉交易制度不仅应当移植和进行本土化改造,而且,它必将在我国生根、发芽,并最终成为我国法治和人权进步事业的重要保障性机制。

关键词辩诉交易 公正 效率 本土化

作者简介:付福临,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中外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42-02

在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惩办罪犯、保护被害人及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导方针。对于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地被告人,我们应当依法从严打击、绝不手软;但是对于占刑事案件大多数的社会危害较小、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尤其是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刑事案件,我们应当以教育和挽救为主,坚持从宽处理的原则。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历来饱受质疑。众所周知,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同刑讯逼供、当庭翻案、超期审理等等现象联系在一起。这样不仅使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更会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漫长的等待中忍受煎熬,从而引起司法公正的扭曲和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赵作海、佘祥林等人的冤假错案大白于天下,学理界与实务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其实,早在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便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被告人孟广虎故意伤害一案。在此,笔者拟结合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背景,分析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并力图提出我国进行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改造的具体方案。

一、辩诉交易在美国的起源和发展

(一)辩诉交易的含义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制度,又称答辩交易或者诉辩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做有罪答辩,以减轻败诉风险,从而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指控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及其律师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因而,被称为辩诉交易。在内容上,美国的辩诉交易主要有三点:一是罪名的交易,主要是指检察官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降为仅指控其中的部分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发展

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法史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MFridman)认为,本意上的辩诉交易至少于100多年前就在美国出现了。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公诉人就愿意通过交易的形式说服被告人承认犯了某种罪行以了结他们没有多大把握打赢的官司。20世纪50年代以后,最终成为学者讨论和考察的主题,初级上诉法院渐渐地对辩诉谈判的现实予以认可。终于,1970年,美国联邦法院在BradyVUnited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美国有9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完成的。”①例如,广为人知的美籍女兵“虐囚事件”,2006年我国引渡回国的大贪污犯余振东等,都是在美国通过辩诉交易而结案。

以上,笔者简要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其起源以及发展动因来看,它体现了一种契约精神,一种与当下多元社会相契合的观念,即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理性对话与信息交流,基于自由的选择,最终达成自愿真实的合意,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所需。这是其在美国茁壮成长并波及很多国家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进行辩诉交易本土化改造的有利条件

时下,有不少学者反对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破坏,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并且辩诉交易制度只求效率而没有公正。对此,笔者认为:

首先,辩诉交易不会对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造成破坏。辩诉交易是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与被告人达成辩诉协议,然后由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审查,它并没有否认被告人的罪行,更非对被告人免于处罚,而只是在法律规定的刑法幅度内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因此,并没有破坏我国的法制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是“重口供、轻证据”。

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并非只有效率而无公正,它是效率和公正并重。辩诉交易是在绝对公正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力图实现相对的公正。因为对于很多案件,特别是一些疑难案件,采用正常的司法程序,未必就能达到绝对的正确,冤假错案随时会发生,在中国的司法资源、司法设备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还并非完美的情况下,有大约60%的刑事案件遭遇侦察难、起诉难、辩护难、审起来定案难,以致一拖再拖,有时候,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辩护律师等人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管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案件还是大量积压,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长年累月的羁押,更遑论为被害人申冤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这样,只会让人们质疑法律的公正性,甚至对运用法律维护权益产生厌恶,有可能逼迫他们采用私力救济,从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辩诉交易能够使案件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更好的维护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诉交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相对的正义。

概言之,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有利条件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引诉交易的基点之一,恰恰是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试想,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而等待审判的漫长日子里,他们不得不忍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而辩诉交易程序的进行,可以使案件早日了结,不仅避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犯的危险,而且还可以使他们早日接受改造,其优点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辩诉交易的实施,可以显著提高诉讼效率,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早日得到赔偿,此外,辩诉交易程序的进行,可以邀请被害人参加,或者至少应取得被害人的同意,三方共同协商,这更能体现对被害人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还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儒家所提倡的“隐忍退让”、“和为贵”等思想,以及中国人特有的息事宁人和厌诉心理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很快消除。②实行辩诉交易,可以减少开庭审判,让控辩双方和被害人一道,心平气和于某种制度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无疑是失败的。而辩地协商,这样能够为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了心理和观念基础。

第四,“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还闪烁着我国早已深入人心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的影子。”③并且,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有其相通之处,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独有的调解制度早已深入人心,这也为辩诉交易的实施开辟了道路并且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因素。

三、辩诉交易本土化改造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辩诉交易程序的启动,必须征求被害人的同意。在找不到被害人或者在国家和集体作为被害人时,检察机关必须征得其上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同意,这样一来,辩诉交易就处于上级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被害人的监督之下,不但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还有利于事后救济机制的有效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和内幕交易。④

第二,辩诉交易的范围应该严格限制在轻罪案件。即大约相当于目前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应当是案情简单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刑事案件。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案件,不能适用辩诉交易。我们不能置国家和被害人的利益于不顾,而一味的适用辩诉交易。将交易的范围限制在轻罪案件,既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解决积案问题。

第三,限制交易的内容。结合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罪行法定原则,辩诉交易的内容必须加以限制:(1)不准交易罪名。应当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不仅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必须依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为基础。更不能降格指控或者撤消指控。(2)限制量刑交易的幅度。既不应当减刑过大,导致有失公正,也不能减刑太小,失去了辩诉交易的意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确定罪名的前提下,在基准刑以下减轻处罚。

第四,规范交易的形式。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之所以在执行中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原因就是制度保障不足,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像龙宗智所说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坦白越彻底处罚越重的现象。要塑造我国司法诚信的品格,就应当规范交易的形式,规定:控辩双方的交易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防止双方任意反悔,还可以防止被告人在法庭上突然翻供和拒绝认罪。

第五,保证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由于过早的进行辩诉交易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容易冤枉无辜被告人,因此,辩诉交易的时间不能提前到侦察阶段,而应当在证据交换之后进行。再者,要完善取保候审程序,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长期羁押而被迫做出有罪答辩。最后,还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最大限度地保证辩诉交易中有罪供述的自愿性。

第六,健全救济机制。这种机制实施的目的是在防止权利滥用。即在任何一方违反交易协议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首先,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违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按照原指控罪名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在控诉方违约之时,法官可以按照原来控辩双方所签定的交易协议内容对被告人直接定罪量刑。健全救济机制,有利于促进辩诉交易的良好运作。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33.

②王春燕.辩诉交易制度的经济分析.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③王鹏.关于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的思考.当代法学.2003(6).

豐薛剑祥.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学海.2005(1).

豑戴中祥.辩诉交易的条件分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推荐访问:本土化 改造 制度 研究 交易

版权所有:首考文秘网 2015-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首考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首考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冀ICP备15026071号-91